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洪與成
台灣NGO人權工作者李明哲赴中國後「失蹤」半年,遭中國政府宣布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並於上個月(9月)出庭受審時認罪。李明哲救援大隊今(10月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按照中國法律,李明哲案可能已秘密宣判,呼籲蔡英文政府應盡速確認狀況,了解李案是否已宣判、李明哲是否遭受酷刑等情況,並協助李明哲家屬及救援大隊與中國交涉、提起上訴。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說,根據9月11日的審判內容,李明哲是在8月4日遭提起公訴,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202條規定,法院應在受理後2個月內判決,亦即明天(10月3日)是宣判期限。但由於中國從昨天開始到10月8日是國定假日,因此10月9日成為李案最終宣判期限。
依照中國法律,宣告判決需公開進行,並在事前公告時間地點,並傳喚當事人、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然而,審理李明哲案的岳陽中級法院卻遲未公布,也未有延期宣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申訴中心主任蕭逸民指出,從2015年以來,連續3年中國都有針對「顛覆國家」相關罪名的被告秘密宣判的紀錄,因此他們懷疑,李明哲案可能已秘密宣判。
蕭逸民說,如果李明哲案即將或已經宣判,最重要的是保障他的上訴權。他指出,當時中國的官派律師在庭前會議中,就幫李明哲放棄「管轄權抗辯」與「非法證據排除抗辯」這2項重要權利。
蕭逸民強調,中國官派律師放棄管轄權抗辯的行為不具法律效力,因為李明哲絕大多數的行為都在台灣,如果中國對這些行為有管轄權,未來所有台灣人如果在中國遭控制,是不是所有在台灣的行為中國都有權管轄?
蕭逸民接著提到,中國國安單位讓李明哲做出「46次供述與辯解」、「24份自己書寫材料」,但李明哲如果要認罪,這些證據只要1份就夠了,這顯示李明哲很可能在中國長期監禁下,遭受不人道的待遇。
蕭逸民強調,這些權益不只對李明哲至關重大,也攸關所有台灣人的權利,即使李明哲已經認罪、已經被迫放棄上訴,台灣政府都應協助李明哲提出上訴,甚至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出控訴,要求調查身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締約國的中國,是否對李明哲施予酷刑。
對於李明哲事件發生近200日以來政府的作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批評,台灣政府在事發時說「救人為先」,因而始終低調,對中國各種荒謬違法作為沒有任何抗議,幾乎是「無政府狀態」,此事能獲得國際關注,都是在國內外人權團體努力下才達到的。她也質問蔡英文,面對中國這樣「反人權的重災區」的威脅,她能如何有尊嚴地保障台灣人民的權利?
邱伊翎指出,去年總統大選前夕,蔡英文針對藝人周子瑜被要求道歉一事表示「只要我當總統的一天,我會努力讓我的國民沒有一個人需為了他們的認同而道歉」,她呼籲,蔡英文如今已經當選總統,應該實現對台灣人民的承諾,保障李明哲與所有台灣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