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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勞工都是廢棄物?聲援 Hydis 工人6名臺灣人遭訴」一審無罪聲明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2015年韓國Hydis關廠工人(以下簡稱Hydis工人)多次來臺訴求與母公司永豐餘集團高層勞資協商,最終卻遭移民署遣返,並列為入境黑名單,粗暴執法引發臺灣社會關注,支持Hydis工人的6名臺灣聲援者也遭檢方包裹式起訴,從《集會遊行法》首謀、《刑法》妨害公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甚至《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名,打壓陳抗的手段一籮筐。

2015年6月,Hydis工人的抗爭已有相當時日,嘗試向母公司永豐餘訴求面對面勞資協商、到勞動部陳情,但體制內管道皆相應不理,最終導致工會幹部裴宰炅返國後自殺身亡。6月3日,Hydis工人轉向總統府陳情,本案當事人盧其宏到現場聲援,卻被以《集遊法》首謀之名追訴,無視本案為大法官釋字718 號揭示之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本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同日,於仁愛路永豐餘總裁何壽川住處前,集會現場擺設的裴宰炅靈堂、聲援者提供的物資等,全數遭警方以「廢棄物阻礙交通」為名強勢清場,本案當事人楊尚恩與潘承佑,主張自身提供的保冷箱與鍋具並非廢棄物欲取回,卻遭警方以妨害公務罪名逮捕。警方事後出庭陳述,執法依據卻在《集遊法》與《道交條例》搖擺,執法前提根本不明確的情形下,如何證成後續的公務執行為合法?

6 月9日晚間,8名Hydis工人於仁愛路集會現場遭警方以蛇籠逮捕,送往三峽外國人收容所,隔日火速遣返。群眾經由社群媒體得知消息,自發前往中正一分局訴求釋放Hydis工人,本案當事人陳秀蓮、林柏儀卻被認定為本次集會的首謀,完全無視於網路號召之集會遊行,早已不同於戒嚴時期《集遊法》規範之集會型態,並無明確之發起人。

6月12日,Hydis 工人李尚彥手持委託書赴永豐金股東會,全程靜默卻遭警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在「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逮捕遣送三峽外國人收容所,最後提審當 庭釋放,亦判定警方違法逮捕(104年度提字第44號)。本案當事人謝長宏聲援Hydis工人李尚彥,法院勘驗當日現場之蒐證光碟,謝長宏並無任何警方主張之攻擊行為,警方亦非合法執行職務。

時隔將近3年的曠日審理,今年4月26日臺北地方法院宣判,六人一審均無罪。臺北市產業總工會、臺灣國際勞工協會、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臺灣人權促進會與臺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成員,針對因聲援Hydis工人跨海抗爭,後續檢調以各種瑣碎罪名包裹濫訴之情形,在此向臺灣司法與行政單位嚴正聲明:
1. 檢方莫再執意上訴,徒然浪費司法資源。
2. 移民署立即解除對 Hydis 工人的禁止入國處分。
3. 正視本案起因臺灣企業(永豐餘元太科技)跨國惡性關廠,司法切莫淪為資方保全欺壓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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