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倒數10天!文萌樓投機客10/20強制迫遷日日春
妓權活古蹟將變死標本?文化局長鍾永豐請貫徹進步價值!
歷經六年多的文萌樓爭議,在今年5月16日投機客屋主林麗萍勝訴定讞後,日日春協會已確定於10月20日上午九點半,將被投機客假法院之手強制執行,驅趕出市定古蹟文萌樓。
這意味著,過去六年來文化局並無法有效解決文萌樓的文資爭議,縱使在已有眾多證明驗證投機客屋主林麗萍對文萌樓文資保存的惡劣行為。文化局面對今年敗訴定讞後的變局,似乎也沒讓社會看到更積極、更具有公益性的作法。而屆時,即便古蹟建物的「硬體」存在,文萌樓未來極有可能將喪失核心的「軟體」靈魂──沒有性工作者對社會大眾進行去污名社會教育的身影、公娼抗爭的歷史記憶與影像也將一切消失,只剩一個沒有娼妓文化與妓運內涵的空殼。
文萌樓能被指定為古蹟的可貴之處,除了作為1997年公娼自救會的會所,是古蹟指定理由所稱為性勞動權抗爭拼搏的「反廢娼運動中心」外,在日日春長年的經營下,也是全台灣唯一可以公開討論性與性交易的公共文資空間,象徵城市的進步與深度。
然而,身為不動產公司負責人、經營「容積買賣網站」的投機客屋主林麗萍,在2011年花330萬買下文萌樓後,立刻對開創文萌樓古蹟價值、也是長期租用文萌樓的日日春提告,投機客顯然是著眼於古蹟帶來上千萬的「容積移轉」利益,而非真心要維護文化資產。 我們很清楚知道在民法私權的框架下,文萌樓僅被視為一般私人房產,而非具有公益性的文化資產、底層抗爭意義的妓權古蹟。當司法系統並不會站在公益這一方,行政部門的有效介入就至關重要。
基於文化資產保存與遏止古蹟投機的立場,我們從郝市府劉維公局長任內,就提出文化局應該依文資法28條(舊法24條)「以徵收手段將文萌樓收歸公有」的訴求──投機客買下古蹟六年,只談容積權利卻對古蹟維護毫無作為;甚至執意驅趕古蹟妓運文化主體,都已經構成文化局能夠往徵收方向積極行政的前提:「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進一步將文萌樓收歸公有。
文萌樓六年來的爭議,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公益與私利的義利之辨──文資公共財與小土豪土地投機的利益矛盾;社區都更利益激化娼館古蹟的性污名。而我們認為應該迎向這些挑戰,並有所改變。所以,我們爭取公部門應將文萌樓「收歸公有」再委外經營,是希望確保文萌樓這個既特殊又邊緣的文化資產,在公家的手裡,文萌樓的公益性、永續性才最能夠被公眾監督。所以,政府對文萌樓的介入是有正面意義的,也可以展現文化局長鍾永豐有決心推動進歩和務實的文化政策。
然而,在日日春敗訴定讞後,文化局長鍾永豐選擇「尊重法院判決、尊重私有產權」,是否代表在古蹟公益性和私有財產權的衝突間,鍾局長的立場是選擇站在「投機客」私有產權的那一方?還是用「尊重法院判決」來迴避文資主管機關該為而不為的責任?文化局目前對於徵收的態度也還是非常曖昧不明,到底是「窮盡一切可能,最後『不排除』徵收」,還是「所有行政作為以徵收為目標集中」?其中仍有很大的模糊空間。
文萌樓爭議在投機客林麗萍勝訴後,正式進入後半場,焦點在於文化局是否能找到有效方式對治屋主林麗萍對古蹟不負擔任何責任的行徑,而我們與社會大眾都非常關注文萌樓作為妓權古蹟的價值與意義是否能存續。過去六年來,原本就擁有雄厚資本與法律等資源的投機客,加上法院加持的私產權利,她現在已經越來越熟知文資法的邏輯,以及文化局在執行面的彈性與空間。
若鍾永豐局長要貫徹公益與進步的價值立場,防堵文萌樓的長期發展與公共性完全被屋主的私權套牢,對於「以徵收手段將文萌樓收歸公有」的立場就不容再曖昧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