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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校董轉身獲利1300億元,99%師生「狠遭拋棄」! 高教工會版本Battle政院版《轉退條例》

文/高教工會

由賴揆強硬通過的《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下稱《轉退條例》),即將要進入立法院審議。面對少子化和私校各種不正辦學亂象,《轉退條例》本應是從受影響人數佔99%的師生權益,以及100公共利益的角度來思考台灣高教的下一步怎麼走,應往什麼道路前進?大學是屬於公共的?或是屬於校董、財團私有的?然而,從行政院核定通過的《轉退條例》來看,賴揆和教育部在這台灣高教轉折的關鍵時刻,顯然是決意與為數1校董和財團站在一起,往一個錯誤的方向逆行倒施。

眼見未來十年間,全台可能遭遇退場危機的學校約有40間,預計將衝擊萬名師生、總計約1,300億元公共資產(包含校地、不動產等)將岌岌可危。然而,由賴揆所核定的《轉退條例》,全文20條的法規中,卻沒有任何一項條文是能夠「實質介入監管、有效導正辦學違失」,以及「百分之百確保校產能歸公使用,不落入既有校董的掌控」。

在「無法」可接管不正辦學董事、「無法」可禁止退場後校董有利可圖、「無法」可確實保障師生權益的情況下,該「轉退條例」,無疑只是為這40所大學,總數不過才280-440[1]左右,相較師生人數僅佔1%的校董利益所量身訂做的「轉身退場」、「掏空校產」條例!私校校董們和覬覦退場鉅額利益的禿鷹集團無不引頸期盼,準備要肆無忌憚的吞噬高教這塊1,300億元的「公益」大餅。

為讓校董優雅的退場、獲利,由賴揆背書、核定的《轉退條例》,充斥著諸多宣稱「強化監督」、「保障師生權益」、「確保校產公共性」的不實內容,事實上卻是「弱化監督」、「保障校董權益」、「確保校產私產化」。以下,我們將逐一來揭穿,究竟賴揆和教育部是如何協助校董們漂亮的轉身、退場、獲利1,300億:

第一、「專案輔導」假裝有在管,實際上是「不再接管」,放任校董違法亂紀、侵害師生權益。

政院版《轉退條例》表示為強化監督,所以當學校有下列情形者,諸如「學校財務嚴重惡化」、「教師欠薪」、「學生沒課選」、「違反私校法或教育法令,情節嚴重」,會按該條例第7條規定對學校進行「專案輔導」管制,並按該條例第12條規定,加派「公益董事至少二人」、「監察人一人」。然而,這「假裝教育部有在管」的舉動,事實上卻是在「弱化」監督,取消國家為維護公共利益,介入並監管私校的責任。

原因就在於,上述被賴揆列為應「專案輔導」,節情已如此嚴重損及師生利益的情形,按《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教育部是應向法院聲請「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全面加派公益董事」接管。但賴揆卻是無情的背向師生權益,溫情的替校董網開一面。

對於明顯違失,卻不必接管的質疑,教育部以如果校董有符合《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仍會依法辦理」回應。然而,如果在作為《私立學校法》特別法的《轉退條例》,即明文放寬了「學校財務嚴重惡化」、「教師欠薪」、「學生沒課選」、「違反私校法或教育法令,情節嚴重」,這些嚴重違反法令和捐助章程,影響校務正常運作之具體情事,只需被「專案輔導」,結果無疑只會讓《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有關校董「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校務之正常運作」應重組公益董事接管的管制,形同具文。

第二、辦學違失責任轉嫁師生,以犧牲師生權益,來換取校董停辦、退場利益。

「學校辦不好,卻是懲罰師生!?」儘管賴揆和教育部口口聲聲說要「保障師生權益」。然而,當《轉退條例》僅以「專案輔導」取代「接管」不正辦學校董,就已經讓「保障師生權益」的承諾正式跳票。更甚者,政院版的《轉退條例》第13條,針對「專案輔導」的學校如果「限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竟是讓學校「停辦」或「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

任誰都清楚,學校不論是「停招後停辦」或「直接停辦」,權益將受到嚴重衝擊的肯定是校內的師生,而絕非停辦後仍有校產利益的校董。例如永達技術學院,在學校停辦後,老師失業、學生失學,但校董卻不必退場,繼續把持鉅額校產,且停辦後3年間,校產竟還「花掉3億元」,單是「行政管理費用」,3年就花掉1800萬。

那麼賴揆和教育部口中的「保障師生權益」究竟為何?按政院版《轉退條例》的做法竟只是「協助學生轉學」和「協助教師參與就業服務訓練」。換言之,就是沒有要保障學生能原校畢業的受教權,以及無意在教師無適當工作時,按《教師法》第15條,主管機關應優先遷調或介聘教師至校內或校外的適當工作,而只是想清空師生,讓校董可以順理成章的停辦、退場,進而透過改辦來掏空高教資產了結獲利。

