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都更

【新聞稿】杜絕建商浮濫圈地,落實都更公共利益

文/反迫遷連線

都更條例於本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詢答後,隨即於昨(27)日完成條文宣讀、將於今(28)日進入逐條審查。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今日共同舉辦記者會,對立法院刻正進行之都更條例修法審查提出呼籲,要求禁止自劃更新單元、落實更新計畫、杜絕假公辦都更、廢除代拆條款、健全安置機制。

主持人黃慧瑜(反迫遷連線執行委員)在記者會一開始便開門見山指出,雖然本次政院版草案為全文修正,但對於造成目前都更亂象的幾項重要條文,卻未見實質變革,甚至仍然維持現行做法。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之內容,相較於立法院各別立委提出之修正草案內容多有差異,呼籲立法院嚴加把關,主管機關從善如流。

尤美女委員認為,目前都市更新之所以遭批評為「孤島都更」,是由於都更條例明明以主管機關認定需更新並劃定更新地區、擬定更新計畫為實施都更的要件,但現行法第十一條卻又允許在非更新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來實施都更,造成絕大多數更新事業案集中於非迫切需要甚至不須更新、欠缺更新計畫管制但獲利最大之處,而被主管機關劃定為更新地區之處卻乏人問津。政院版卻仍保留在非更新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條文,未來都更推動成果恐將與現況相差無幾。尤委員認為,應禁止自劃更新單元、落實更新計畫,才能引導政府與民間的都更量投入真正需要都更的地區。

淡江建築系劉欣蓉助理教授指出,若依政院版修正條文通過,過往建商圈地,但卻由政府強拆民宅或建商偷拆的爭議仍會發生。政院版草案針對現行法第三十六條代拆條款,仍保留實施者可代為拆除或請求當地主管機關代為拆除的權力。且目前政院版修正條文將內政部版草案中的「調處」機制退一步改為「協調」,但現況下各地方政府已建立的協調機制根本無法減少爭議,根本原因仍是代拆條款與整個都更目的的正當性及合憲性不足,政府本來就無代私人為強制拆除的義務,遑論授權建商強拆,應廢除代拆條款,讓私人實施的都市更新回歸私權關係。

台灣人權促進會林彥彤(居住權倡議專員)指出,現行修法版本中「公辦都更」仍允許私人擔任實施者,難保不會出現建商打著「公辦」名義侵蝕住戶權益的狀況。林彥彤指出,既然名為「公辦」,政府就應該負責進行整合協調,顧及都更單元內不同身份住戶的權利;但現行草案打造了名為「公辦都更」的特洛伊木馬,卻為了「衝業績」把責任外包給建商,恐重蹈建商主導規畫內容、極大化自身利潤的覆轍。學者及民間團體重申,都更翻修是極為重要的工作,政府短期內人力物力上的不足,可透過勞務採購在專業廠商協助下解決,重拾民間對政府的信任,而非盲目追求業績,斷送改革前程。

反迫遷連線執委黃慧瑜指出,現行法中,都更條例並未課予實施者安置都更單元內弱勢住戶的義務,僅只「鼓勵」實施者利用容積獎勵進行安置或補償。換句話說,「安置與否」與「如何安置」的選擇權在實施者手上,而非住戶;且由於單元內無所有權、無地上權的弱勢住戶不被列入「多數決」的同意比例中,以至於他們經常成為都市更新中首當其衝的被迫遷者,沒有選擇與拒絕的權利。目前,政院版草案仍然沿用現行法之架構,並未進一步規範實施者應承擔之弱勢住戶的安置義務。在目前社會住宅存量明顯不足的現況下,除了多一點租金補貼,新法並無法提供實質安置計畫。總的來說,弱勢住戶因為都市更新而遭到迫遷,反而製造更多社會問題、加劇社會不公平,是沉積已久的嚴重問題。反迫遷連線團體認為,政府應從「都市更新計畫」階段即納入弱勢住戶的安置機制,且應課予實施者一定安置義務,可透過政府給予相當的容積放寬,來完成一定數量的社會住宅興建,確保有意願續住原地的居民,可以入住當地社會住宅,不因都市更新而遭到迫遷。

都市更新條例自2013年4月26日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限期一年內檢討修正,迄今已近五年,行政院於上月再次提出全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堪稱是都市更新條例立法後最大幅度之修正。立委、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把握本次修法機會,積極矯正現況問題:禁止自劃更新單元、落實更新計畫、杜絕假公辦都更、廢除代拆條款、健全安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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