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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當司法選擇站在雞蛋的另一邊,建商笑,小民哭

圖/新店瑠公圳百歲人瑞迫遷案,於本月3日上午召開二審言詞辯論庭,反迫遷團體召開記者會陳情。(新店瑠公圳百歲人瑞反迫遷連線資料照片)

文/新店瑠公圳百歲人瑞反迫遷連線

眾所矚目的新店瑠公圳百歲人瑞迫遷案,本月初進行二審言詞辯論,由審判長方彬彬、受命法官朱美璘與陪席法官許純芳進行審理,並於7月24日進行宣判,二審法官全面推翻本案一審引用兩公約精神、判決建商敗訴的結果,要求百歲人瑞陳罔市阿嬤與其孫女賴碧珍小姐,應於八個月內拆屋還地,雖可上訴、建商也需等到八個月後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官幫建商提供解套方案,就是建商僅須提出合計57萬6仟元之擔保金,即可申請假執行逕行拆屋,陳罔市阿嬤與賴碧珍女士若想暫保家園,則須提出總金額172萬8仟元的反擔保金。

新店瑠公圳百歲人瑞反迫遷連線痛批,二審法官在發布給媒體的判決新聞稿中,已敘明陳罔市阿嬤與賴碧珍女士名下,可處分之土地、存款總資產為178萬3365元,如今不僅推翻一審判決,還要求陳老奶奶與賴姊拿出全部財產來守住家園,要他們未來的日子怎麼過下去?若加上同案另一件訴訟,兩件訴訟二審均遭判決敗訴,合計需提出2500萬以上之反擔保金,才能暫時守住家園,二審法院之兩起判決,已然成為此官商勾結、侵害人權迫遷案的最大幫兇,逼迫遭迫害的人民走上絕路!

賴碧珍女士:呼籲蔡英文總統面對居住權爭議,莫讓司法繼續沉淪!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已明顯感受到受命法官對我們的不友善態度,因此在二審宣判前心中就隱隱覺得不樂觀,當庭聽到法官判決後,確認懷疑成為事實後,內心還是非常難過遺憾,沒想到二審法官竟完全未尊重原審判決,也漠視客觀的證據事實。

一屋兩訟纏訟多年,已經對我外婆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此刻高齡年邁的她應該以平靜、安靜的步調在孰悉的老宅過晚年的生活,而所有棘手的訴訟問題就關在門外由我一肩扛起,因此令人遺憾的二審敗訴結果,我依然不會讓我外婆得知。

一間居住超過70年的房子,被疑似官商勾結取得土地的人要求拆屋還地,承審法官竟也漠視從日據時期以來七十逾年的客觀事實證據,只看眼前的土地所有權,不願傾聽我們的請求,追究建商是「以什麼犯罪手法」取得所有權,法官此舉難道不會鼓勵其他建商知法犯法?

日前內湖「小燈泡」命案的兇嫌王景玉,從地院到高院法官,皆引用二公約保障,免除死刑僅判無期徒刑。反觀百歲人瑞安身立命的家園,一審法官引用二公約保障居住權﹑生存權等基本人權,高院法官卻完全漠視二公約的存在,難道未獲多數社會大眾關注的迫遷案,就可以輕易被淹沒在不公不義的惡行之中嗎?當法律與良知有牴觸之際,握有權力者應抬高道德和良知,台灣的司法不容官商勾結而遭褻瀆,為了居住正義和土地正義,「絕對會上訴到底」。

大埔「張藥房」7/18舉行原地重建動工儀式,總統蔡英文以及新任內政部長徐國勇,都親自趕赴現場參加動工典禮,展現落實土地正義的決心,因此,誠懇呼籲總統蔡英文應出來面對居住權這個問題,別讓悲劇繼續重演,也絕不可讓司法繼續沉淪。

