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終結血汗物流-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台灣郵政產業工會、台灣高速鐵路產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臺灣鐵路產業工會、北區捷運電聯車駕駛產業工會、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桃園市電子業產業工會、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等工會(持續增加中)
訴求:
1.勞動部應統一解釋,勞動檢查應找產業、職業工會陪同,並至少在七天前事先通知工會。
2.請勞動部職安署與本次活動發起團體之產職業工會開會討論。
各團體發言重點:
1.台灣企業工會組織率過低,勞動檢查體制問題報告
2.產業、職業陪同勞檢抓到違法案例報告
3.勞動檢查臨時通知,讓工會無法參與的案例報告
4.產業、職業陪同勞檢重要性(以敬鵬大火案…等各重大事件為例)
勞動檢查機制最主要的功能,應當是讓事業單位合乎勞動法令,避免勞動條件受損和職安危害,並且由工會代表陪同,以健全勞檢制度的效果。然而,目前勞檢大多由臺灣僅僅不到900家(約58萬人)的企業工會陪同,涵蓋率僅僅只有5.4%。而產、職業工會共有280萬人,是否代表政府不顧280萬臺灣勞工權益?是否放水讓全臺灣上萬家事業單位接受勞檢時逃避工會的監督?
2011年後按照新工會法成立的各行業的產、職業工會,曾行文要求勞動部勞檢時依法應通知工會陪同,但是勞動部居然先是在國民黨執政時期的2012年2月,逕行要求勞檢單位只通知「企業工會」,又在2015年8月20日訂定的「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明文限制「事業單位有企業工會者,執行勞動檢查時,應告知工會派員陪同」,無疑是片面限縮解釋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工會」,讓臺灣的產業、職業、企業工會在勞檢上無法平等被對待。
經過各工會的抗爭,勞動部於5月份表示「未禁止勞動檢查通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陪同檢查」(附件一說明四),此舉無疑是卸責!使各地勞檢單位陷入各自為政,無法統一的情況,而部分縣市政府始終還是將「產、職業工會」排除在陪同勞檢之外。少數值得慶幸的是,已經有許多縣市讓產業工會陪同勞檢,既然實務上已經在發生,且多次抓到違法案例,勞動部就更應該統一解釋:勞動檢查應找產職工會陪同。不然,就是放任支援服務業(包含保全、人力仲介、清潔業等)、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教育(服務)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等企業工會組織率不到1.4%的事業單位無須面對工會監督!
除了限縮工會的參與,實務上也有非常多臨時通知工會勞動檢查,致使工會無法派人參與的案例,我們呼籲勞動部應該負起責任,讓勞動檢查的工會參與更加公開透明,否則勞動部長許銘春的大動作帶隊勞檢,仍然補就不了勞動檢查體制的重大缺陷。
相關法令及數據
1.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
2.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
個職業類別分類大項 「企業工會」組織率
*支援服務業(包含保全、人力仲介、清潔業等)
1612/270,000 = 0.6%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5809/421,000 = 1.38%
*教育(服務)業
572/621,000 = 0.1%
*批發及零售業
2,489/1,186,000 = 0.21%
*住宿及餐飲業
1,346/539,000 = 0.25%
各團體發言人: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研究員 陳柏謙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秘書 陳亮甫
台灣郵政產業工會 代表 吳泰宏
台灣高速鐵路產業工會 總幹事 閻國慶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秘書長 蕭農瑀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秘書長 林名哲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理事長 黃宋儒
桃園市電子業產業工會 理事長 趙建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