文/李明哲救援大隊
台灣社運工作者李明哲,在被中國政府秘密關押176天後,今天9/11終於再度出現在他所愛的家人和關注他的世人眼前,在中國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然而,這場表演性十足的「審判」,非但無法為李明哲定罪,反而再次喚起了台灣民眾對過去戒嚴時期濫用「叛亂罪」以言治罪的白色記憶。
以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的嚴苛法律,將和平批評政府、倡導普世價值的網絡言論,指鹿為馬地,作為「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證據—-這就是今天在中國法院上演,讓全體台灣人民和國際社會眼睜睜看到的荒謬劇情。中國加於李明哲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和台灣戒嚴時期以言治罪的「叛亂罪」如出一轍。走過白色恐怖,認同民主自由的台灣人民,非但不會被這場法庭大戲愚弄,更將看穿中國領導人口中「依法治國」的虛罔。
今天的審判過程充分表明,李明哲和他的中國友人僅僅涉及以和平的言論關注及鼓吹中國人權及民主,從未進行任何暴力或武裝行為。而宣揚民主人權、組織結社均屬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其他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中國作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成員,不該不了解行使基本人權絕對不是犯罪。中國在法庭上所舉出的「罪證」,包括發貼文四十條、組織社交媒體群組,都是人民行使基本權利的合法行為,應受國際人權法和中國憲法的保障。
在本案法律程序方面,除了長期秘密拘押,未依中國刑事訴訟法通知家屬,未充分保障被告自由選任律師辯護的權利等問題之外,我們特別要爭執的是中國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基礎。中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李明哲並非中國公民,今日在法庭上被控的行為,包括參加社交媒體群組、批評中國政府、倡導多黨民主等等,即便屬實,在台灣也無一構成犯罪,因此,中國法院對該等行為並無管轄權,必須立即釋放李明哲。李明哲本人在沒有有效法律支援情況下被迫認罪,並不影響本案管轄權的爭議。如果坐視中國政府以台灣法律所不處罰的行為對台灣國民定罪,將來所有台灣國民在台灣所實施的合法行為都可能受到中國惡法的處罰,這是台灣人民絕對無法接受的事。
我們相信,一個政權要維持穩定,不是靠抓異議人士、不准人民批評、給批評者胡亂定罪監禁就可以做到。 台灣過去戒嚴時期,從雷震案到余登發父子案,也是這樣對待異議人士,但最後只會迫使人民憤而起身反抗。30多年來,台灣已經由威權走向真正民主,中國領導人若重蹈國民黨的覆轍,終將自取滅亡。
我們在此要再度呼籲中國政府,按照中國憲法及國際人權法保障言論結社自由的原則,無罪釋放李明哲。我們也要呼籲台灣政府,應該為全體國民主張權益,對兩國間關於刑事管轄權的爭端做出嚴正表態,以免所有台灣國民淪於中國刑事管轄。
李明哲救援大隊籲請台灣人民一起做李明哲的堅強後盾!9月17日,請大家將憤怒化為行動,共同參加聲援李明哲人體排字行動,向中國政府及國際社會發出我們的要求:
李明哲無罪!
立即釋放李明哲!
釋放所有被關押逮捕的和平異議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