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礦業法在朝野立委的努力下,終於在立法院第九屆第五會期的正式會期結束前送出經濟委員會,距離蔡英文總統去年6月24日在頒發齊柏林導演褒揚令時提出的礦業改革承諾,整整一年。在此呼籲民進黨政府,明天6月8日是立法院朝野協商,請將礦業法排入自6月11日起召開維持約一個月的臨時會的議程,展現出改革的魄力與決心,通過進步版本的礦業法,以弔念齊柏林導演在天之靈,還給台灣山林一個公平正義。
修正霸權礦業法 讓礦業開發正常化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專員黃靖庭指出,礦業法需要修正的條文非常多,包含:拔除霸王條款、礦權展限需經國土區位和環評審議、礦業開發需踐行原基法保障部落權益及礦場資訊必須公開透明等等,都是關鍵且必要的改革。全面執政的民進黨口口聲聲說改革需要時間,經過這一年相信民間已經等夠久了,這次修法只是要修正長期向礦業權者傾斜的不合理條文,這樣的修正並不是要為難礦業權者,而是希望礦業開發可以正常化,跟所有的開發行為有一樣的規範。
除了上述關鍵條文之外,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也提到,每次礦權展限,最長可達20年,過去為避免修法前夕的闖關潮,立院曾提案凍結展限的核定。因此,礦業法應明定「已申請但尚未准駁之案件」,適用新版礦業法,以落實礦業改革。再者,違法取得礦權之應撤銷事由,應增加「賄賂」、「恐嚇」,而不限於政院版的「詐欺」、「偽造文書」;且只需確定有罪(包含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確定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54條不起訴確定),即應撤銷以不法手段取得之礦權,不應限於未受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宣告。最後,也希望新版礦業法能納入環境保證金制度及公民訴訟條款,讓礦業法更周延。
礦業開發多位在原住民族地區,相關條文卻只修半套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專職律師主任謝孟羽表示,目前出經濟委員會的版本,關鍵條文幾乎都是保留,原民權益僅通過「礦業用地核定時」才需依照原基法第21條踐行諮商同意參與權的規定,但在「礦業權設定」與「展限」是否要踐行?是否溯及既往?部落會議否決之後的法律效果是什麼?通通付之闕如。
在礦業開發的個案訴訟當中,經濟部一直死守著2016年的行政院會議結論:「礦業權展限無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然而,這項結論已於2017年10月被監察委員孫大川及林雅鋒指出,有未依法行政之違失。這次的礦業法修正,經濟部同樣繼續視原住民權益於無物,一再表示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參與權將導致礦業產量的不穩定云云。如果蔡英文總統所聲稱的礦業改革為真,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為真,那麼,民進黨黨團就該矯正經濟部的錯誤,應該通過對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最佳的修法版本,才不會陷蔡總統於不義。
國際早有案例,經濟部應正視原住民族權利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對於原住民族「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權」已經明文規定。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代表洪簡廷卉指出,目前在國際上,「採礦計畫開始前就需得到原民知情同意」已獲普遍的肯定,事實上,紐西蘭和美國阿拉斯原住民都擁有「諮商同意權」,不只如此,紐西蘭的大型開發案甚至需要經過「文化評估」,紐西蘭毛利人甚至擁「專屬礦權」。澳洲則是透過「原住民土地法庭」、「原住民土地基金」,協助原住民與礦業業者協商、監督採礦。
目前全台202個現存礦區中,有161個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既有礦場是否明文規定需踐行原基法21條,是礦業修法成功與否的重要指標。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總召賴韋利表示,過去兩周,針對原民立委對於礦業修法的調查,國民黨籍的廖國棟、民進黨籍的陳瑩及時代力量的高潞.以用等三位不同黨派的原民立委,皆簽署承諾書表達支持「礦權設定、展延、礦業用地核定等階段,都必須經過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且從未經過部落同意的既有礦場,也列入諮商同意權之追訴對象,必須經過部落同意開採,否則廢止礦權」。但很可惜的是,上週出委員會的礦業法草案,在經濟部奮力阻擋下,仍未將原住民族權利的條文完整通過。
宜蘭縣南澳鄉是全台灣礦場密度最高的地區,共有31個礦場,南澳青年聯盟的盟主Yabung Toli強調,現行礦業法,讓財團如進廚房般的進泰雅族的傳統領域,開發一個又一個的山頭,南澳泰雅族人的土地,就這樣無聲地被剝奪、被侵蝕至今。自1957年,礦業權者在沒知會當地南澳澳花村族人也未獲同意就開採,廢石直接從山腹推落到溪谷,楓溪河床堆滿累石,溪水變成潛流。30年間部落地景發生巨大的改變,土地被剝奪、環境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山頭坍塌,不僅賴以為生的河川充斥著泥水,族人的身體健康也長期受到塵霾侵害,只要一天,就可以看見葉子上厚厚的一層灰,這是礦場周圍的部落日常生活。礦場雖然帶來工作的機會,但環境與產業的變遷,卻也讓南澳泰雅族人失去與土地的連結。因此我們堅持主張,礦業法必須納入原基法相關條款,讓所有在地原住民族都能夠自己來決定部落與土地之間資源利用的關係,讓原住民族能夠依法保護自己的傳統領域和文化,透過協議的尊重機制,避免大規模的開發造成環境不可逆的衝擊!
礦業法修好修滿,臨時會完成三讀
綜觀上述,礦業法草案還有很多進步空間,雖然經濟委員會推出的版本已具進步色彩,但許多攸關改革是否到位的關鍵條文,仍以保留居多。對此,長期支持礦業改革的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高潞•以用•巴魕剌立委認為原民相關的條文,依然不樂觀,需要朝野一起努力,再加把勁才能符合民間期待。親民黨團透過管道表示:「礦業修法迫在眉睫,除了臨時會需盡速通過外,也希望礦業法不是貿然通過,具改革色彩的條文,例如:補辦環評,還是要堅持」。民間的期待已經很明確,進步的條文版本也有了,礦業修法的最後一哩路,我們要求立法院席次最多的民進黨團,兌現蔡總統「礦業改革」承諾,做出真正的改革,回應21萬人連署的民意。
修正霸權礦業法的主張,關鍵條文內容與法律效果如下:
修法關鍵 | 條文內容 | 法律效果 |
礦業權展限 | 需徵得土地使用管理機關同意 | 未經同意應駁回申請 |
礦業權設定 | 需經環境敏感區該管機關同意 | 未經同意不予核准 |
環評 | 需通過環評
若提替代方案以一次為限 |
未通過應廢止礦業用地 |
原民權利 | 礦權展限、用地核定均需諮商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 | 未取得同意應廢止礦業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