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 身心障礙

最好的報告,就是誠實以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審查現場觀察(二)

文/陳柔安、蔡逸靜(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研究員)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際審查進入第二天,主席長瀨修教授在一早會議的開場白中特別引用孔孟語錄,提醒政府代表「最好的報告」就是「誠實以對」,並「從錯誤中學習」。Michael Ashley Stein教授等幾位委員也再三提醒,不必再浪費時間重複書面報告中的內容與細節,而應補充最新的資訊與發展:「我要鼓勵政府提供『額外』的資訊,也就是政府有困難或是感到掙扎的地方,但是請不要再提已經提到過的資料了!」

另一方面,與彷若讀稿機的官員相比,民間社會的參與則是活躍非常,許多身心障礙者/團體現身說法,透過一段又一段現正進行式的生命經歷,向委員證言台灣仍然存在許多遭到忽視的權利死角,也戳破了政府代表膽敢誇口宣稱的一紙紙輕薄假象。

精神障礙者的強制住院、強制治療違反公約要求

本日議程分成早上、下午兩場,按照CRPD的條文依序進行審查。上午場次圍繞在身心障礙者的生命權、法律行為能力(legal capacity)、獲得司法保護、人身自由與安全、人身完整性以及免於暴力虐待等議題。其中,又以精神障礙者的強制就醫、要求他們簽下「自願」住院同意書等案件為討論的一大焦點。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提醒審查委員,即使《國家報告》第98段宣稱「在我國,任何人並不因身心障礙而被剝奪自由」,但真實情況絕非如此:「接下來各位委員可能也會聽到很多政府代表,會以精神障礙者有就醫與獲得心理健康的權利,來合理化與正當化強制住院這個歧視的、基於障礙的理由剝奪人身自由的制度」。其他身心障礙團體也隨即舉出具體事例,說明有許多遭到強制住院的精神障礙者在與外界隔離的狀況下(扣押電話卡、手機、限制探訪等),難以近用司法救濟管道。幾位審查委員在更加瞭解上述情事後,鄭重要求政府應充分尊重身心障礙者基於知情同意的就醫權,並且以合乎CRPD第14條精神的方式修訂《精神衛生法》,終止身心障礙者遭到非自願性住院、藥物與社區治療等侵害人權的狀況。

審查委員亦關切到815全台大停電的事件,詢問在危險情況及人道緊急情況中,身心障礙者的處境如何?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代表潘于剛表示,目前《災害防救法》下的救難體系尚未完善、地方跟中央政府亦未整合,一旦停電,使用維生系統之身心障礙者生命安全堪慮。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專案經理林君潔則補充,個人助理會隨著颱風天放假,怎麼輪班的問題容易被忽略。此外,委員們也希望政府強化讓原住民、女性、跨性別、身心障礙者等群體參與災害防救措施的規劃,提升急難資訊的無障礙傳遞。

用詞的背後:家父長式的保護善意,還是以權利為基礎的尊重態度?

面對口口聲聲將「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掛在嘴邊的政府代表,Diane Kingston犀利質問:所謂的「保障」(protection),究竟是以一種家父長式的保護態度來「替代」身心障礙者做出決策,還是真的尊重他們的法律行為能力,以「支持性決策」(supported decision-making)的方式確保其自主性與能動性?當受到《民法》監護宣告之人與其監護人意見相左時,究竟該如何處理?Kingston也十分關切聾人與聽障者的處境,包括刑事訴訟中通譯的資源是否足夠,政府是否有主動/無條件地(不待當事人要求)便提供這類「程序性調整」(procedural accommodation)?

