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看見性平事件的黑數

照片來源/United Nations Photo

文/陳恕慧(台南女中公民教師)

「妹妹來,我給你一塊糖,你給我摸一下好不好。」
「這是送你的禮物,最新的蘋果手機,明天情人節一起去看電影吧!」
「老師,你上課好風趣,謝謝你總是細心幫我解答,可以讓我偷偷喜歡你嗎?」
「同學,你今天怎麼沒來,老師拿講義到你家樓下,記得穿暖和點,別著涼了。」

從小父母就教我們要保護自己,不要隨便跟陌生人走,不要讓讓陌生人碰觸自己,不可以答應奇怪的要求。我想問的是,如果我答應了,怎麼辦?我當時以為沒關係,我可以,但後來覺得這段關係是不可以的,該怎麼辦?我的朋友說我傻,罵我笨,讓自己陷入危險,我覺得我也有錯。當我陷入了某種不對的關係,而我為此感到悔恨,我除了怪罪自己,我還能向誰求援,因為一開始是我同意的。

美國小說家納桑尼爾‧霍桑的小說「紅字」(The Scarlet letter)故事背景為1642年美國麻州波士頓的清教徒區,一位犯通姦罪的女人胸口繡上紅色的「A」字,被判決須站在絞刑台上三個小時,取代死刑。她帶著通姦的證據-那名女嬰站在絞刑台上受圍觀者指指點點,無論眾人或教會如何逼迫,她始終拒絕說出與她通姦者的真實身分,而她一身都將帶著這個紅色繡字養育這名女孩。

社會對這類破壞家庭、善良風俗的撻伐還真是不遺餘力,偽善的另人作噁,當我說我是同意的,同情的眼神就變成鄙夷,用「原來你是那種女孩」的眼神看著我。對,一開始是我同意的,所以是我的錯。

根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04年法院判決性侵害案件,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為1779人,其中對未成年人「乘機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僅占11.3%。內政府所做的報告書顯示,自1999年至2010年利用權勢對未成年性交案件每年平均僅有54件。[1]房思琪讓「誘姦」這個詞躍上檯面,但很多人還是苦惱著既然有同意,何來有姦,何來有罪?強迫性交是犯罪,但若是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何來有罪,不是如某教授所言是「情慾流動」、「男歡女愛」?

如果這樣的推論是正確的,那就是同意使人須負擔責任,既然你能表示同意,就代表你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但真的是這樣嗎?哲學家波埃西討論「自願為奴」這樣的議題,他質疑人為了想要的財富,可以無懼任何危險、痛苦,但唯獨面對有權勢的人,人可以輕易拋棄自由,自願為奴。當一個自願為奴的人說他很痛苦,我們是否要他因為自己的同意而肩負起責任?

顯然的,接下來必須追問他為什麼自願為奴,一個人怎麼會自願為奴,這樣的同意不正常,甚至不應該,社會不應該存在讓人有自願為奴的機會或社會條件。我們已經知道奴隸的存在是因為社會中成員有極度的經濟不平等關係(一個人可以將另一個人視為財產),而性別權力不平等的社會則會發生這種用「性」作為抵換品的交易關係,它的表面是「同意」,交易是以雙方同意為基礎,然而這種交換是權力不對等的交換,是父權社會下的性交換,一方以身體容貌為交換品,另一方則以權力財富聲望籠絡,而它的彩色糖衣則是「禁忌的愛情」,危險刺激又充滿誘惑。

在校園中若不能和學生談論這些,讓學生意識到師生關係如何在父權社會下被披上浪漫色彩,將權力與愛情綑綁的結果,那房思琪們不會減少,而且她們會選擇噤聲,成為性侵害事件中的黑數,不會被看見,因為她們同意,不僅同意發生關係,也同意不被處理。身為成人有權力的我們,若是以此同意為由,選擇漠視選擇不處理,則我們就如尼采所說:

人被設想為「自由的」,是為了使人可以被審判和懲罰,為了使人可以成為有罪的,因此任何行為都必須被設想為故意的,任何行為的根源都必須被設想為立基於意識當中。[2]
自由與同意不是尊重她的選擇,而是以此作為懲罰她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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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處資料直接引用勵馨基金會「權勢的誘姦就是性侵害,勵馨籲橇開權勢性交龐大黑數」,作者為紀惠容。
[2]尼采,《偶像的黃昏》〈四大謬誤〉第七節,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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