第三、用信託當煙霧,停辦後替校董轉身、退場開獲利後門。

面對社會公眾對於學校停辦、退場後,校產是否將「形同私產」,被既有校董所霸佔的強烈質疑,儘管政院版《轉退條例》第8條規定,若學校被「專案輔導」校產會「強制信託」,另外按第14條規定,「學校解散清算後,校產會捐贈退場基金或歸屬地方政府」。然而,「強制校產信託」完全就只是模糊焦點的障眼法,因為不論校產是否有強制信託,學校的「設校基金」及「不動產」,按《私立學校法》第4549條規定,學校要動用,原先就屬於「強制性」應經過教育部同意的事項。再者,即便信託,也無法保證學校停辦後,校產不會落入既有校董的掌控之中。以亞太技術學院為例,雖然校產目前已經被教育部「強制信託」,然而只要學校一停辦,清空師生後,按《轉退條例》第14條,校董仍是可以透過「改辦」來進一步實質掌控近10億元的校產。  

因為「魔鬼藏在細節中」,賴揆及教育部在學校應「解散清算、校產歸公」前,早替校董在該《轉退條例》第14條,開了後門,讓校董有長達三年的充裕時間,透過改辦其他教育、文化、社福事業的合法程序,名正言順的繼續當董事,坐擁億萬校產。

此外,雖然《轉退條例》第9條規定,「董事會應撙節」。因此禁止專案輔導學校,設置專任董事支領校長級的薪資。然而,按現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規定,即便是「無給職」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其每年的出席費與交通費,卻仍高達350萬元。

總結來說,由賴揆所掛保證核定的《轉退條例》,不但無法解決既有退場政策制度性圖利校董的弊病及危害,例如當前亞太技術學院「禿鷹董事」不正辦學欲求退場獲利的惡行,或已停辦的永達技術學院,在師生退場後,鉅額公共資產卻仍被校董把持的惡狀。更可惡的是,在這賴揆和教育部為校董聯手裁製,用以欺騙廣大師生與社會大眾「教育部有在管」的國王新衣下(例如「專案輔導」、「校產信託」、「董事會撙節」等障眼法),它反而讓不正辦學的校董和禿鷹集團,能夠更加名正言順的退場、獲利。

 高等教育是國家發展的基石,錯誤的政策必須被適當的導正,並調整為進步的方向。因此,關於私校退場最核心的問題是:「如何打造一個真正進步的退場政策?」我們認為如果真的要保障學生受教權、教師工作權益、以及將公共資產回流挹注於高教,就必須讓《轉退條例》能夠:一、直接接管不正辦學董事會,以及校務無法正常運作的私校;二、使深受退場影響的利害相關人(教職員生)也有權向法院聲請接管董事會;三、禁止學校停辦後,有三年時間可改辦其他教育、文化、社福事業,掏空高教資源。因為唯有「實質有效的介入監管」,以及「讓校董在退場過程無私利可圖」,方能有效的解決當前的高教困境,徹底止息過去錯誤政策的惡果,又能替台灣高教留下人才與擴充既有的高教資源。

準此,高教工會認為一個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應具備以下幾個面向:

第一、確保退場無利可圖;轉型資源不外溢。

(一)禁止退場獲利,替校董大開停辦後「改辦」教育、文化、社福事業後門。(工會版第三條、第十五條)

(二)「轉型」、「調整現行營運模式」應限制在高教領域內,以確保高教資源的妥善運用。(工會版第三條) 

第二、在營運出問題前,就應專案輔導。

(一)一出現辦學違失或財務困難癥狀,國家即應主動「專案輔導」,而非等到學校嚴重危害師生權益、已無法正常運作時才以「輔導」取代「接管」。(工會版第七條)

(二)嚴格控制學校董事會的財務運用。(工會版第八條)公開學校財務資訊並委託專責單位進行監控。(工會版第九條)

(三)專案輔導學校若侵害學生受教權或未能有效改善校務違失,國家應迅速接管,杜絕私校以「辦倒牟利」之手段,傷害學生受教權。(工會版第十條、第十二條)

第三、國家應接管瀕臨退場、無法辦學的學校。

(一)國家應立即接管無法達到辦學目的之學校,例如「學校財務嚴重惡化」、「教師長期欠薪」、「學生沒課選,影響受教權」、「違反私校法或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專案輔導無效者」、「主動申請停辦者」,杜絕既有私校董事會,循停辦、退場程序,進一步危害師生,並持續佔有公益校產。(工會版第十二條)

(二)賦予利害相關人權利向法院聲請,要求國家接管私校,杜絕主管機關不作為之怠惰。(工會版第十二條)

(三)接管之董事會成員應有教職員生代表。(工會版第十二條)

(四)接管之目的首要在於保障學生受教權。(工會版第十三條)

第四、保障學生受教權、教師工作權,強化利害相關人參與機制。

(一)學校轉型、系所調整過程中應確保利害相關人(教職員生)之參與,與國家之監督。(工會版第五條)

