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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文萌樓投機客敲詐公共財,變本加厲索討236萬「不當得利」

文/日日春互助關懷協會

文萌樓投機客敲詐公共財,變本加厲索討236萬「不當得利」
呼籲法官為古蹟公益性把關,文化局落實徵收文萌樓

投機客林麗萍今年五月勝訴定讞後,一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驅趕古蹟價值核心,一邊同時凍結日日春之前向社會大眾借款抵擋假執行的330萬擔保金,繼而以日日春使用文萌樓是「不當得利」,敲詐天價賠償。原本在8月底日日春收到的起訴狀中,投機客索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以每月29029元計算五年(60個月),共計1,741,740元。荒謬至極的是,開庭前一天(11/6),投機客追加補充狀,除了原先174萬餘元「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外,再加碼近62萬,其中最大筆的,居然是台北市文化局在今年9/27依文資法裁罰的50萬,敲詐共計2,361,382元!

從2011年以來的經驗,我們很清楚知道文萌樓爭議是公益與私利的衝突,而不是民法框架下「私有屋主」與「承租戶」的私權爭議,所以我們一直呼籲法官應通盤考量文萌樓爭議的特殊性,切莫畫地自限。同樣地,現在我們也呼籲台北地方法院的承審法官,應該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對古蹟公益做最有利的詮釋,為文萌樓的公共性把關,切莫縱容投機客侵害公益謀私利,將文萌樓視為一般私人房產謀求高額賠償、漫天開價!

投機客眼中只有私利沒有公益,挾持公益索討私利毫不手軟!

投機客在10月20日強制執行後已經擁有了文萌樓的屋殼,卻加以向日日春索討236萬「不當得利」的天價賠償,包含180萬「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賠償,以及50萬文化局九月底裁罰的罰鍰。況且,投機客並沒有因為無法使用文萌樓而遭受鉅大損害,且六年多不僅對於古蹟維護毫無作為,還驅趕古蹟核心精神、破壞古蹟價值,拒負任何義務卻享盡文資法保障減免房屋稅與遺產稅的權利,如今變本加厲提告多年悉心維護、經營文萌樓的妓運團體,敲詐236萬天價高額賠償,還把自己不負擔任何義務的後果轉嫁到他人身上,到底誰才是真正的「不當得利」?

1. 投機客敲詐180萬「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的天價賠償

投機客在起訴狀中,通篇以主流房地產的邏輯來看待文萌樓,刻意迴避文資法對古蹟使用的規範。基於文資保護,文資法第42條規定古蹟「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色彩之變更等」,皆有限制,因此古蹟並不能用一般主流營商空間來看待。然而,投機客卻是對於文萌樓是市定古蹟的身分隻字不提;且投機客正當化每月29029元租金的基礎,居然是引用民生西路大馬路邊屋齡21年、電梯大樓的獨立套房租金!她同時也羅列出文萌樓所在位置交通便利、生活方便…等設施,與租屋網站的介紹方式並無二致,儼然是將文萌樓當作一般營業用的商辦或店面。這些都是在在顯現投機客完全將文萌樓據為私人房產,而無視於古蹟的公共性。林麗萍的訴狀充分暴露投機客竭盡所能地膨脹自己的私產價值,也驗證林麗萍果真是長年經營房地產事業的不動產公司老闆,更是不折不扣的投機客,把古蹟拿來作為實現私利的工具!

