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一位在桃園中壢「劉媽媽菜包」店工作1年14天的的越南移工吳氏莊,6月底被雇主以「業務緊縮」理由申請轉換雇主。吳氏莊9/29即達轉換期60天,欲再申請延長轉換雇主60天,勞動部卻表示需查明原雇主有無業務緊縮之事實,才能准予延長轉換期,否則屆時吳氏莊將被迫回國。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10/24時陪同吳氏莊前往行政院前陳情,要求台灣政府不該將雇主聲稱業務緊縮之理由歸咎於移工,影響移工工作權。一位願意雇用吳氏莊的台灣雇主陳燄鴻也出面聲援,與民團共同呼籲台灣政府應正視「移工延長轉換雇主制度」政策缺失,盡速改革。並期望盡快聘僱吳氏莊。
讓移工能夠自由轉換雇主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成員田奇峰說:「移工申請轉換雇主有很多限制、陷阱,使得移工來台工作得一邊承受仲介債務,一邊面臨轉換雇主程序上、可能遭原雇主及仲介欺騙。」
30歲的吳氏莊在劉媽媽菜包店做米食、蘿蔔糕,工作1年14天,被原雇主告知「沒工作做」,被迫申請轉換雇主。
吳氏莊說:「我做得不錯,為何老闆跟仲介要我換工作?雖然轉換期兩個月間有找到工作,但是仲介要我給錢,我沒上班、沒有8萬可給。」
田奇峰形容,移工在台工作經常是由「債務與欺騙」所構成。移工在轉換期找工作時,仲介仍會借此收傭金,最高收到8萬 ,移工待職期根本沒有薪資,難以找到工作。
轉換雇主程序 填寫文件充滿陷阱 移工損權益
來台移工若面臨轉換雇主,原雇主或仲介與移工雙方需簽署「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下簡稱同意書)。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成員汪英達表示,實質上除了看護移工可在雇主同意下進行自由轉換,工廠移工或外籍漁工皆無法自由轉換雇主,只有在雇主方欲以「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例如關廠歇業、業務緊縮等理由讓移工轉換,並非雙方合意的狀況。
汪英達說,雖然同意書都有中外語言,但實際上大多由仲介填好選項後再給移工簽名,移工無法自己勾選同意書內容。「移工若不照著簽名,可能會被責罵、威脅遣返!」
汪英達認為,以吳氏莊的案例而言,為何第一次轉換期時,主管機關不查明原雇主「業務緊縮」理由,卻在移工第二次申請延展轉換期時查明?他呼籲行政院及勞動部應准予移工延長轉換期,移工的要求很卑微,只是多一次轉換期限讓她繼續找工作,而業務緊縮理由不可歸責於移工。
田奇峰表示,同意書對移工來說經常帶有陷阱,其中雇主或仲介若不喜歡特定移工,可能會編造一個理由讓他進行轉換雇主,並且多是以對雇主有利之理由。例如若雙方提出勞資爭議,可能會影響到該雇主可申請移工的配額,因此多用以「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表明「業務緊縮」,移工也難以反駁。
田奇峰說,如果是本國勞工,若發現雇主用業務緊縮理由資遣,卻發現雇主還在招募勞工,勞動部會處罰雇主「違法解僱」。但是移工卻無法證明原雇主違法資遣。
移工自由轉換雇主 對雙方都有利
一位正在申請聘僱移工、同時也願意聘用吳氏莊的老闆陳燄鴻出面聲援。他表示,自己的公司金電子關係企業是做電子、電機、通訊研究人員的相關用品,製程複雜,需要具有聰明才智的勞工。
陳燄鴻說,他今年5-8月申請聘僱移工,核准期限8/25,在期限後才遇到吳氏莊,認為相當符合他所要聘僱的條件,卻無法辦理轉換。「因為時間差讓我不能承接這位移工,而她第一次轉換期限只到9月底,若不被准許延長轉換期,實在是不通情理。」
陳燄鴻說,吳工作一年的所得工資還不足以支付她在越南的仲介費用,若被遣送回國,根本無法負擔負債,「難怪移工寧願逃跑,賺錢還債,這是政府逼他們逃亡、制度引導他們逃跑。」
「禁止自由轉換雇主,對移工來說是腳鐐,限制就業權。」臺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表示,《就業服務法》53條禁止移工自由轉換雇主,就是歧視東南亞移工政策。
施逸翔提到,先前新竹發生警察9槍擊斃越南失聯移工阮國非,引發臺灣社會震撼。凸顯移工為了要還債,必須選擇逃跑找其他工作換溫飽生活。
然而吳願意配合制度、也找到雇主,但是「腳鐐」仍讓她無法好好工作。甚至在仲介跟原雇主可能聯手欺騙的狀況下,吳未來恐面臨遣返離台不能工作。「這就是歧視性制度。」呼籲行政院應責成勞動部儘速廢除禁制轉換雇主的規定。
行政院參議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副組長陳昌邦陪同接見,陳副組長回應,已請地方勞工局調查有無業務緊縮之情事,如業務緊縮非事實,會專案研擬保障外國人轉換雇主的權益。通案方面,業務緊縮事實之調查程序及歸責,也將研擬適當之解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