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張心華
RCA案即將在6月21日於最高法院召開三審言詞辯論庭,RCA員工關懷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等團體於6月14日前往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抗議。
工傷協會專員劉念雲表示,歷經15年,RCA案已走到最後關頭,6月21日將在最高法院召開三審言詞辯論庭。律師團在準備過程中發現奇異公司於今(2018)年4月時呈交一份書狀給最高法院,引用了美國的「法庭之友」制度,找來美國全國製造商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 , NAM)、美國全國對外貿易理事會(National Foreign Trade Council , NFTC)針對RCA案提出意見,表明「如果台灣法院維持二審的原判,可能會讓台灣的投資環境欠缺可預測性,成為不受歡迎的地點。」
「根本不是法庭之友,而是RCA、奇異、湯姆笙的共犯!」劉念雲痛批,奇異公司找來的這兩位「法庭之友」NAM 和NFTC,其團體性質和所陳述的意見令工人相當憤怒,劉念雲也把NAM 和NFTC比喻為「胖虎型朋友」,「跟你當朋友,但隨時隨地舉起拳頭對著你,如果有一天你不聽他的話,他就一個拳頭打過來。」
劉念雲解釋,美國的「法庭之友制度」,是當法院認為案件涉及社會重大影響,除了聽取訴訟雙方的聲音外,也會盡量採納各階層、領域以及可能受影響團體的意見,以便深入了解案件和其後續社會效應。
劉念雲說,NAM 和NFTC這兩個團體在「法庭之友」意見書隻字未提RCA造成的污染和對工人的傷害,反而語帶威脅、袒護。劉念雲強調,對工人和台灣社會而言,RCA案這20年來涉及職業安全衛生、職災勞工權利、環境汙染等議題,是非常重要的轉型正義案件。
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所長林宜平指出,RCA案是經濟奇蹟背後的故事,當年RCA為了節省夏天的冷氣開銷,違法進行室內空氣排氣再循環,導致室內空氣中的有機溶劑濃度因為不斷循環而升高。此外還將自來水與地下水接通,讓員工喝進遭有機溶劑汙染的地下水,就只為了節省水費。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表示,這是RCA工人第二次來AIT抗議,第一次抗議是在2001年3月23日,罹癌的RCA員工頭綁「工人火大」布條、亡者家屬手捧遺照,共同抗議美商公司殺人、賺飽就跑。
劉荷雲質疑,NAM和NFTC難道沒有看到RCA公司還在花錢整治嚴重汙染的桃園廠嗎?怎麼會來護航RCA、奇異、湯姆笙這些污染的罪犯、害工人罹癌的殺人犯?劉荷雲認為這兩個團體根本不是法庭之友,而像是來台灣殘殺工人與環境的美國犯罪集團。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陳信行指出,奇異公司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其實是當事人偽裝的,因為奇異公司的高階主管都是這兩個團體的董事會、理事會成員。陳信行也說,「法庭之友」意見書提及的「法人分離原則」實際上是「賺飽就跑原則」,而台灣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就是要避免公司以虛設公司等方式逃避責任。
劉念雲指出,二審判決採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定奇異、湯姆笙公司須負賠償責任。而奇異公司併購RCA公司,因此繼受了所有RCA犯罪及後續賠償的責任。之後奇異把公司賣給湯姆笙,便已經知道有汙染、勞檢不合格等問題,而知情的湯姆笙又將公司土地賣給長億集團。劉念雲強調,併購是事實,所以並不適用法人分離原則,也希望最高法院不要把「共犯」當成法庭之友。最後劉念雲呼籲,RCA案對台灣社會有重大影響,希望最高法院能開放法庭直播。
最高法院6月19日透過新聞稿表示,言詞辯論庭已開放64個旁聽席供媒體或其他民眾旁聽,合議庭認為法庭直播並非法院依訴訟指揮權決定。此外,法庭直播目前並無法源依據,而言詞辯論是原告、被告及法院三方關係,基於尊重當事人和其訴訟代理人意願,同時參考司法院釋字第603號「個人自主決定個人資訊應如何公開」,徵詢訴訟雙方意願,但除了原告同意之外,四名被告所委任的訴訟代理人當中只有一人同意,其餘均不同意。因此合議庭決定6月21日言詞辯論庭不開放法庭網路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