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身心障礙

【新聞稿】平⾏時空下的約定 期許⾝⼼障礙權利公約成為政府障礙意識覺醒的開始

文/⼈權公約施⾏監督聯盟等團體

初次CRPD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與建議發表會後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約盟暨17團體共同聲明稿

⼀、共同聲明

1. 政府官員整體⽽⾔⽋缺⼈權素養,審查中聽不懂委員的提問。委員的題⽬無不切中⽬前政策與法規的限制,但官員⼀律按照現⾏法規回覆,⽼調重彈,無法藉由CRPD的審查獲得新的觀念與視⾓。建議政府官員在審查之後,召開內部研討會,仔細研習委員提問的真意。

2. 在審查過程中政府單位不斷重複述說他們做了多少計畫、提供了多少服務,⼀⽅⾯顯然無法認知⽬前法律的缺失(例如為何不該剝奪監護宣告者的投票權,為何強制住院違反CRPD),⼆⽅⾯也不願意承認⾝⼼障礙者的需求和政府的能量之間有巨⼤的落差。有些落差固然是資源不⾜的問題,但有更多牽涉到政府的施政⽅向(例如以社區服務取代機構化)。政府的政策形成過程和施政結果應該接受監督,⽽監督機制⼀定要有⾝⼼障礙者的充分參與。

3. ⾝⼼障礙者有無法被滿⾜的需求,包括政府應該要提供的各種⽀持服務和教育與⼯作機會的保障。政府應該正視⼀個事實:許多⾝⼼障礙者無法獲得基本的尊嚴,⽽這個事實,應該促使政府全⾯審視其稅賦政策與預算,以確保⼈⼈享有基本⼈權和尊嚴。政府整體稅收不⾜,在經濟開發國家排名末端,使得各種需求相互排擠,造成社會的不正義。

4. 政府應該早⽇設置獨⽴的「國家⼈權委員會」,監督⾝⼼障礙者各項權利的落實。

5. ⾏政院層級應該要加強其協調能⼒。⾏政院在⼈權事務⽅⾯應有充⾜⼈⼒資源並有⼈權專⾧,以確保政府遵守充分參與、平等不歧視、課責、救濟等⼈權原則。⾏政院應該整合⽬前分散的⼈權相關事務,成⽴「⼈權處」,以提升各部會的⼈權知能,並針對兒童、婦⼥、原住民等等⾯臨多重交叉歧視者給予充分的參與。

⼆、議題分項聲明

獲得司法保障
  
我國司法⼈員對於⾝⼼障礙者普遍認識不⾜,以⾄於在訴訟上容易忽視⾝⼼障礙者的困境,,無法在第⼀時間察覺⾝⼼障礙者之需求,並⽴即提供訴訟上所需之協助,另外,法院及檢察署無障礙設備仍嫌不⾜,並有精神鑑定經費短缺現象等,都有待改善。
  
⼜我國縱然已將兩公約以及⾝⼼障礙者權利公約,明⽩賦予國內法的效⼒,但是在司法審判實務上,各級法院對於上述公約是否對於精神障礙者的⽣命權提供⾜夠保障,在適⽤法令上仍存在許多疑慮,以致於在審判及相關證據調查程序時,法院常以上開公約並未阻⽌法院對精神障礙者判死刑,或違背醫學證據嚴格限縮精神障礙者之認定,使被告以⾮精神障礙者的⾝分受到極刑判決,這都是司法實務刻意規避上開公約的⾏為。
  
在監獄改⾰⽅⾯,除了應推動基層⼯會給予合法、對等、公平的平台,保障勞動與合法教育,補⾜資源外,對於侵害監所管教與收容⼈勞動之法令、剝奪⾝⼼障礙基本⽣活保障之惡法均應⽴即廢除並回復其權益,更要汰除不適暨改造困難之矯正機構,給予偏鄉完⾜的醫療資源,徹底查察國內矯正機構並就不⾜改善與落實。
  
我們發現,在公約審查會上,政府代表對於委員的提問,實問虛答,或僅以朗讀現⾏法作為回答,使會議因此無法聚焦,令⼈失望,我們在此呼籲,司法院及法務部等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現有法律,制定監督機制,並應積極培訓司法⼈員,以提供⾝⼼障礙者⼀個平等、友善的司法環境,以確實達成⾝⼼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要求。

