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是憲法賦予國民的基本權力,但台灣的集會遊行法令,卻仍延續國家威權在戒嚴時期的心態。現行的集會遊行法賦予執法機關過大的行政裁量,警方的舉牌往往係因「揣摩上意」或因上級指示的政治考量,而非依據現場實際情況。如此漫無標準的執法行徑,更突顯出警方在集會遊行場合行使職權的任意性。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的比例原則,警察宣告集會遊行解散,應衡量現場情況是否出現暴力、攻擊,或者嚴重妨礙他人權益之行為。而以勸導或協助的方式來協調集會遊行的順利進行。
然而許多集會在針對目的主管機關訴求的過程,並未發生暴力攻擊、阻礙交通等侵害他人權益,卻仍被警方宣告違反集會遊行法,迫使集會群眾解散,無法達成意見表達與溝通的效果。例如去年底在樂生保留自救會景美人權園區前,僅以靜坐方式表達訴求,並未妨礙人員出入與場內活動進行,卻被警方以非法集會強制驅離。甚至部分人員在離開現場後,還遭警方「誘捕」帶上警備車;2007年10月底,中華技術學院產學專班學生,因抗議廠商違約要求教育部出面處理,在未完成協商時先於教育部外人行道靜坐,卻也遭警方已違反集遊法舉牌警告;長期爭取移民人權的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也曾因在行政院前陳情請願,而被警察舉牌宣告違法。
事實上,這些集會活動都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進行,目的均是希望能與主管機關有充分的溝通。警察應扮演的角色是協調集會遊行的順利進行,而非任意加以干預。
集盟認為,警方的干擾違反了刑法152條「妨礙合法集會」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警察行使限度」等相關法令。為了抗議警察機關不當執行職權,妨害人民合法集會,社運團體將發起串連提告警察機關,並在3月10日至台北地檢署進行第一波的提告行動。
未來集盟仍將繼續朝修改集會遊行法成為「集會遊行保障法」的目標邁進。在修法大業未竟之前,我們會不斷以行動提醒警察在執行集會遊行法時,需秉持比例原則與行政中立,在集會未有強暴脅迫或侵犯他人之前,不得任意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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