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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澳洲留學 卻被無限期收容?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每年有上萬年輕人到澳洲打工留學,但是大家知道在澳洲的外國人,有可能在尚未被檢察官起訴的情況下,被無限期拘束人身自由嗎?

1987年出生的台灣公民吳澤濬,在2011前往澳洲打工,2013年申請到學校就讀,卻因為2017年年12月,因為被澳洲警方認為涉嫌一件恐嚇案件,而被羈押在警局及看守所一個月,經付完保釋金之後,隨即又被移民局帶走,澳洲移民局認為吳先生因涉案,所以將學生簽證取消,在這過程中,律師協助申請「過橋簽證」也被取消、駁回上訴,當事人至今仍未被檢察官正式起訴,卻從2017年12月起,人身自由受限至今。在2018年3月9日,吳先生又被從布里斯本的外國人收容所,移至惡名昭彰的耶誕島(Christmas Island)外國人收容所。澳洲警方從羈押到移民局的外國人收容,皆未通知我國辦事處及當事人家屬。家屬從去年年底就開始擔心失蹤的孩子,卻音訊全無。

根據澳洲政府法令規定,外國人收容制度沒有收容天數上限,且耶誕島的外國人收容環境惡劣,這些問題都被澳洲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反酷刑公約委員會嚴厲批評過。

吳先生的家屬、澳洲律師及陳曼麗委員與台灣人權團體,今天共同召開記者會表示,他們尊重澳洲的司法獨立,針對刑案部分不予評論,且因為澳洲為陪審團制度,不宜公開報導過多案情,以免影響開庭被無限期延後。但針對澳洲政府移民收容制度之惡劣情況,要求改善,並要求我國外交部提供積極協助。

吳澤濬的母親表示,在2017年11月13日21時還有跟兒子通過電話,2017年12月23日11時54分再傳LINE給他後就無音訊。2018年元月7日再留言給他,也是沒回應,心裡開始覺得不安,也只能請哥哥跟姊姊想辦法連絡看看。沒有任何音訊的這段期間開始坐立難安,無法入眠,不知如何是好。直到2018年元月20日透過澤濬的社群網站,才找到吳家維律師,才得知兒子已被當地警察帶走,還沒弄清楚狀況時,又從律師口中得知他被送至收容中心,「我的心沉到谷底也很無助,每次只要一想到澤濬,眼淚就滴下來。我兒子這五六年來只是在澳洲好好地念書打工而已,無端被捲進別人的案件,法院又還沒定罪,我兒子為什麼要被關在曾經死過人的聖誕島。澳洲那麼遠,很多事情我也不懂,想到兒子自己關在那麼恐怖的地方,我也不知道怎麼救他。如今我只能請政府救救我兒子。」吳澤濬的哥哥表示,找到吳律師後,家屬隨即聯繫外交部駐布里斯本辦事處。多次與辦事處溝通,所得到的回應,不外乎去探視,不然就是以「不干涉司法案件」為由,拒絕替家屬向澳洲移民局抗議或協商,讓我弟弟離開收容中心。外交部從事發至今,對於被無限期收容這件事,沒有積極作為。

澳洲律師吳家維表示,近年來澳洲的移民政策開始緊縮,依據澳洲移民部部長近期的公開表述,澳洲目前對於暴力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這幾年相繼公布了相關規定,包括Section 501規定只要犯罪確認被判刑超過一年的人,所持簽證都會被取消後驅逐出境。後來澳洲政府又頒布了Direction 63這個行政命令,將凡是涉嫌暴力犯罪,不需要等法院判決,甚至不需要檢察官正式起訴,即可取消簽證,然後將涉嫌人收容在移民局的收容中心,等於是變相的羈押。此政策也造成在2015-2016年,共有六萬人被取消簽證。Section 501因為拆散了太多的家庭,而導致紐西蘭的議員2016年還到澳洲抗議過。這兩個規定都是在2014年開始生效,目前因Section 501被取消永久居留的很多案件,都已上訴到High Court。吳先生也是因涉嫌一起恐嚇案件,在高院已經准予保釋的情況下,在還沒有被檢察官起訴的情況下,他卻因為簽證被取消,而被變相的無限期收容。任何人應享有「無罪推定」及「公正審判」的原則。但是在這樣無限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等於折磨他為自己辯護的意志。Direction 63這個行政命令賦予移民局在法院審判之前,有很大的權力去判定一個外國人是否真的有做錯事,甚至是直接處罰這個外國人。

