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臺灣守護民主平台
總統蔡英文於10月2日接受中央社專訪時表示,不排斥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台灣守護民主平台長期以來主張,唯有進行全面憲改,才能真正有效矯正憲政亂象,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但也一再呼籲,憲改完成之前,掌握實權的總統應該直接面對國會,展現其追求權責相符體制的決心。
依照現行憲法規定,民選總統任命閣揆與閣員,無須經國會同意。長久的憲政運作不僅由總統實際拍版國防、外交(包括中台關係),甚至也出現總統藉體制外會議或官邸約見部會首長,直接介入內政上各種重要決策,並透過參與政黨運作影響或支配黨籍立委。但依照憲法規定,卻僅由被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向立法院負責;而國會在欠缺對首長的人事同意權之外,並沒有完整的預算權可用以參贊國政,終使國會的制衡成事不足,更多時候僅流於枝微末節,以致經常出現權責失衡的憲政亂象。因此,在全面憲改解決憲政體制問題之前,暫由總統直接面對國會,確實是在既有憲法規定下,勉強能稍稍緩和權責失衡亂象的方式之一。
我們樂見蔡總統主動表示至立法院報告的意願,呼籲蔡總統儘速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2項的規定,徵求立法院同意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提出以下四點訴求與主張(具體內容詳後述):
一、蔡總統應主動釐清說明,其所認知的「總統職權」範圍為何
二、總統應就其事實上進行與干預決策權之事項以及憲改構想進行報告
三、國會實質監督,總統接受立委詢答
四、總統國情報告釐清總統與行政院之權力分配
我們也要再次強調,總統至立院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詢答,應該成為邁向全面憲改的一步,而非成為到國會放閃的快閃政治戲碼,或者惡化總統與行政院長爭權憲政亂象的亂源。唯有開啟權責相符的全面憲改,才能重新建立憲政民主的新台灣。
以下是我們針對四點主張與訴求的具體闡述:
一、蔡總統應主動釐清說明,其所認知的「總統職權」範圍為何
歷經多次修憲,我國憲法始終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使在「動員戡亂」體制下,總統的「動員戡亂大政方針」決定權以及「處理戰地政務」權,都明確與「總統統率陸海空三軍」之職權相關。「增修條文」改為「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權力,但是解釋上,仍無法因為「總統直選」以及「直接任命行政院長」,而認為總統可以自行決定自己的權力範圍,因為憲法機關的職權範圍之認定,應該採取「憲法明確授權」之解釋,不能任意擴張。也無法當然認定總統職權應該歸屬於「行政權」之領域,事實上蔡總統也一直在干預司法院與考試院的職權。我們認為,蔡總統應具體表明其對總統職權之國安大政方針範圍的看法,以供檢驗。
二、總統應就其事實上進行干預與決策之事項以及憲改構想進行報告
因為蔡總統已經事實上對許多可能踰越其權限之事項進行干預,甚至實質決策,我們認為總統至立法院報告的內容與範圍,應包括其就職以來事實上擁有最終決策權力的所有事項(包括人事提名),也應包含總統的憲改理念與實際推動憲改的期程與步驟。現實上,蔡總統指派其國安諮詢委員負責司改與轉型正義;也自設「執政決策協調會議」等機制拍版決策,也常在總統府、官邸或民進黨中常會直接對內閣官員,甚至司法院長下達指示。再者。現行種種獨特的制度設計與實踐,使我國總統實際上行使類似總統制之總統的權力,卻欠缺總統制下對總統進行制衡的必要配套(例如閣員同意權);總統無論在國防外交或內政上,雖實際扮演類似內閣總理的國政決策者角色,卻僅由分身出面在國會中傳達或辯護聖旨。如此的體制設計缺陷與現實上的憲政亂象,必須透過全面憲改來達成。蔡總統既已宣示推動憲改、內容包括建立權責相符的體制,並表示願意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我們認為蔡總統在國會就應該說明其具體憲改理念,以及實際推動憲改的期程與步驟。亦即,總統直接面對國會,應就其事實上進行與干預決策之事項與憲改理念,進行完整報告。
三、國會實質監督,總統接受立委詢答
總統若實際上已擁有國防、外交、中台關係乃至於內政的最後決策權,則立法院同意總統進行國情報告時,應同時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的規定,安排立委針對總統實際擁有最終決策權之事項進行詢答。立法院如僅同意總統進行國情報告而未安排詢答,則無異於使總統至國會報告流於宣示性的演講,無法讓目前僅有殘缺制衡權力的國會,達到監督總統事實上行使權力的作用,也無助於緩和權責失衡的體制。我們也要提醒執政黨,莫忘在野時對於責任政治的立場。於蔡英文擔任民進黨主席期間,民進黨曾在2010、2012、2015年主張總統至國會報告應受詢答、即問即答。既然曾經認為總統單向報告形同政令宣導,如今就不應將國情報告當成讀稿演出。
四、總統國情報告釐清總統與行政院之權力分配
在憲政體制調整為更加權責相符的設計之前,正可透過總統之國情報告詢答與行政院之施政報告質詢,嘗試釐清現行體制下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權力分配,或確認此等體制設計所必然產生的混亂。我們也要求,不分黨派的立委應盡力透過詢答釐清總統決策與權力行使的內容與適當性,善盡監督之責。此次國情報告的經驗,應該做為憲政改革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