⼈⾝⾃由與安全

1. 政府應完全落實CRPD第14條,需⾯對廢除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的制度,讓⽬前唯⼀選擇的制度成為眾多選擇之⼀。政府應建構並提供精神疾病患者發展同儕⽀持服務,其包含同儕⽀持員、同儕⼯作者。⼜,政府應提供精神疾病患者處於或出現精神危機時的多元性⽀持,其包含:社區⽀持、病患同儕⽀持、家屬⽀持、安全空間等⾮醫療屬性之危機期服務。協助當事⼈在不失去⼈⾝⾃由下,在家庭與社區⽣活必要的⽀持,並讓病患有其⾃主性與家屬更多互動;協助家屬在擔任經濟⽀柱的同時,也能有更多機會與其他病患之家屬有情感⽀持。同時,社區⽀持應讓病患與家屬的關係互動更加親近,⽽⾮對⽴。

2. 建⽴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區⽀持服務,刻不容緩,如:社區提供全年無休每天⼆⼗四⼩時提供外展式的緊急危機援助團隊、家屬⽀持服務、病患同儕⽀持服務,以提供病患或家屬求助管道,以及在社區裡⽣活、⼈⽣發展所需之⽀持性服務。

3. 落實廢除強制住院與建構完善之⽀持前,精神衛⽣法應加強⼈⾝⾃由的正當法律程序與符合⼈道的處遇,並給予家庭多元⽀持網絡及⽴即⽀持管道。

4. 政府應完全落實CRPD第5條,徹底排除國家、社會對於⾝⼼障礙者的歧視。尤其精神疾病患者,⾧期以來在污名與歧視的處境下,影響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其包含在社區⽣活的所有權利。我們在此呼籲政府,徹底檢視、修改歧視性法規外,應針對各主管機關確實執⾏歧視案件的審查、裁罰,不應讓⾝權法、精神衛⽣法等法規如同虛設。尤其在媒體報導涉及歧視或不當引導閱聽⼤眾將犯罪、暴⼒、危險與精神疾病患者做某程度連結,使精神疾病患者污名更加嚴重,污名更容易發⽣。政府有責任遏⽌這樣的情事繼續發⽣。

⼿語不只是無障礙資訊更是聾⼈⽂化

1. 在此我們要重申台灣聾⼈⼿語環境的缺乏:⽬前啟聰學校⼤部份的聽⼈⽼師「不會⼿語」,我們堅持「台灣⼿語」成為啟聰學校的主要使⽤語⾔,不是⽂法⼿語!所有在啟聰學校的⼈應有使⽤臺灣⼿語的基本能⼒。

2. 教育部應⽴即停⽌投⼊⼤量資源去推動「⽂法⼿語」,應⽴即改正,推⾏「臺灣⼿語」和「中⽂書⾯語」的教學與使⽤,讓聾⼈擁有台灣⼿語以及中⽂書⾯語的雙語能⼒,增加競爭⼒並且更平等。應積極培養聾⼈教師⼈才庫,回復聾⼈參與聾⼈教育改⾰的機會與能⼒。⽂化部要做的不是採集與保存,⽽是積極推廣台灣⼿語。

3. 我們要求政府部⾨主辦與聾⼈有關的教育專家會議或相關政策會議時,必需邀請第⼀語⾔為台灣⼿語的聾⼈代表參與並保障其發表的權利,聾⼈參與⼈數須達三分之⼀以上。

4. 依據CRPD公約第30條「參與⽂化⽣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第4款「⾝⼼障礙者應有權利,在與其他⼈平等基礎上,被承認及⽀持其特有之⽂化與語⾔認同,包括⼿語及聾⼈⽂化」。政府應還給以台灣⼿語為母語之聾⼈有平等參與政府會議的權利,⽴法或修法保障其研編權、解釋權、教學權及⼿譯能⼒分級評審的權利。

