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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罷昌效應 期待浴火重生焚而不毀的長老教會

圖 / 何宇軒

文 / 陳文珊(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

今年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慶祝人權宣言四十週年的活動熱潮剛過,十二月初由部分地方教會結合其他教派的所謂「南高屏跨教派聯盟」,便發表了<南北長老教會暨南高屏聯盟支持罷免黃國昌聯合聲明>,引起基督教會內外一片側目熱議。質疑一向被譽為本土人權先鋒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是否業己淪為「打著人權反人權」的保守民粹反動力量,大有人在。

太陽花學運領袖石牧民在臉書上痛批,「耶穌的肢體,上帝教會的名,你們也敢冒用?」,「長老會竟然到了由外人來澄清訊息的地步,一個健康的團體,應該要生氣的吧。」未久,臉書上便流傳著<一群長老教會信徒對「罷昌聲明」之回應>連署書,批判罷昌之舉是以同婚單一議題為由,大開民主倒車,甚且有「以個人私見代表長老教會的全體立場」之嫌。

連署書的內文鏗鏘有力,可惜其中未見一個願意為此具名負責的起草人或連署發起人,與社會運動的常規不符。坦白說,在1989年黨外人士鄭南榕不惜為百分百言論自由而自焚之後,這份連署書的出現,比起上述的「罷昌聲明」,似乎更加突顯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現況的不堪。

明眼人不禁會問,究竟一個體制可能出了什麼天大的問題,以致於反對者連站出來光明正大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都不敢,而不得不以匿名的方式,來表達本該訴諸公決的意見?

持平而論,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同婚議題上諸種令外界詫異的表現,或源自於對人權神學的信仰教育、聖經研究及神學建構,長期缺乏深入投入,另一方面,或許是教會過去受到國民黨政治力量的滲透,委實需要透過轉型正義(transformative justice)的機制來徹底改頭換面一番。

沒有錯,早在1970年代,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便己提出人權的訴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國是的聲明與建議>中為了因應中美建交及台灣退出聯合國,主張自決權,「人權既是上帝所賜予,人民自有權利決定他們自己的命運」。<我們的呼籲>為了對抗國民黨政府的打壓,訴諸宗教自由的普世人權,「尤其每一個人應享有自由使用自己的言語去敬拜上帝,以表達個人的宗教信仰」,主張教會基於祭司和先知的角色,要負起「保護人權與維護人性尊嚴之使命」,「成為公義、真理的僕人」,「使上帝的愛真正普及於世」。到1977年<人權宣言>在卡特總統訪中前夕,更訴諸「人權與鄉土是上帝所賜」及聯合國人權宣言,要求政府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

令人惋惜的是,在這些教會文獻中,對於人權的理解,多圍繞在國族神學的論題上打轉,基於實際受壓迫的處境來發聲,而未能深究人權思想在近代開展的歷史社會背景,及其思想脈絡。四十年來,三所屬下的神學院未曾開設人權神學的專論課程,亦未曾有一本神學著作系統性地研究二次大戰後人權思想的沿革。

這連帶地使得教會的信仰教育無法反省與糾正過去基於正統教義的堅持,迫害異端及去其他宗教信仰的種種神學遺毒。不少人受到宗教語言慣於談論上帝的擬人修辭所誤導,以致於陷入神人同形論(anthropomorphism)的異端思想而不自知,竟將近代以降的權利理論張冠李戴地用來談論「神權」,拿自以為是的聖經字義為依據,否定人權思想演進的正當性。

而由於基督教傳統認為,只有在基督裡,人才能不再做罪的奴僕,得以自由,又根據路加福音十四章有關於天國的宴席比喻,特別是教父St. Augustine對23節「催逼人進來,坐滿我的屋子」的詮釋,凡此種種使得教會過去往往不惜用非自願或半強制的手段,或懲戒教化信眾,或強迫他人歸信改宗,還自認為是出於愛心的善舉。

有鑑於此,研究十六世紀教會歷史的學者Roland Baiton便把宗教改革當時不包容的現象,歸咎於神學信念,指出不論是新教或是舊教,普遍都抱持這樣的看法,「只有一個人的信念是正確的,才有權利」。既然錯誤沒有權利可言,把正統教義強行加諸在不同意見的人身上,便沒有什麼該當的合理界限,以致於「聖徒焚燒聖徒」的事情屢見不鮮。

著名的正義論大師John Rawls 因而主張,「我們必須從宗教改革及宗教戰爭的政治歷史汲取教訓」,那就是,我們必須體認並且包容「既存民主社會的成員各自肯認著不同的良善的概念,這些概念不僅是多元且相衝突的,甚至是不可共量的」,「有關於憲政體制的可施行的政治學說不能基於對天主教或改革宗的共同信仰認同」。

無奈,神學上先天不良的教會,進一步後天失調,受到國民黨奴化教育的影響,以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家族封建勢力的牽連,以至於近來教會體制的運作上日益背離信徒皆祭司的認信,走向權力高度集中的教階主義。在總會年會期間,只見少數牧長檯面下政治操作頻繁,趁著部份正議員不在現場,用臨時動議來提案,在未經審議式民主充份討論的情況下,強行以數人頭表決來議事,導致通過的議案未能取得教會信徒的共識等亂象頻頻出現。

這點剛好印證了神學家Richard Amesbury及George M. Newlands所言,縱使基督教會傳統對公義、和平、人性尊嚴的相關神學論述有助於當代人權理論的崛起與紮根,教會體制與政治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往往有害於人權的推展與落實。

如今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公布,肯定婚姻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現行法律「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黃國昌立法委員代表所有台灣社會的公民,基於憲法平等保障的精神,來進行有關於同性婚姻立法的提案,這非但不是瀆職,反倒是值得嘉獎的盡責表現。

不料,「南北長老教會」及相關連署牧長,卻不斷嘗試以不符事實的論據,來動員群眾,打著違反人權的訴求來遂行對立法委員的罷免權,以民粹的方式來宣稱行使直接民權,致使長老教會宣教百餘年來的聲譽,在社會大眾面前跌至谷底,幾近信用破產。

這樣的行徑不單違反了1975年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我們的呼籲>所說的,「國民應享有權利與義務平等之機會。….畢竟是同住在這一塊土地上生活之同胞,所以應以互諒互助及互相接納的態度對待」的精神。猶有甚者,更成為其所嚴厲批判的對象,「我教會的傳道人與信徒由於信仰立場不堅,對自己教會失去認識,常常受到其他團體擺佈」,「對社會公義的問題缺乏敏感,只是企圖顧全自己利益….昧著良心說謊話,教會如果缺乏誠實與公義將導致癱瘓」。

在大法官釋憲後,連天主教會都接受既定事實,開始省思如何調解日後政教之間的關係,決定在明年一月由聖座教育部派副秘書長前來與政府搓商有關於<天主教大學憲章>的相關事宜。深願「南北長老教會」的諸位牧長在批判別人的眼睛裡面有刺的同時,懂得先反省自己身上的樑木,懸岸勒馬,回頭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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