2. 投機客不負任何古蹟管維義務,還把文化局裁罰50萬轉嫁到日日春

身為文萌樓古蹟所有人的投機客林麗萍,明明是自己未盡古蹟管理維護的法律責任,遭台北市文化局裁罰50萬元,卻向日日春以不當得利為由索討50萬罰鍰,完全是站不住腳。事實上,從林麗萍2011年購得文萌樓以來,已經因為沒盡到屋主責任,兩度遭到文化局裁罰。第一次是2014年底,被文化局裁罰30萬元,林麗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本案已在2016年底,市府勝訴定讞。第二次是今年日日春被強制執行前的9月底,林麗萍因為沒有提交管理維護計畫、修復再利用計畫,針對文萌樓屋況亦無任何具體改善,再被裁罰50萬。然而,因為第一次裁罰30萬的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並不接受林麗萍的辯詞,並認為其購入文萌樓,即應盡古蹟管維義務,不因日日春使用文萌樓而能逃避責任,且最高行政法院也認定投機客有「管理維護不當」之事實。現在,林麗萍故技重施,以日日春使用文萌樓一樓為由,作為推卸責任的藉口,文化局並不接受,法官當然也不應該接受投機客這般硬凹的歪理!

法院莫縱容投機客侵害公益謀私利、漫天開價

六年前投機客屋主林麗萍以330萬元代價買下文萌樓,日日春即一再表達願意支付租金,以持續經營文萌樓。無奈林麗萍執意提告,拒斥任何共存的可能。對此,日日春的一貫立場是,我們做為文萌樓一樓空間的實際使用者,一直都願意支付合理的租金。而我們在今年9月7日的調解庭,就表達願意延續前屋主的房租額度,以兩個月17,480元(台灣銀行地租)的額度繳付五年租金,共計524,440元(若加上現在投機客提出的水電費等,金額為596,768元)。

調解庭當天,林麗萍透過其律師開價,一開口便是至少150萬。而我們基於日日春的資源都是妓運公共財的立場,無法同意投機客的漫天開價。這次調解終因我們願意付出的金額,無法滿足投機客而破局。面對投機客敲詐公共財毫不手軟,我們再次呼籲台北地院法官莫往私權傾斜,站穩保障公益的立場,別讓林麗萍用私人權利包裝,敲詐公共的行徑得逞!司法體系應為全民守護古蹟的公益性,莫淪為投機客侵犯公益、過度伸張私權的打手,更不該為投機客的私人利益開路!

文化局守護文萌樓古蹟公益,唯有徵收、別無他途!

針對投機客林麗萍再度提告,並且把文化局九月底裁罰50萬的行政罰鍰轉嫁到日日春,索求236萬高額賠償,台北市文化局更是不應該置身事外!屋主林麗萍的行徑,是再一次證明她是只談獲利權利,卻不負任何古蹟義務的投機客。再加上幾個月前,文化局提出向投機客屋主協議價購文萌樓,投機客獅子大開口,開價超過1000萬元。這些都已充分暴露投機客以私有產權挾持公益,無所不用其極地將私利最大化的行徑!面對投機客林麗萍的諸多惡劣事蹟,更是證明要根本解決爭議,唯有徵收,別無他途!因此,我們要求文化局盡快落實徵收政策,絕不能縱放投機客從不曾盡任何管理維護義務的事實,也切勿輕信林麗萍虛與委蛇的假意配合,順勢以拖待變。

文化局於今年9/27裁罰投機客50萬,目前投機客向文化部訴願的期限已過,根據過往經驗,我們研判投機客很可能已經提起訴願,接著就會再進入可能為期兩年的行政訴訟。希望這一次文化局長鍾永豐莫再重蹈覆轍,如同先前文化局一被反告就停擺所有積極行政介入。尤其文化局在文萌樓強制執行前夕,終於對媒體說出「如屋主至11月仍不處理,就將進入徵收程序」,11月底是再度給投機客限期改善的期限。而12月初就是文化局在文萌樓完成強制執行後,首度進一步動作的關鍵時刻,鍾永豐局長應該邊承受被告,邊執行該做的徵收程序,才是貫徹進步的政策!

訴求:
1. 台北地院法官應為文萌樓古蹟公益性把關,莫縱容投機客侵害公益謀私利、漫天開價!
2. 台北市文化局應根本面對投機客欲以古蹟牟利,唯有徵收文萌樓才是根本解決之道!落實徵收政策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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