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今天我們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收下第三個對同性伴侶說「不」的判決,我們很遺憾,但不會放棄努力,前兩案的當事人糖糖和敏敏、梁宗慧和朱姵諠已經確認上訴,我們相信只要婚姻一日不平權,就會有更多人民持續出面挑戰。
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宣告了台灣不保障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已屬違憲,我們要提醒政府,在違憲的此刻,政府有義務矯正違憲狀態,而不是讓人民一次又一次的上街頭、上法院爭取最基本的結婚權利。這段日子,我們身邊有太多朋友持續生病、意外、過世,我們要警告完全執政的蔡政府,不要小看人民的智慧和勇氣,人民能夠讓國民黨慘敗,也能夠讓民進黨跌跤甚至下台,兩年的寬限期不是讓政治人物拿來佈局選戰的棋子,而是讓執政團隊積極提出、審議法案,並且藉此民主過程把台灣打造成一個友善同志且可以順利實現婚姻平權的社會的最後期限!
婚姻平權既是基本人權就是不能打折,不應退讓,平權一日不實現,人民的反抗一日不會終止。
—本案始末及伴侶盟主張—
於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續行審理伴侶盟律師團義務代理的三起同性伴侶結婚登記行政訴訟,其中兩案已分別於2017年10月12日(敏敏與糖糖案),同年12月27日(梁宗慧與朱姵諠案)宣判,今日(2018/1/4)則針對呂欣潔與陳凌的婚姻登記訴訟進行宣判。
今日的判決結果,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法院雖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行政機關拒絕同性結婚登記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法應予撤銷,但仍然駁回當事人要求即刻登記結婚的請求,敗訴理由推斷基本上應與前兩案相似(尚未收到判決),即法官認為:釋字748號中大法官寬限的兩年修法期限尚未屆期,因此在此期間內同婚尚未法制化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欠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的法令依據,基於權力分立的原則,目前法院尚難越權逕為填補處理。
對於此判決未能大刀闊斧地終結違憲歧視,伴侶盟律師團深表遺憾,並在此重申以下幾點主張:
一、釋字748號解釋所給予兩年的修法期限,雖是大法官考量到權力分立原則而自制的結果,但這兩年期間所規範的對象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
(一)這兩年的修法寬限期並不影響「未保障同性伴侶結婚權利已屬違憲」的認定,也就是說,民法不保障同性結婚的狀態不是兩年後才違憲,是現在已經違憲,且違憲侵害人權的狀態一直在持續中。
(二)除立法機關兩年限期修法的義務外,大法官並未免除這兩年期間內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遵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義務,換言之,無論是行政、司法、立法都應在職權範圍內,盡速矯正違憲狀態,負起守護憲法的責任,而在已經違憲的前提下,如仍因行政或立法怠惰致生損害於同志伴侶之情形,將另涉及國家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二、允許同志即刻登記結婚,並不會有所謂「欠缺法源依據」的狀況,大法官已明說,若二年後同性婚姻尚未法制化,則同志伴侶可直接依現行民法婚姻章進行登記,此實已明示只要透過「合憲性解釋」,同性二人即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等待修法不是絕對必要。
(一)事實上現行民法和戶籍法有關結婚登記的規定並無性別要件的限制,即使將來立院完成婚姻平權修法,上述這些相關結婚登記的法條也很可能原封不動。換句話說,婚姻登記的程序規定一直都在,至於同性婚姻登記的法律效果,按大法官解釋意旨,基於平等權,同性婚姻之保障不可以低於民法婚姻章的規定(按大法官說法,須「平等保護」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因此民法婚姻章的規定自然可以作為現在即刻允許同性結婚登記之最基本的法律效果依據。
(二)立即允許原告結婚登記顯然不可能會造成任何公共危險(損害),而運用現行民法與戶籍法規定讓原告登記結婚更難認為構成法治原則之威脅,亦不影響他人行使正當權利。尤其,自釋字第748號解釋稱「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等語觀之,我國將同性伴侶納入婚姻保障顯然不見得需要重新立法,在此情形,唯有於本案及類此案件中將我國現行婚姻延伸至同性伴侶,始能有效確保有意願結婚之同性伴侶立即在法律上得到符合我國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對待,也才能具體矯正違憲歧視(而非任由違憲狀態延續),實現其婚姻自由,並真正符合法治原則與憲法最高性。
(三)因此,我們認為法院最簡單明確矯正違憲的方式就是,直接命行政機關准許同性伴侶當事人結婚登記,而非放任違憲狀態持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要同志公民「等待立法或兩年期間屆至,始能登記結婚」之見解,不但違反憲政基本原則(憲法最高性及違憲宣告效力),亦等於是要人民自行承擔立法與行政怠惰所衍生的風險與不利益,顯不公平。
本案當事人呂欣潔與陳凌,自2014年8月1日應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號召至戶政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被拒,伴侶盟律師團義務協助進行司法訴訟,於2015年首次開庭,同年8月則因伴侶盟律師團所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案而暫停訴訟,今年5月24日大法官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後,2017年8月續行開庭審理。2014年至今,二人引頸等候已逾三年又五個月的時間,即使大法官已宣示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結婚而違憲,卻因行政與立法機關的怠惰,始終無法完成結婚登記,持續處於權利被剝奪的狀態。
由於本會期立院顯然已無通過婚姻平權草案的機會,為避免更多違憲侵害的發生,我們呼籲行政院及相關部會透過行政函釋准許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並依過去政府所作公開承諾在此修法前過渡時期先放寬法規的解釋適用,令同性伴侶得以先行適用有關配偶之權利義務。我們也期盼同為婚姻平權釋憲案聲請人的台北市政府應拿出魄力,主動准予同性伴侶結婚登記,還給憲法保障同志的自由與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