⾝⼼障礙兒童權利
  
台灣對於⾝⼼障礙兒童所探討的議題,普遍以照顧與醫療為主,極少思考⾝⼼障礙兒童⾃我主張權利與需求的⾯向。 我們希望國家以服務與協助⾝⼼障礙兒童,使其⾝⼼獲得妥善照顧與教育成⾧為⽬標,並協助照顧者獲得⾜夠的照護能⼒與知識。
  
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翁,⾝⼼障礙兒童也是,但⾝⼼障礙兒童的處境卻是雙重弱勢。我們希望國家正視⾝⼼障礙兒童的需求、發展與⼈權,看待他們為獨⽴個體,致⼒於消彌障礙,讓他們也能平等參與。

適⾜之⽣活⽔準與社會保障
  
⾝⼼障礙者權利公約第⼆⼗⼋條:適⾜之⽣活⽔準與社會保障規定,⾝⼼障礙者應獲得適⾜之⾷物、⾐物、住宅,改善⽣活條件。但台灣的⾝⼼障礙者年滿20歲仍未被視為獨⽴⾏使權利之個體。為保障基本⼈權,需要靠許多社會福利服務⽀持,但服務設計及補助都決定於家庭經濟或⼈⼒狀況,因此無法享有和⼀般⼈⼀樣平等⽣活的權利。造成台灣⾝⼼障礙者的年⾦與津貼不⾜每個⽉五千元,⽽低收⼊⼾的補助⾨檻與家庭經濟綑綁,乃基於我國民法之間有互相扶養之義務。不符合現代⼩家庭、⾼齡化、多元家庭組成之現況。因此主張⾝⼼障礙者經濟補助,應透過計算,滿⾜基本適切需求,並不排富,避免⽣活補助因⼯作收⼊⽽失去,造成變相⿎勵⾝⼼障礙者不進⼊勞動市場。以符合「⾝⼼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活、融⼊社區
  
⾝⼼障礙者難有穩定收⼊,每天⽣活要花⽐⼀般⼈更多錢,政府提供許多服務必須去「⾼價購買」,造成障礙者個⼈需求的⽀持服務難以取得、難以決定⾃⼰要過什麼樣的⽣活,加上這些服務處處充滿著限制,零碎,不符合實際需求。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不可提供⾼價額服務,以防在障礙族群中劃分階級產⽣歧視。服務提供過程應注重個別化設計,特別應在社區⽣活上給予⽀持。如社區⽣活個⼈助理、居家服務員等,不應有時數限制,⽽是依照實際需求給予個別化⼈⼒⽀持,⾃付額不應造成⾝⼼障礙者無法負擔使⽤服務。社會住宅、租屋補貼、無障礙空間修繕,應給予⽀持補助,使⾝⼼障礙者在社區居住,能「住得起、租的起、⽤的了!」

無障礙
  
無障礙是障礙者⾃⽴⽣活以及充分平等的參與社會的前提條件,政府應該提出全⾯無障礙的規劃、預算與期程。政府對『無障礙』的觀念僅限於物理環境,且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規範僅包含部分特定建築。建物之外的其他環境、設施、展覽、服務等等供使⽤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交通應全⾯無障礙、資訊的提供必須兼顧內涵的無障礙與形式的無障礙,包含發展⼿語、聽打、字幕、T線圈、⼝述影像等等重要的是聽溝通專業⼈⼒與科技輔具的應⽤。對兒童社會參與最重要的遊戲環境與設施應全⾯共融,以公約精神將國家建設全⾯以無障礙檢視要求。政府應編訂無障礙規範時,從障礙者的完整⽣活⾯向加以分類,並且考量所有⼈都能參與、有選擇的使⽤為⽬標,⽽不是⽤少數⼈、百分之⼀等不合理的過低⽐例,施予⼩惠般地提供無障礙需求。

共同聲明團體
⼈權公約施⾏監督聯盟、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三聾⼆聽⼩組、台北市新活⼒⾃⽴⽣活協會、台北市⾏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台灣⼈權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監所改⾰⼩組、台灣超越巔峰關懷癲癇聯盟、台灣⾝⼼障礙兒童權利推動聯盟、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天使、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民間司法改⾰基⾦會、法律扶助基⾦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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