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移工聯盟、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時間:6月3日(日) 下午1點集合,1點半開始
地點:勞動部前集合(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
遊行路線:勞動部>內政部>行政院
主辦單位: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移工聯盟、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4月28日桃園平鎮區敬鵬工廠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兩名移工死亡,
多名消防員遭到灼傷,災後亦造成平鎮地區空、水污染,是繼2015年新屋大火、2017蘆竹矽卡大火後又一起集體殉職、職災事件,更燒出了橫跨消防制度、勞工權益、環境知情權上的問題,消防、勞工、移工、環境等團體接連在內政部、勞動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訴求,要求行政部門針對制度疏失提出具體檢討以及修法方向。
大火過去將近一個月,內政部、勞動部、環保署亦陸續提出大火檢討對策與修法方向,但政策方向能否對應到第一線基層、本外勞工所需以及對於環境資訊整合與公開機制,各團體認為有不足與敷衍之處,於此各團體將於明日遊行時前往各部會前進行訴求檢驗,並對中央各部敬鵬檢討措施進行回應:
台灣移工聯盟:
問題 | 訴求 | 政府對策 | 團體回應 |
工廠起火延燒宿舍 | 廠住應分離。 | 6月初找經濟部、內政部跨部會討論,但不會納入移工團體代表。 | 要求必須納入移工團體代表進行討論。 |
移工完全不知道宿舍相關法規資訊。 | 「生活管理照護計劃書」及其相關規定,應翻譯各國移工母語。 | 正著手翻譯「生活管理照護計劃書」,相關法規已有小手冊。 | 相關法規和檢查結果都應公布於網路公開平台。 |
敬鵬宿舍居住環境明顯不合法。 | 公布敬鵬生活照顧計畫書檢查結果。 | 105年至107年勞動局總計至敬鵬公司平鎮廠及蘆竹廠共進行8次(12個地點)進行外籍移工宿舍之訪視。 | 檢查結果內容完全不公布。 |
宿舍不合法,勞政單位不處分瀆職官員、也不廢聘雇主名額,導致火災人禍 | 落實「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的查察及處分。 | 必須等待刑事單位調查結果。 | 「司法刑事調查」與「行政處分」是兩回事,應獨立處理。 |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問題 | 訴求 | 政府回應 | 團體回應 |
台灣工會組織率低落,勞動檢查法只賦予企業工會陪檢權,讓勞檢制度無法落實。 | 勞動部應統一解釋開放產職業工會陪檢權。 | 勞動部並未禁止地方主管機關開放產職業工會陪同。 | 桃園市政府勞檢處告訴工會因勞動部的解釋不能開放陪同勞檢,勞動部又說沒有禁止地方主管機關開放產職業工會陪同。根本是中央和地方在互踢皮球!勞動部應負起責任,統一解釋! |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問題 | 訴求 | 政府回應 | 團體回應 |
敬鵬大火救災現場場方並未提供清楚化學品種類、位置等資訊,即時更新廠方平面圖資訊,造成救災資訊不足,造成人員死傷。 | 修改消防法災害搶救篇:
一、場所主人或管理權人應提供火災現場危險物品、化學物品等資料予現場指揮官,並指派專人於現場協助救災。若違反以上規定,處罰鍰。致人員死傷者,課以刑責。 二、救災現場缺乏資訊及水源部署時指揮官及消防員得以自身安全為由拒絕入室搶救 |
內政部:
一、短期制定「高風險性工廠聯合安全檢查計畫」推動地方縣市聯合稽查工廠。 二、制定「使用化學品工廠或倉儲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行政綱領」,要求廠商應繪製化學品種類、數量配置圖,擺放於警衛室,並至少半年更新一次,於災害發生時主動提供,並指派專人提供相關資訊。 三、對外宣布修正「消防法」將明定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與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以及提供搶救必要資訊之相關條文及罰則。 四、建議環保署將化學品申報資料納入「化學雲」平台。 |
一、聯合稽查,稽查對策治標不治本。
二、制定化學品資訊揭露方向消極,所規範更新頻率不足,且僅以督導、協助方式進行,應制定罰則強制要求廠商執行。 三、5/21宣佈將修正消防法後,遲未見修法草案與公聽會,探詢基層意見,內政部應主動邀請本會參與修法,確保基層安全。 |
歷次消防員殉職均未有第三方公正單位調查進行詳實調查,制度缺失無法獲得釐清與檢討。 | 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納入殉職傷亡原因調查,開放基層消防與消防員協會參與。 | 無回應。 | 內政部應主動邀請本會參與修法委員會設置要點,建立完整殉職調查機制,終止殉職。 |
消防員未有效發聲管道,政府常以不得協商推託基層改革意見,導致未能及時改善制度,導致人員死傷、長期過勞。 | 工會法修法開放消防員組織工會,賦予實質協商權、爭議權,讓各種改革意見能在未有人命傷亡前及時反應。 | 2018.5.31立法院否決工會法逕付二讀。 | 勞動部應主動推動工會法修法,開放消防員得已組織工會。 |
環境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名、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問題 | 訴求 | 政府回應 | 團體回應 |
環境資訊公開機制不足。 | 盤點災前與災後的社區環境資訊需求清單,強化社區知情權。 | 一、環保署化學局著手在社區知情、環境緊急事故通知兩大課題上。
二、未來將持續推動稽查與管制,與消防單位合作化學災害訓練,加強化學物質管理資訊等環保資訊的公開,也承諾修正毒管法,將列管範圍擴大。 三、環保署化學局社區知情權網站更新。 |
一、災前與災後社區環境資訊需求清單,須納入公民團體加入討論。
二、強化社區知情權,須從災前內政部的災害防救計畫、環保署的毒化災應變計畫等資訊公開與演練,強化廠區員工與居民等災害應變能力。 三、災害發生時的公安簡訊發送告知不特定人如何應變,與災後環境資訊揭露。 |
目前化學物質管理欠缺單一主管機關統合。 | 改善跨局處資料管理流程與揭露機制。 | 環保署:
在毒化物管理法修法以後,由化學局出面進行統合是「責無旁貸」。 |
須由行政院交由環保署化學局主責出面整合,避免發生企業以「營業秘密」為藉口,拒絕公開資訊、傷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發生。 |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問題 | 訴求 | 政府回應 | 團體回應 |
工廠之災害預防成本不足,職安自主管理失靈,發生災害後救災成本、健康損害卻由基層勞動者及居民承擔。 | 中央及地方應直接按產業災害發生風險訂定公安稅,並依企業輸入及存放毒化物、公共危險物品量課徵,用於防災人力及措施用途。 | 未回應。 | 目前僅有廢水及空汙排放稅,不足以支應預防用途,中央應訂定公安稅,桃園市政府更應盡速訂定自治條例,不使公安風險成本由基層勞動者買單 |
工廠與勞工宿舍安全,分屬不同局處單位,法令分散,缺乏專責機構整合安全檢查。 | 成立專責單位,統整工廠使用及儲存化學物質、公共危險物品等資訊,落實對勞動現場及廠外居民資訊公開。 | 內政部:
提出「高風險性工廠聯合安全檢查計畫」,由經濟部、勞動部、環保署、營建署協辦,縣市政府辦理,半年內實施高風險工廠聯合檢查。 |
一時的聯合檢查,與專責機構仍有差距,檢查後如何輔導監督企業改善?企業如缺乏防災應變能力,地方政府仍應收回自主管理權力,並直接向企業課稅,強制執行防災措施,並由廠內工人及市民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