針對政府代表的頻頻跳針,無法轉向以「權利」為基礎的思維邏輯來回應,委員會主席長瀨教授也只能苦笑說:「有時候我在想究竟是翻譯的問題,還是我們在另外一個層次上溝通不良?」例如當長瀨修教授在開場時提問:「現在有什麼樣的程序可以確保擁有心理社會障礙者與智能障礙者不被執行死刑?」在座政府官員在陷入一片短暫死寂後,也僅能勉強再次說明現行精神疾病和智能障礙鑑定程序如何,絲毫未能觸及死刑執行層面。

值得注意的是,語彙的使用即反映出思維的不同,連一個字的差別都可能相差十萬八千里。比起國內常用的「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一詞,委員們更常使用的詞彙是「心理社會障礙」(psychosocial disability)。後者除了涵括思覺失調等精神疾病,亦涉及自閉症等可能具有溝通或互動障礙的身心障礙者。另外,長瀨修教授還特別影印出「優生保健法」五個大字,向在座政府代表說明:儘管該法案的英文翻譯(“Genetic Health Act”)並不明顯,但是中文名稱帶有優生學觀點,彷若納粹時代產物。委員們也督促政府檢視是否有身心障礙者遭到強迫絕育、強迫人工流產之情況。政府代表則是澄清,目前正在考慮將其修正為《生育保健法》。

去機構化:身心障礙者在社區中自立生活的權利

下午場會議則是以第19條「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為重心,討論到去機構化、社區支持服務、個人助理、輔具等一系列相互關聯的實質議題。Adolf Ratzka關切目前台灣在機構與社區投注資源的嚴重落差問題,希望政府提出「去機構化」的具體期程表。他自言早年曾在機構居住五年,後來離開機構,在個人助理的協助之下自立生活。他希望,沒有任何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長期住在機構之中。Ratzka向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問題,包括:是否有任何指標能夠持續監測目前仍住在機構之身心障礙者的人數與狀況?是否有採行計畫,依據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化需求(無論其性別、年齡,障別,家庭狀況或收入),提供以社區為基礎、無障礙、可負擔、可取得的住宅與支持服務?

Ratzka尤其強調個人助理扮演的重要角色,詢問政府何時才能將其薪資標準提高到一定水平,吸引足夠的人數來擔任個人助理?CRPD第19條的精神在於,身心障礙者不只是能夠活著就好,而是能夠獲得與其他人平等的生活條件,透過必要的支持達到自立生活,並且充分融入到社區之中。他也補充,聯合國CRPD委員會最近才剛做出第5號《一般性意見》草案,其中針對機構與個人助理提供了清楚且可操作的定義,值得參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也向委員會說明:台灣與其他國家不太一樣,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公約相關《一般性意見》對於台灣來說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至於第五號《一般性意見》的特別之處在於,其中已經規定:國家即使在資源不足的情況下,都有必須要服膺的「核心義務」(core elements),而且也強調「對於自立生活的支持」是一種必須要「能夠被執行的權利」(“enforceable as rights and entitlements”),呼籲委員會提醒政府實踐相應國家義務。

社家署代表則說明回應,去機構化還需要時間研擬配套措施與期程表,這與台灣歷史脈絡有關。由於二、三十年前的社會氛圍,有許多家長認為將身心障礙孩童送到機構比較安心,絕大多數資源確實挹注在教養院/養護機構而非社區居住,不過現今大多數的身心障礙者都已是與家人同住。目前許多長期住在機構中的身心障礙孩童已經老化,父母也不在身邊,要協助他們轉移到社區居住有難度。資源不足的地區在短期之內對於機構仍有一定比例的需求壓力。至於個人助理的待遇,明年元月將會提高30%的補助費──根據衛福部先前提供之數據,2016年全國使用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僅370人,僅佔身心障礙人口的0.03%。

明日(11/1)仍有一天會議,進行公約第24條至33條的審查,內容含括教育、健康、就業、適足生活水準與社會保障、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等重要議題。審查會議結束之後,五位審查委員將會閉門擬具《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並於本週五下午14:00舉行發表記者會。

【延伸閱讀】誰讓我們成為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審查現場觀察(一)

(本文原標題為:【CRPD國際審查】主席長瀨修:「最好的報告,就是誠實以對」 人約盟現場觀察報告 Day2)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