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民進黨承諾要修改戒嚴遺毒的幾部惡法,放寬現行法律對於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限制。但是全面執政之後,目前不論是【集會遊行法】的修法,還是針對【人民團體法】的重新修法立法,其修正程度其實都不高。
行政院版的「社會團體法」條文,仍然充滿諸多「家父長式」對於「人民團體」殷殷指導及管教,從任何一個社團的成立宗旨都「必須以公益為目的」,到社團名稱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地方性社會團體,應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等,都一再展現國家對於人民結社自由的各種干預。
其中,行政院版【社會團體法】第33條,「社會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第34條,「社會團體業務或活動有妨害公益之虞,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進行查核,社會團體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社會團體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之查核,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第35條,社會團體妨礙公益情事,政府可以廢止其登記。
然而,整部法令對於「公益」並無明確定義,卻處處以「公益」及「妨礙社會秩序」之名,讓主管機關對於社團之活動業務握有「查核權」及「懲處機制」。
這樣的【社會團體法】立法,究竟又與原先對於人民團體處處設限的【人民團體法】,有何太大差異?內政部從推出修法草案送進立法院至今,從未召開過公聽會,也無彙整目前各不同團體對於【社會團體法】立法的意見。因此,我們呼籲暫停倉促的逐條審議,立法院應立即召開公聽會,彙整民間意見之後,再逐條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