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外稿

週休二日不適用於我國?

文 / 簡錫堦

一例一休施行以來,資方反彈聲浪排山倒海,實施不到一年,便迫使政府再提修法,是立法案中少有的案例。昨天公開的修法草案重點:一、全面鬆綁七天中必須有一天休假的限制,改為十四天中有兩天例假日、兩天休息日,若徵得勞工同意可挪移例假,連續上班十二天也不違法。二、本來休息日加班「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是要以價制量,減少加班讓勞工得以有實質的週休二日,這次修法把它取消了,回到核實計算。三、每月加班上限由四十六小時增長為五十四小時。四、特休假不須每年強制結算,可遞延一年。

修法後的勞動條件比一例一休未立法前還退步。勞工不但少了七天國定假日,又鬆綁工時上限,以彈性工時之名方便資方剝削,與蔡總統承諾的縮短工時落實週休二日,背道而馳。

中國遠比我早二十二年實行五天工作制,臺商都乖乖確實遵守,回到自己國家卻反彈奇大。是否臺灣勞工不配享有週休二日?

若說中小企業受週休二日衝擊最大,但各國同樣有七成以上的中小企業,卻施行無礙。不妨仿效南韓補貼中小企業增加工資的成本,三年為限,助其過度。

長工時、低工資使企業不思產業升級,一再被同級國家超越,政府理應說服企業,落實週休二日,藉以淘汰不良企業,促進產業升級,以免淪為三流經濟體。

(本文原為自國語日報106年11月1日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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