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高雄市路竹區環保促進協會
高雄新園農場震南鐵線開發環評案,經過漫長三年的纏訟,我們確定贏了!
高雄新園農場震南鐵線開發環評案,為2015年由路竹居民許東源、湖內漁民李耀慶、劉瑞泰為原告,針對高雄市政府(後稱高市府)2014年5月通過的「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產業園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評審查結論,提起行政救濟。提告的原因,在於震南公司預計於新園農場上興建的酸洗工廠,所產生的廢水中含有重金屬、高濃度氯鹽,影響路竹農業灌溉用水及二仁溪下游湖內茄萣的養殖用水,工廠排放的酸霧亦恐影響當地農作物的生長。
本案結合了湖內農民、路竹居民、高雄市路竹區環保促進協會、當地李長生議員、環境法律人協會(EJA)及地球公民基金會的努力,自2015年4月提起訴、2015年10月進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歷13次開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終於2017年8月22日撤銷高市府的環評審查結論,宣判李耀慶、劉瑞泰兩位湖內養殖漁民勝訴。然而,高市府並未盡速檢討本案環評的瑕疵,反而於同年9月15日上訴,要求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此判決。可貴的是,經過近6個月的審理,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2月27日作出107年度判字第111號判決,維持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判決高市府敗訴!也就是說,湖內養殖漁民再度勝訴,且是終局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1號判決,對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本質、環評委員會的職權、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的認定與判斷、法院對於環評處分的審查界限,做出了更深入,更細緻的論述,實在令人激賞。其中,主要幾個論點包括:(判決p.97以下)
(以下為摘要,內容請詳見附件的新聞稿)
1.環評制度內涵在於環保及經濟的權衡,非僅屬技術性專業判斷。
2.案件是否進入二階,要進行風險重大性的判斷。
3.本案程序上,湖內漁民對於震南公司的環評審查結論具有利害關係,因此有當事人適格。
4.本案實體上,高市府於一階環評即給予環評審查通過之審查結論,為違法。
5.後續高市府應就本案開發行為的廢水處理對於周遭鄰地的負外部性風險是否處於可控管程度及風險收斂狀態,進行查證及判斷。
既然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我方勝訴,故我們要求:
1. 高市府立即命震南公司停止施工,立即重啟環評審查!
2. 震南公司立即停工,並拿掉新園廠的酸洗製程,以還給路竹阿蓮居民乾淨的農地、還給湖內茄萣漁民乾淨的河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