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
行政院版礦業法終於出爐!儘管行政院說明礦業法修法六大方向,看似回應民間訴求,但細看內容發現政院版的礦業法「四大皆空」,還是護航業者,爭議超大的亞泥案仍持續「免告知」、「免同意」,得以繼續炸山挖礦20年!
第一空:關鍵條文排除目前申請展限中的50個礦場,輕巧避開新版礦業法管制!
今年三月和五月,蘇治芬、林淑芬、高志鵬委員為了避免修法前夕的闖關潮,提案凍結礦業法修法完成前的礦權展限案的核定,要求這些礦場的展限審查必需待礦業法修正案通過後適用新法。但政院版條文未見溯及既往條款,部分關鍵條文更限縮適用新法施行後才送件的個案,業界也在謠傳經濟部承諾會保凍結的展限案適用舊法。
第二空:補辦環評的礦場被認定不應開發,也不一定會被廢止礦業用地!
礦業用地核定前,僅面積超過2公頃、生產量超過5萬公噸的大礦場才須補辦環評,漏掉位於敏感區位的小礦場,而且環評尚未通過期間業者仍可繼續開採,可以一邊補做環評,一遍繼續挖。
政院版條文竟將礦權展限和礦業用地核定脫鉤,加上環保署尚未完成修法,因此未來礦權展限是否要做環評還是未定之數。
第三空:部落不同意也還是照樣可開發。無論部落同不同意,礦場都可以持續營運,更不須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或廢止礦業用地。
原基法21條僅適用修法通過的新展限申請案,過去爭議礦場以及修法前申請中的礦場都不需補辦,例如今年3月通過展限20年的亞泥案,就算法院撤銷亞泥礦業權展限,只要回到申請程序中,亞泥依照政院版條文仍不須取得當地玻士岸部落同意。而且只有完全沒踐行原基法21條的礦場,僅需暫時停工1~3個月,沒有更強制的法律規定,如: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或廢止/撤銷其礦業用地。
再者,行政院在媒體上限縮解釋原基法21條(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僅需做到參與不一定需要同意,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根本漠視,保障更是空談。
第四空:採礦最大!其他與採礦相關的地質法、文資法、區域計畫法等法規管制被行政院版礦業法架空!
霸王條款看似修正了,但仍開了像是「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之情事」這種定義不明確,且讓主管機關單方面擁有過多裁量權的後門,土地遇到這些後門,就算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還是可以被業者挖礦;礦業權展限否准條件中,也沒放入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駁回之事項的概括條款,及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條款,僅做了半套。
監察院今年10月中公布對亞泥展限案的調查報告,明白指出從行政院、經濟部、礦務局以及花蓮縣政府未依法行政、洵有違失,亞泥展限案過程除了原基法,亦明顯違背文資法與地質法。同時公布的保安林採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採礦的調查報告,更揭露了長久以來保育、資源管理機關及其法規被礦業開發制度架空,完全無法要求舊礦權檢討的實況。
政院版的礦業法,對此狀況不但不思補救,完全不檢討第27條現行礦權設定所需迴避的敏感區細項,程序上更拒絕了民間版第43條的嚴正訴求:新增礦權展限應重辦礦業用地核定。
我們嚴正指出行政院提出的礦業法草案,比起礦務局八月的預告版簡報更加倒退。我們在此呼籲,行政院應落實承諾,導正嚴重傾向業者的條文,賴內閣不應玩兩面手法,表面對民間訴求提出修正,實質上卻為財團開後門設魔鬼細節,把關心此議題的原住民族族人、台灣公民社會和立委當傻子。未來政院版草案會送進立法院和立法委員的版本進行審查討論,盼望立法院能回應21萬人連署民意,堅守礦業改革初衷,更呼籲民進黨團、立委諸公不可協助行政院開後門給財團,護航這種四大皆空的礦業法!
在此再次重申我們的訴求:
1.撤銷亞泥違法展限。
2.礦權展限必須要重辦礦業用地核定,適用當下國家法規進行審查。
3.環評法、原基法應溯及既往並完整落實,若未落實,應廢止礦業權或礦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