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教總
學生到校外實習衍生勞動權益與職安等諸多爭議,教育部近日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針對「校外實習」訂定權益保障、管理、收費、爭議處理、監督考核與罰則等規範,並於今日於臺灣大學舉辦北區公聽會,聽取各界的建議。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認為,若能在充分保障實習生權益及給予實習單位適當的誘因前提下,本會對此表示樂觀其成,但不應區分學生校外實習型態,應給予一致性的保障。
訂定專科以上校外實習專法應以保障學生權益為前提
校外實習目的在使學生提早體驗職場,建立正確的工作態度,並激發學生學習及進行未來生涯發展規劃。教育部研擬的「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將實習分為校外實習一般型與工作型,並據以明訂實習學生所得適用的權益,一般型實習生是以學習為目的,不進行額外勞務或工作事實,屬學生身分;工作型實習生則在學習外並有勞務提供,兼具學生及受僱者的身份,應符合相關勞動法規的規範。事實上,校外實習制度是替企業培育人才,給與實習生受僱者應有的權利不是增加企業成本,反而是幫企業建立人力資產。因此,給與實習生應有的受雇者權利絕對是合情合理之事。更何況如何區分一般型和工作型本身就是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倘若此部專法恣意給予差別待遇,無法充分保障學生勞動權益,則日前學生到校外實習所面臨的諸多爭議,甚至導致傷亡的問題恐仍無法獲得解決。
關於專法之制定,全教總主張:
一、學校、學生、校外實習機構三方關係應明確化
專科以上校外實習型態多元,實習生在學習及訓練的過程中,並無法全然免除勞務的提供,且難以明確區分屬於「工作型」或者「一般型」。對此,本會主張,學生校外實習不應區分型態給予一致性的保障,並應該在此一基礎下將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專科以上校外實習應有勞基法或勞基法第八章技術生專章之適用,以維護實習生基本勞動權益。
二、實習生是否應投保有待釐清
草案第十四、十五條分別訂定工作型的校外實習合作契約,實習機構應依法為實習生辦理勞保、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一般型則免除實習單位的投保義務。然而,依照勞工主管機關的解釋,校外實習如涉有現物、生活津貼給付,雇主仍應替受僱者投保。因此,本會認為校外實習型態多元,除應釐清草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訂的「給付」所指為何外,更應檢視現行各業別所適用的法規是否有與本草案產生適用上的矛盾。
三、應建立校外實習傷亡的預防及回報機制
現行實務上,有一定比例的學生在進入實習場所後,因工等因素致傷亡。本會認為,專法應規範有效的預防並建立回報機制,供主管機關及學校查核及輔導,避免憾事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