陳曼麗委員表示,澳洲政府逮捕我國公民的在第一時間,卻沒有通知我國政府駐澳代表,程序上有瑕疵,我國外交部應要求澳洲政府在逮捕我國公民時,通知我國駐澳單位及家屬,同時也要求外交部對此案予以協助及關切,應陪同家屬前往聖誕島外國人收容中心,探視當事人,確認其身心狀況,並應與澳洲政府溝通協調,尋求「替收收容」的可能。

尤美女委員表示,我國過去的移民收容政策也是「無限期收容」,經過大法官釋字708、710號解釋及歷經兩公約的審查之後,才修法制定收容天數上限,並提供「提審」做為司法救濟管道,這是比較符合人權保障的做法。但是,目前澳洲在現行制度上仍無收容天數的上限,也沒有相關的提審等救濟管道,但是澳洲其實有許多現行的替代收容方案。尤美女立委也要求外交部以及相關部會,應盡快向家屬及社會說明過去協助聯繫的情況,並且應該盡力協助爭取國人在國外能獲得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並協調出對國人更友善的替代收容方案。

台灣陪審團協會鄭文龍律師表示,我國外交部應加強國人在外的保護及交涉,澳洲政府的無限期收容制度,有違人權,台灣過去也是如此,已經有所改善,澳洲政府也應重視外國人的基本人權,改善其移民收容制度。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澳洲「國家人權委員會」也關切過因為該國移民法Section 501而被取消簽證或被關進外國人收容所,所衍伸的各種人權侵害問題。在他們所發表的報告[1]中,也指出這種沒有天數上限的移民收容,也已經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九條第一項。在國際組織「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的報告[2]中也指出,聖誕島的強制性的無限期移民收容導致兒童嚴重的心理及情緒健康問題。有超過三百位兒童在長達十五個月的移民收容中自殘或被暴力威脅,有三十個個案被舉報有性侵害。在聯合國負責「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監督的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2017年針對澳洲政府的「結論性意見」[3]也要求澳洲政府應:(a) 大幅缩短强制移民收容之期限,確保凡超出初始期限的收容需視當事人情况經證明合理、必要且相稱,並定期進行司法覆議(b)推廣替代收容方式(c)考慮限定移民收容長度(d) 經澳洲政府評估為不安全的人,有權就無限期收容提出上訴,包括得到公平的機會,反駁自己所受的指控。

最後,與會者共同呼籲:一、「外國人收容所」是要將非法移民遣返的暫時收容環境,而非關押人犯的地方,如果澳洲政府並沒有打算將此人遣返,應儘速將吳先生從「外國人收容所」釋放,並應儘速開庭。二、澳洲政府「無天數上限」的「外國人收容」違反比例原則,應制定收容天數上限,並提供司法救濟。三、聖誕島外國人收容所環境惡劣,澳洲政府應停止將任何人繼續關押在此,並尋求替代方案。四、澳洲政府逮捕我國人士,應於第一時間通報我國當地代表處,並通知當事人家屬。五、台灣政府應要求澳洲政府逮捕我國人士,應於第一時間通報我國當地代表處,並通知當事人家屬。六、我國外交部應陪同家屬前往聖誕島探視當事人,確認其身心狀態及收容環境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七、我國外交部應積極協助當事人,維護國人在國外之人身自由與基本權益,要求收容天數上限,尋求替代收容或儘速遣返之可能。

[1] https://www.humanrights.gov.au/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ublication/section_501_paper.pdf

[2] https://www.hrw.org/world-report/2016/country-chapters/australia

[3]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2017) CCPR/C/AU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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