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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讓性別正義成為建立台灣新國家的憲法試金石

圖 /康紘齊提供

文/陳文珊(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

二月二十八日的逼近,循例,各個社運團體都會藉此發表聲明記念台灣史上罕見的大屠殺事件,並呼籲政府推動轉型正義,期望這樣的創傷事件再也不要出現。教會自不能例外。

長期以來,長老教會在促進族群復合,進而彌平島內統/獨、外/本省國家認同的歧見上,其努力是有目共睹的。特別是1987年於台北艋舺長老教會,為事隔三十三年的二次二二八的受難者,就是1947年的台北天馬茶坊及其後的鎮壓,以及1980年林義雄家凶案,舉行了島上史無前例的大型追思禮拜,不分教徒或非教徒,共計有近 700位人士與會。

雖然後來導致報導此事件的<<台灣教會公報>>第1825期被警備總部的「台南市文化工作執行小組」強行扣押帶走。然而,在白色恐怖的戒嚴時期,長老教會此舉確有助於打破當時社會習得的政治冷感,及對歷史真相噤聲的迴避心態。

後來,除於1989年發表228和平日牧函外,1990年長老教會更發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家屬的道歉>聲明,坦誠當時教會的過失,「懾於執政者長期恐怖的戒嚴統治,除極少數傳教師及信徒個別對受難者及家屬付予關懷外,整體教會並未給予受難者家屬應有的聲援及溫暖」。

就是去年,正值228事件七十週年,長老教會更在北中南東舉辦一連四天的記念活動,並召開新聞發布會,呼籲取得過半數的民進黨及小英政府,能夠追查真相,力行轉型正義,並制訂新憲法,將台灣打造成名副其實的新國家。

然而,要避免悲劇再度發生,徒有制憲打造新國家的滿腔理想,並不足夠。時值同婚公投沸沸湯湯之際,基督教會除了發表聲明,舉辦追思禮拜外,更必須深自反省對人權是否有夠深刻的神學與信仰反思,以與先知職分相稱。

根據聯合國在1948年通過第260 號決議《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第二條所明言,「滅絕種族係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a)殺害該團體的成員﹔(b)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c)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d)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e)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這項公約雖未將政治或社會群體納入殘害人群罪,但在聯合國刑事法庭對盧安達戰犯的審理過程中,己經將與加害者享有共同文化的群體,列為適用該項公約的可能受害對象。

而為了更準確地預測並預防殘害人群罪刑,學界亦開始體認,理論的探究應打破對於大屠殺的政治學研究框架,轉而採取結合人類學、社會心理學及哲學等整合性進路,對於殘害人群罪所意圖達致的「社會性死亡」(social death)及其背後的殘忍動機,作更深入的分析。Claudia Card便指出,殘害人群與大規模殺人不同在於其目的在造成「社會性死亡」,因而未必一定要經由殺人的手段來達成,其實,它更常以文化的方式呈現,諸如心理折磨、羞辱和貶抑,使特定族群的人喪失社會生命力,像是失去自己的身分認同乃至於生命的意義。

與一般人的想像大相逕庭,諸如殘害人群這樣的殘忍罪行,並不需要有反社會人格、十惡不赦的禽獸,相反地,這是一般普通人皆會或可能犯下的,只要有相當的社會驅力和環境誘因存在。知名的學者James Waller在綜整了社會及心理等跨學科的研究後,提出了一套具普適性的解釋模式,其過程基本上包含三項要素,分別是: (1)文化建構出的特定世界觀,意謂著將基於群體認同所建構出的集體價值,藉由威權體制,以及社會控制手段,強加於他人之上,(2)出於對「他者」的心理建構過程,將道德排他的意識型態一步步內化,這涉及三個層面,首先,建立「我們」與「他們」(us-them)的二元對立思維,接著,透過我族中心主義(ethnocentism)和仇外情節(xenophobia)將他們異化為「非我族類」,最後,把一切的罪責都推到受害者身上,說這都是他們自作自受的,以及(3)將殘忍建構成社會化的一環,加害者因著犯下惡行能獲得某種社會角色的認可,接著透過儀式性的重覆,來型塑加害的行為模式,一旦加害者的個人自我與這種社會身分徹底融合後,被接納的渴望以及群體的認同壓力便能無往不利地驅使加害者。

據此,Mohammed Abed遂進一步主張,基於LGBTI族群所蒙受法律、政治的種種不當對待,乃至於文化或宗教的多重歧視,理應將其列為殘害人群罪的相關研究中。2008年,包括美國在內的六十多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人權、性傾向及性別認同>>(Human Rights,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的聲明,譴責基於性別及性傾向而犯下的人權侵害事件。

Sue E. Spivey和Christine M. Robinson更具體地分析,基督教右派全球化的脫/前同志運動(ex-gay movement) 所採取的意識型態、論述和政治動員的策略,基本上構成了對LGBTI的殘害人群罪行,諸如: 將同性性關係刑事化、拒絕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推動具有潛在傷害的拗直治療,禁止同志伴侶領養子女或使用人工生殖等技術。

而推動致令LGBTI「社會性死亡」法令的宗教右派基督徒們,完全可以滿口愛與救贖,一副慈眉善目,不需要生成個豹頭環眼鐘馗樣!他們只需要透過順服教會牧長的權威角色,不假思索地按照字面意義來解經,便可以輕易地動員教會資源去操作各種旨在遂行歧視的社會控制。

順理成章地,基督教右派的教會勢必會否認性傾向是天生的,視其完全是背逆上帝的個人選擇後果,或是精神疾病,或是某種不道德的性政治議程。既然同志被想像建構成與「上帝的子民」相對立的「鼓吹性解放的他者」,是對傳統家庭價值、宗教自由及人類文明的危害污染源,非但不值得同情,反而應該對其所代表的文化進行宣戰才是!

而教會信眾對同志所受痛苦的無感與歧視,往往被視為是取得[真]基督徒信仰身分的不二標誌,藉著祈禱、查經、禮拜乃至於團契生活一而再再而三的操演,終而形成了如如不動的信徒認同。

無怪乎,在基督教右派勢力全球擴散下,要讓抱持基督徒右派思維的本土信徒相信,在大法官釋憲748號肯定同婚是人權後,不必一條路走到黑,有除了罷免或公投反同之外的信仰取徑,簡直比登天還難。

難,固然難,既然台灣早於1951年正式批准了《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並於1953年制定了「殘害人群罪條例」,倘若長老教會真真如228道歉文所言,悔悟過去「愛心誠然不足,無以勝過懼怕」,誠心「願全國享受太平;願全民共嘗正義」,且讓教會從自身的信仰革新做起,勸阻屬下中會或地方教會牧長持續不當利用教會資源,參與反同公投和罷免案的連署,讓性別正義成為建立台灣新國家的憲法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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