委任律師葉恕宏: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否則即構成權利濫用

臺灣高等法院就105年度上字第1513號拆屋還地事件,判決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建物拆除後返還上訴人,高等法院就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認定顯然違背最高法院見解,並忽略系爭建物其歷史、文化上保存價值之公共利益,上訴人顯然構成權利濫用之問題。

判決理由稱被上訴人申請因時效取得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由新店地政事務所以被上訴人未完全補正為由,駁回申請而不存在,無庸就被上訴人是否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裁判云云。

然最高法院80年度第2次民事庭決議早已表示:占有人於土地所有人起訴拆屋還地前,主張其已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而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為地上權登記並經受理,受訴法院既均應就該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

本件被上訴人於102年12月18日訴訟繫屬前向新店地政事務所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業經新店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最高法院決議,受訴法院應就被上訴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高等法院判決顯然背離最高法院之決議。再者,新店地政事務所遲至103年4月8日訴訟進行中方發文通知被上訴人補正,倘以地政機關審查與辦理程序之遲速,影響占有人之權益,顯會造成不公平之結果,實非妥當。

另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否則即構成權利濫用。被上訴人家族居住在系爭建物、和平使用系爭土地已逾70年之久,迄今仍是被上訴人及其外婆陳罔市唯一賴以居住生存之房屋,且新北市文史學會亦認定系爭建物在日治時期已存在,係瑠公水利組合附屬建物,為罕見的水利組合時代遺留資產,有其保存之歷史意義與文化價值。

反觀,上訴人李姓家族為新店地區大地主,設立崟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不動產開發,為興建豪宅大樓牟取暴利,收購系爭土地訴請被上訴人拆屋還地,迫使被上訴人及其外婆陳罔市面臨無家可歸之慘境,造成其適當住房權、生命權及健康權之損害極大,顯然構成權利濫用。

反迫遷連線:期盼三審判決能有所改變,依法衡平居住權與所有權。

針對此次二審判決,反迫遷連線深感遺憾。法官雖認為,兩公約居住權並無法與「合法權利」對抗,僅賦予當事人向國家請求給付適足住房的請求權;然而判決理由中並未詳加論述經社文公約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明顯忽略了居住權的防禦面向。依據經社文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完整的居住權保障,應使人們可透過法院來抵抗迫遷(第15點),不論其占有形式為何,只要有長期居住的事實,都應受到免於非法迫遷之保障(第8點)。縱使原告並非直接負有公約義務的國家,但依據第7號一般性意見,國家仍有義務確保法律防止第三方(即私人)執行不符公約規定的強制驅逐(第8點)。司法權作為國家一環,當然也不應自外於公約賦予國家的義務。此次判決率斷地否定了居住權在訴訟中與對造所有權衡平的可能性,卻未充分論述並考量上述已內國法化的規範,期盼三審判決能有所改變,依法衡平居住權與所有權。

地方工作者吳柏瑋:司法,真的保護不了好人!

兩年前的盛夏,是我認識賴小姐的開始,跟賴小姐認識的兩年多,一直感受到他是一個堅強、堅持又不失溫柔的奮鬥者,為了居住正義以及阿嬤的人生,努力的奮鬥著,兩年來的司法壓迫所帶來的身心壓力,都沒有讓賴小姐的微笑消失,但昨天的審判結果,讓柏偉深刻地感受到「法律不是為好人服務,而是為富人鋪路。」

是怎麼樣的利益,讓建商不惜以一案兩告的方式對善良的居民、老屋與老樹帶來司法壓迫,是怎麼樣的勾結,讓居民應擁有的安居樂業成為犧牲,是怎麼樣的心態,不惜讓一位百歲的人瑞在晚年飽受折磨與如此的屈辱,難道人民要「安居」、「老有所養」真的這麼難?

我們的司法、制度與政府,到底保護了誰?

百歲人瑞與孫女面臨迫遷危機。(照片來源:新店瑠公圳百歲人瑞反迫遷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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