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不滿環評資料作假 反馬頭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成員落髮抗議

文/公庫特約記者張已亷

馬頭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開發案於8月15日下午,在高雄市環保局召開第五十五次環評大會審議會議。會議開始前,反馬頭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與贊成開發方於環保局門口,前者控訴富駿公司所提之資料明顯有誤,後者則訴求政府儘速決議該環評案件。

最終環評委員決議該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居民痛批:「為什麼假的資料,委員還要接受呢?」其後,自救會長高淑慧以及成員小邪以落髮行動控訴市府提出的環評結論,高淑慧更宣布將藉由參選議員來反轉當地所承受的不公對待。

富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在高雄市旗山區馬頭山一帶申請「乙級廢棄物處理場」開發案,並與可寧衛公司進行技術合作,當地居民擔心掩埋場將污染地下水及提高山坡地滑動風險,因而組成「反馬頭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進行抗爭。案件歷經三年環評審議,至今仍未落幕,而針對富駿公司過去所提環說書內指出掩埋場預定場址下並無地下水,也無影響既有生態的疑慮,自救會方面則要求市府相關局處會同相關單位,重新檢查當初的環說書內容是否有誤。

當天會議首先由高雄市環保局綜合計畫科報告,今年4月及5月由環保局主責,曾進行多次「地下水觀測井管開篩現場勘驗」,環保局於兩個月內針對自救會質疑的八口觀測井管,邀集開發單位、委外施工單位吉泰工程、自救會成員,以及第三方公正單位「鑿井公會」與會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多個井管未開篩,意思即是並未準確地於管壁挖洞,讓地下水得已流入並且進行檢測,進一步證實富駿公司過去於環說書裡提出的「此地無地下水」一說,並沒有經過正確的量測方式,馬頭山底下是否有地下水仍有待確認。

而後開發單位則提出五點改善部分,包含:新增水體分佈調查、擴大生態評估範圍、調降掩埋量體、承諾廢水零排放,以及未來封場維護措施等。針對場址下方是否具有地下水的開篩檢測爭議,開發單位解釋,過去確實有引用錯誤資訊,但後續相關資料則改為使用另外裝設的四口標準監測井,並額外新增十四口標準監測井,檢測結果仍顯示馬頭山地區地下水貧乏,僅有淺層局部且不連續的「暫棲水」,此水體為維繫當地生態的水源,但無法成為人類可使用的水資源,更無影響大高雄用水品質的問題。

生態評估方面則顯示基地外仍有足夠空間給予物種棲息,無破壞物種疑慮,另外也將減少掩埋量體84萬立方米,並調降掩埋高度30公尺,進而提高整體邊坡穩定,再者,有關滲出水部分,開發單位承諾將以全面封場、新增滯洪沉砂池,以及廢水回收澆灌等措施,將對於二仁溪的衝擊極小化,最後則提到封場後,將擬五億元預算作為後續維護機制運作基金。

會議中也有多位民眾發言,前環保署副署長符樹強表示,目前台灣既有的掩埋容積量不到三年就會用完,盼有責任感的業者能兼顧經濟與環境,達成雙贏,也希望大家從心理層面相信環評制度,相信專業。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安系副教授樊國恕指出,高雄境內的十五個工業區是帶動整體經濟發展的龍頭,因此市民在享受之餘也須承擔、督導,並解決污染的問題,如今有本地環保業者願意協助,且就過去二十年來自身對於廠商的觀察,樊國恕保證沒有污染環境的疑慮。

然而,靜宜大學生態學系助理教授劉烘昌卻認為,富駿公司就是「先射箭再畫靶」,買了地才設廠規劃開發,面對民眾的挑戰才有後續的補充調查行動,結果也顯示馬頭山實為「生態諾亞方舟」,就以生態指標「食蟹獴」的數量多於臺灣其他生態保育區來說,「倘若這個地方不做保留,其他的生態保育區都可以廢除了。」他也進一步批評,過去廠商提出的地下井及生物調查錯誤百出,如今卻以其他資料企圖彌補過錯,讓居民難以容忍。

荒野保護協會台南分會環境培力組長張讚合則呼籲,廠商應遵守國土計畫法規定的廢棄物掩埋廠相關設置辦法,避免選址於高風險土地上,另外,也應拋棄「被動」地接受廢棄物的方式,改以採取主動式處理的技術,撤銷開發案,轉型運作模式,最後,張讚合認為,五億的維護基金實際上並不足以應付災難性的危機。

反馬頭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發言人龔文雄說,「從拔出第一根沒有開篩的管子那刻起,這本環說書就一文不值了。」他批評,富駿公司就是一個沒有誠信的公司,讓一個沒有信用的公司來地方開發,倘若造成不可逆的污染情形,誰來負責?況且,廠商於後續提出的環說書針對掩埋體安全性分析、地質敏感區調查、邊坡滑落問題、緊急應變措施等,內容明顯有誤,「誰知道這本環說書還有多少資料不實,不知道真假要如何審查,請問環評委員誰敢背書讓它通過?」他強調,如果繼續審查開發案,擺明了高雄市政府可以接受造假不實的環說書,就是一個不重視誠信的政府,「如果政府沒有誠信,是不是可以拆了呢?」他認為,補件再審與二階環評都是在破壞環評制度,唯一正義就是不應開發。

會議於下午五點半左右結束,並於兩個小時後,宣布掩埋廠開發案進入二階環評審議,決議緣由與後續建議如下:

本案開發行為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認為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第三目「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第四目「有使當地環境顯著踰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之規定、亦即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重點項目如下:

第一,因地下水分佈情形與生態、邊坡穩定及地下水污染等具關聯性,地下水調查尚須釐清補強。
第二,設置標準監測井時間與生態調查部分時間重疊或時間很接近,生態調查是否具代表性尚須釐清。
第三,本案部分開發基地位屬山崩與地滑質敏感區,且基地東側約2.8公里有旗山斷層(活動斷層)即車瓜林斷層,鼓山斷層及龍船斷層等非活動斷層,本案之開發位處地質不穩定地區,有掩埋崩塌滑落,下陷之疑慮尚須釐清。
第四,本案位於二仁溪上游,且鄰近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廢污水如處理不當有滲漏情形,或遇極端氣候污水處理系統無法負荷之情形,對於二仁溪灌溉水質及大高雄飲用水質之影響之疑慮尚須釐清。
第五,建議加強與民眾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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