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在內政部登記立案為「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的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收到來自內政部的公文,指聯盟網站未以立案名稱對外進行活動,已經違反《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人團法),因此給與警告;並要求聯盟7日內移除以「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刊登的訊息。屋漏偏逢連夜雨的是,兩天前的3月5號,士林文林苑案中的王家,也收到台北市府的公文,預計將在3月19日強拆王家。
昨天(3/7),都更受害者聯盟召開記者會,批評內政部的行徑如同實施「網路戒嚴」。聯盟指出,去年(2011)當他們以「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人權」協會」申請立案時,被內政部以「發起人沒有人權相關背景」為由遭到退件;第二次送件時,他們改成「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內政部又以「受害者」三字恐讓民眾以為都更會使人受害、有誤導之嫌再度退回申請。一波三折後,目前聯盟的立案名稱為「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不過,就像過去大多數的公開活動,這場記者會,他們還是選擇以都更受害者的身分,現身說法。
都更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表示,聯盟成員是一群因為都更法律程序有缺陷而受害的民眾,集結起來就是要揭露都更的不正義,但是內政部卻不准他們以「受害者」作為團體名稱,他痛批「難道被打的都不能喊痛嗎?」他也質疑,內政部說發文是因為收到民眾檢舉,但過去聯盟也曾「檢舉」建商與暴力集團關係密切、後來也被警方破獲,卻沒看到內政部有任何作為,「根本就是兩套劇本!」
來到現場的內政部社會司專門委員江國仁解釋,內政部發文不是要求聯盟撤掉網站,只是希望聯盟能「正名」,使用登記立案的名稱;他坦承,當初內政部確實認為「受害者」不妥,但是如果聯盟要更改團體名稱,經過會員大會修改章程,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內政部也承諾給與協助。
戒嚴惡法尚未遠離
我國在1987年解除戒嚴之後,為延續戒嚴時期政府對於人民集會、言論發表與結社自由的限制,因此制定了包含《集會遊行法》、《國家安全法》以及《人民團體法》在內的「國安三法」。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表示,內政部以人團法要求聯盟撤除網站內容,是拿惡法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可見戒嚴傳統尚未遠離。
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分別以大法官釋字第479號、644號兩個與人團法相關的解釋文,指出團體名稱屬於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社團本可依照其目的、性質、成員認同等原因來自主決定;而在2008年時,大法官做出釋字第644號,認定人團法禁止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之團體為違憲,理由書中就提到,賦予主管機關進行言論審查,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違背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的原則。2009年總統馬英九核准兩公約施行法,威權時代制定的人團法與兩公約有諸多扞格,卻仍然被內政部拿來雞毛當令箭而未見檢討,尤美女批評,兩公約根本淪為「兩空約」!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理事長黃瑞茂表示,都市更新應該落實我們對於都市的期望,如今這紙內政部公文欲除聯盟網站,把都更搞得淪為人權議題。他感嘆過去營建署召開輔導會議,只針對建商提出的問題作處理,立場彷彿在幫建商喬事情,「國家自我工具化,成了協助建商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