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2012年3月17日,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台灣女人連線等社團,發起了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的行動。要求退出衛福部所成立的「健康資料加值應用中心」,以及國家衛生研究院的「全民健保研究資料庫」,因為此二資料庫之成立,並將全民健康資料作加值應用及跟其他檔案串連,皆未透過明確的立法授權,亦無法令規範其個資之使用,也未告知任何當事人,或取得「同意」。
目前這個資料庫除了健保資料以外,更因為「衛生福利部」的職務擴編,而增加了112萬筆的「身心障礙檔」、8萬多筆的「家暴通報檔」、8千多筆的「性侵通報檔」、2萬多筆的「兒少保護通報」、3千多筆的「單親家庭檔」、3萬筆的「愛滋病檔」、12萬筆「人工生殖檔」等資料檔案,不知道這些接受政府協助或補助的這些個案當事人,是否得知自己的檔案,已經釋出給學者做研究。
此案在2013年1月,由台灣人權促進會蔡季勳、邱伊翎等、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等、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滕西華等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於今年1月敗訴定讞。台灣人權促進會等當事人,今日委託律師,正式提出長達62頁的「釋憲聲請書」,提出七大理由認為衛福部目前的「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違憲。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律師表示,資訊隱私權是個人建立自身人格形象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權利,與人性尊嚴緊密相連,具有憲法本質上的重要性,大法官在進行違憲審查時,應適用最嚴格的違憲審查標準。公務機關以組織法為據,在未有正當程序保障下,大規模強制留存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限制憲法22條保障之資訊隱私權,有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保障資訊隱私之意旨,應屬違憲。
訴訟代理劉繼蔚律師也表示,現行《個資法》未針對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民眾個資及作原始目的外的利用行為,區分「大規模、建立資料庫」與「小規模、個別性」的狀況,也未分別訂定不同的法律要件,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未區分不同的學術研究具有不同的公益價值,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也截然不同,卻一視同仁允許個人資料在仍具「間接識別」可能性的狀態下,限制人民的資訊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未明定公務機關在對人民個資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所應踐行的法定程序,亦欠缺主動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使當事人無從主張權利,違反「程序法定」與「實質正當」的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訴訟代理蘇錦霞律師表示,現行《個資法》未要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公務機關繼續對民眾個資作「強制留存」,應具有特定目的,也未依照留存目的的不同公益重要性、對人民權利受影響的不同程度,選擇適合達到目的的手段,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因為立法規範不足,導致國家在民眾個資「正確性有爭議」、「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違反本法」以外的情形時,仍可恣意禁止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進行「事後控制」的權利,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原告滕西華表示,健保資料加值應用中心目前收錄了93種檔案資料,包括身心障礙檔案、婦女生活狀況調查等。這些檔案釋出給第三方做研究,其實都是要收費的,這就是在販賣我們的個資。而做些研究也可能反過來造成某些族群,反而成為被「增加保費」或是「拒絕保險」的對象。這個資料庫也被國外學者批評是「量產」沒有品質的論文的製造機,這些都是問題。我國才剛剛完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審查,結論性意見即指出,我國政府經常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身心障礙者的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甚至是媒體,造成對於當事人的隱私權侵害,因此他們要求《個人資料保護法》必須修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個資是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被使用,同時也要求政府必須落實《精神衛生法》的精神,保障當事人隱私。
原告黃淑英表示,家暴的受暴婦女或性侵被害者、受保護兒少、愛滋病感染者等個案資料,其實都是非常敏感的「易受害族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這些個案的隱私,其實都被須被保密,這些個案數在各縣市區的數量並不多,如果知道當事人的某些個資,加以進行比對,可能會有被「再識別」出當事人的風險,衛福部沒有「告知」所有個案當事人,並取得同意才釋出這些資料給第三方,做法非常可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同時也是原告邱伊翎表示,全民健保是強制納保,因此全民的資料都被收集在衛福部的資料中心,但是在沒有法源依據,也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情況下,釋出給第三方做研究,還不准任何人有退出「被研究」的權利,非常不合理。現在又加上這麼多敏感的受政府補助或協助的個案資料,非常不妥。希望大法官能夠站在人民的隱私權及資訊自主的角度,給出一個「讓人民有感」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