(二)確保學生能安心順利於原校畢業。(工會版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若有學生權益受損,應補助相關費用。(工會版第十三條之一)

(四)在轉型、系所調整或停辦過程中保障教師工作權益。若有適當工作可安排,學校與國家應本於職權遷調或介聘教師至適當職務。(工會版第五條、第十四條)若無適當工作可安排,學校與國家應給予資遣費。(工會版第十四條)

(五)強化專案輔導學校內部監督;其董事會成員應加上公益董事與監察人、教職員生董事與監察人。其董事會決議過程有異議者,應向社會公開資訊。(工會版第十一條)

第五、停辦與解散過程,百分百保障師生權益及校產歸公。

(一)學校法人主動停辦就應接管。接管後,必須保證現有學生能順利畢業後始得擬具停辦計畫。停辦計畫內容應包含教職員生權益保障與校產如何歸公處理;計畫需經校務會議、董事會通過,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工會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停辦過程若有學生權益受損,應補助相關費用。(工會版第十三條之一)
(三)學校與國家應本於職權介聘教師至他校,並補助相關費用。(工會版第十四條)
(四)教師被資遣應有資遣費。(工會版第十四條)
(五)停辦一年後未能恢復辦理高教者,依法解散清算。並規範剩餘財產法定去處:退場基金、公校或縣市政府。(工會版第十五條)
(六)比照《勞基法》,教職員被積欠之薪資、資遣費等債權,位階等於第一順位抵押權。(工會版第十六條)

第六、退場基金之公益運用。

(一)基金用於轉型與退場過程中師生之補助與費用。(工會版第十七條)

(二)基金應有一定比例用於高教公共化之目標。(工會版第十七條)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版本比較表

 

行政院

1%校董版

法條

對照

工會

100%公共版

法條

對照

轉型

1、任由校董調整系所或辦學方向。

2、開放辦理其他階段教育,致使高教資源溢流,惡化各階段教育私有化。

第三條

1、調整系所或辦學方向,應保障現有師生,並受國家監督。

2、禁止辦理其他階段教育,確保高等教育資源得妥善利用。

 

第三條

第五條

退場

開放校董有三年的時間辦理改辦,掏空高教資產。

第三條

停辦後,確定無法繼續辦學,就應直接進入解散程序,讓校產歸公。

第三條

專案

輔導

要件

財務、校務已無法正常運作,師生權益已嚴重受害。學校瀕臨停辦、退場。

 

 

第七條

一出現辦學違失或財務困難癥狀,即應主動專案輔導。專案輔導無效果者,應立即接管。

第七條

接管

介入

用專案輔導取代接管。專案輔導無效果者,就透過停辦懲罰、清空師生,協助校董退場獲利。

第七條

第十三條

為確實維護公共利益,杜絕既有私校董事會,循停辦、退場程序,進一步危害師生並持續佔有公益校產,因此學校若無法達到辦學目的,教育部應立即接管。

第十二條

利益相關人機制

全由校董說了算。

1、轉型:教職員生可參與學校系所和辦學方向的調整。

2、專案輔導:設置教職員生董、監事共同參與校務監管,導正辦學。

 

 

 

 

第五條

第十一條

學生受教權

無意確保學生能原校畢業。把放任停辦、協助學生轉學離校當「功德」。

 

第五條

第七條

第十三條

1、確保學生能原校畢業。

2、轉型、退場過程中,學生若有權益受損,應補助相關費用。

第五條

第七條

第十條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之一

教師工作權

學校轉型或停辦時,教師可被任意資遣,毫無工作權保障,也無優離優退金。變相修惡《教師法》,取消教育部遷調或介聘教師之權責。把協助教師參與就業服務訓練當「功德」。

第六條

第七條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1、在轉型、系所調整或停辦過程中保障教師工作權益。在校內或校外若有適當工作可安排,學校與教育部應本於職權遷調或介聘教師至適當職務。

2、若確無適當工作可安排,學校與教育部應給予資遣費。

第五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董事會

撙節

儘管限制受「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董事不得支領薪資。然現行法規,「無給職」董事會得支領的出席費與交通費仍然偏高。每年經費

可高達350萬元。

第九條

限縮「專案輔導」學校之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等之出席費與交通費不得再被濫用,每年經費應以學校總收入支千分之一為限,不得超過35萬元。

第八條

校產

歸公

停辦後,既有校董仍能夠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福事業。使長年由國家補助、學費所累積之校產無法回歸高等教育使用,且將不再受大專院校法令所規範,降低對校產之內外公共監理標準,大增退場後藉改辦能有利可圖之後門,掏空高教資產。

第十四條

停辦一年後未能恢復辦理高教者,依法解散清算。並規範剩餘財產法定去處:退場基金、公校、縣市政府。

第十五條

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1] 按《私立學校法》第15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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