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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居民要求高市府:放棄上訴、勒令震南停工、重啟環評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

「重啟震南環評 府會民溝通」記者會
居民要求高市府:放棄上訴、勒令震南停工、重啟環評

2017年8月2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針對震南案進行宣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35號判決),判決結果為撤銷高市府有條件通過環評的環評審查結論。為此,訴訟原告當事人李耀慶先生、路竹鄉親約40人、高雄市路竹區環保促進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及環境法律人協會,於今日(9/13)上午來到高雄市議會,並由高雄市議會李長生議員邀請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代表黃世宏簡任技正,於高雄市議會舉行判決過後的府會民溝通記者會。

原告當事人李耀慶先生表示,作為湖內的居民,會擔任原告,是因為湖內跟路竹都是良好的農漁業環境,不應受工廠污染,因此感謝法院還居民公道。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及漁民勝訴後,高雄市政府的後續動向受到路竹及湖內鄉親的高度關注。這個案子從2015年10月提起訴願以來近兩年,居民為了高雄市政府錯誤的環評決定,已經花費龐大的勞力時間費用,既然法院已經撤銷震南案的環評審查結論,高雄市政府就應遵守法院判決,因此呼籲高雄市環保局不再上訴,並盡速重啟震南案的環評審查,同時要求震南停工。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同時是震南案原告訴訟代理人的張譽尹律師則表示,李耀慶先生的要求並非強人所難,因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已經明確點出震南案環評審查有眾多的違法部分!首先,關於本案環評審查結論的附款「本案於營運後之廢污水處理回收率須達90%以上」是否具可行性,法院認為震南並未提供有關回收水氯鹽濃度的完備資訊及正確的檢測資料,因此無法判斷回收水是否將因氯鹽濃度過高而無法再使用於製程,導致環委應審查而未審查90%廢污水回收率的可行性,並且造成以附加90%廢污水回收率附款取代了審查「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許可要件的結果。

其次,震南是以90%廢污水回收率作為對二仁溪下游水體影響輕微之前提要件,但實際上二仁溪將受到不良影響,當中包括重金屬及氯鹽。最後,震南環說書中「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勾選錯誤,屬於重要資訊錯誤,使環委因而不知要要求震南針對下游詳予評估及研訂因應對策,並審查確認有關重金屬及氯化物(氯鹽)等項目對該區環境的具體影響程度及範圍。基於上述理由,法院認為環委做出有條件通過、無須進二階的環評審查結論,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及不完全的資訊,有違法瑕疵。(更詳盡的法院判決理由說明,請見【附件:震南環評違法—法院判決理由摘要】)因此,請高雄市政府不要再上訴,否則請明確告訴大家有何堅實的上訴理由。

至於前任台中市環評委員林仁惠女士則表示,震南案的環評實際上凸顯了環評審查程序實務目前的問題,亦即以僵化制式的程序進行審查,而忽略個案中的環境敏感重點。以震南案為例,開發基地周邊許多台糖優良農地,放流水下游並有農田及魚塭取二仁溪水灌溉使用,則事業廢水所造成的環境污染自然相形重要,尤其本案廢水將含有高濃度氯鹽,自然屬於本案應特別注重的部分,但高雄市政府卻認為放流水標準未有氯鹽相關規定而不去評估其影響,與環評目的背道而馳,難怪審查結論會被法院撤銷。

另外,高雄市路竹區環保促進協會的蔡春紀會長表示,前陣子鄉親得知震南案水汙染防治措施的審查現況是,震南七月時已經將水污染防制措施計畫送進環保局審查,並在持續審理中。但現在震南案的環評已經被撤銷,則作為後續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審查,自然也應該要暫緩,並且在重啟環評前,不得通過震南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針對這個要求,希望高雄市政府能夠接受,否則居民將不排除聲請停止執行,並且提高抗爭強度!

李長生議員統整居民的四大訴求,包括:
(1)高市府不要再上訴,而應盡速重啟環評;
(2)在環評審查完成前,高市府應勒令震南停工;
(3)在環評審查完成前,高市府不得通過震南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4)若高市府不理會鄉親的訴求,鄉親將不排除聲請停止執行!並且,請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代表黃世宏技正回應鄉親訴求,明確說明是否可以配合,以及不能配合的理由何在,不得含糊其辭,以供公眾檢驗。

現場鄉親紛紛舉手憤慨發言,表明震南廢水汙染確實會危害到農漁民的用水權利與生產環境,如果高雄市政府仍執意上訴、不勒令震南停止施工,則一定會號召所有鄉親站出來圍廠抗爭到底!

地球公民基金會蔡卉荀主任表示,高雄市政府若繼續上訴,將造成市府、廠商、農漁民三輸的局面。因為一審判決理由很明確,環說書並未提出處理氯鹽的相關資料,未來即使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高雄市政府極可能會再次敗訴,並面臨被廠商求償在這段期間持續投資的損失。上訴過程勞民傷財、耗費社會成本,徒增市府行政負擔,增加廠商開發效益的不確定性,更會因為震南持續動工,引起環境汙染而激發更強烈的社會抗爭,怎樣都不是一個明智的決定。

高雄市環保局黃世宏簡任技正表示,目前環保局尚未做出最後決定是否再上訴,震南公司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目前是退回去要求再補件,環評結論若有變更,恐也必須調整目前水污染防治設備的設計內容。黃簡技承諾會在週二前將環保局結論知會原告、議員、里長、自救會長、環境法律人協會及所有鄉親。

註1:103年5月30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335887401號公告,為行政處分。

參考資料: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震南案新聞稿
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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