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實習記者許文映
歷經14年、5230天,RCA(美國無線電公司)公害職災集體訴訟案,日前(8/16)最高法院三審宣判,529位原告中,有246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其餘262人依照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獲RCA、GE(奇異)、Thomson(湯姆笙)及Technicolor公司賠償共約5億餘元。
RCA員工關懷協會及工傷協會成員原本期待最高法院能自為判決並提高賠償金額,因此對於三審判決結果,難掩失落。但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對於「時效」、「揭開公司面紗」及「因果關係」三大原則的見解,義務律師團代表、律師林永頌對此抱持樂觀態度。
3大原則仍維持 義務律師團:發回更審不一定不利
RCA公司使用易致癌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為電子零件的清潔劑,不僅沒有做好員工防護及污染物的處理,更任意傾倒有機溶劑於廠區的排水溝,使廠區土壤及地下水受汙染。使得工人長期暴露在有毒的工作環境、飲用受汙染的地下水,許多工人也在多年後罹患包括乳癌、鼻咽癌等職業病。但汙染事件在關廠多年後爆出,RCA公司早已在台脫產。
法院按RCA員工的不同狀況分為三類。分別是A類「已死亡員工及其家屬」、B類「罹病員工」及C類「尚未發病者」。A、B、C類員工中共有246人被發回更審,多數為C組員工,原因包含: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草率否定A、B類部分當事人委託工傷協會訴訟事實。且未詳加比對部分A類員工病例,就認定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書不符。也沒有說明為什麼部分A類員工的病症與研究報告不符,以及多位員工罹患免疫性疾病,卻沒有被規畫在同一組別。更審理由指向高等法院的疏漏。
另外,高院認同C組成員的DNA或心理層面的恐懼,都是RCA工傷可能對工人們造成的影響。然而最高法院卻認為,高院在沒有說明C組成員的身體健康有何具體受損情形,就判RCA等四公司賠償,可能過於草率,發回要求高院再徹查相關事實。對此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周漢威強調,律師團將會進一步強化在「健康權」上的論述,讓無良的企業負起該負的責任。
RCA員工多知道公司在廠區內傾倒有機溶劑的事實,但在污染爆發、多人罹癌死亡之前,RCA並沒有告知這些員工,工廠所使用的化學藥劑可能導致汙染、罹病。因此在「時效」認定的部分,即便RCA員工在汙染爆發超過民法規定十年效期後,才首次提起訴訟,高等法院仍認定員工關懷協會成員是在經過專業鑑定、因果關係逐漸確認後,才確知RCA汙染事實。再加上RCA公司掌握大多數證據,卻又不負起舉證責任,法院駁回RCA公司所提「10年追溯效期」已過的抗辯,並認為這是權利濫用。
法院還考量到員工關懷協會與RCA公司之間財力懸殊,科學鑑定所需耗費資源龐大,員工關懷協會可能無法負擔,因此法院只要求RCA員工關懷協會提供「蓋然性」因果關係的舉證。
也就是說,員工關懷協會的成員們只要能證明所罹病症與IARC(國際癌症研究機構)、U.S. EPA(美國環保署)等研究報告顯示的化學物質可能導致的疾病相符,就可以被認定為職業病。而其他像是有機溶劑使用品項、使用量、汙染物處理方法等舉證責任,則落在RCA公司身上。
從1977年開始RCA公司就曾因為污染,被桃園地院判處罰金,後續奇異及湯姆笙公司在台期間,明知有污染事實,卻未進行改善。為了規避相關責任,奇異公司甚至將大部分資產匯出國外,使RCA公司在台形同脫產。不過根據《公司法》154條第2項「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將曾經持有股份的公司認定為原公司的分身,奇異、湯姆笙及Technicolor公司都曾先後持有RCA公司股份,因此必須為員工關懷協會的成員罹病及死亡負起連帶責任。
RCA案從污染、爆出汙染到法院訴訟階段,已超過20年,是台灣史上涉及人數最多的職災、公害事件。與跨國企業進行訴訟,再加上國家法律未臻完善,使RCA員工在訴訟過程中,遭遇不少困難。不過這次的判決結果,除了確立一、二審的進步原則之外,也會成為未來台灣勞工面對職業災害,爭取公害損害賠償時,有利的判決先例。
專家學者:台灣職災認定、賠償金額上都有大幅進步空間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從一開始訴訟,身體沒有病痛到現在依靠背架,仍無法久站。RCA公司爆出汙染超過20年,但她不確定「關懷協會成員是否還能熬過下一個20年?」
日前美國孟山都(Monsanto)公司,因為沒有警示其生產的除草劑「年年春」(Roundup)有致癌疑慮,遭美國法院判賠一位罹癌、瀕死的園丁2.9億美元(約台幣89.8億元)。律師林永頌向社會大眾呼籲,不要看到5億就認為RCA員工獲得鉅額賠償,因為這262名員工的判賠金額,還不及這位園丁賠償金的1/13,而且後續追討賠款,還會有一段漫漫長路要走。
根據勞動部統計,近10年來台灣職業相關癌症給付人數偏低,每年都維持在10人左右,職業性癌症的成因複雜,罹病暴露很少是單一因素,勞工也難以蒐集暴露資料,因此在認定上相當困難。2015年職業性癌症個案增加到146人,也是因為RCA員工一審勝訴。對此,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彭保羅認為,台灣職業病認定方式是需要改善的。
過去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就不斷要求政府提高職災勞保給付費率,年底《職災保險法》將立專法,工傷協會專員劉念雲向蔡政府呼籲,制定完整的職業病工人照顧方案,不要讓台灣的職業病工人和RCA工人一樣,「只能走司法途徑,一等就是20年。」
另外,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陳信行也提到,工人們可能因為聽不懂判決,不知道該哭、還是該笑。他認為台灣法院常常使用拗口的語言,讓人難以理解、親近,這也說明了台灣的司法改革,還有很大進步跟努力的空間。陳信行直言,在台灣「菁英式」的教育方法底下,科學家只追求個人成就,卻沒有專業倫理素養,這些精英制定的政策製造出龐大的社會成本,卻不用負起任何責任。
8月24日「二軍」一審 關懷協會盼法院照三審結果 做出有利判決
同樣也是潛水夫症的工人、工傷協會研究員賀光卍表示,過去RCA員工關懷協會及北捷潛水夫症工人戰友團共同爭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8月17日捷運潛水夫症案開庭,潛水夫症的工人會把RCA案中確立的「時效原則」當成是禮物,帶進法庭。(公庫報導)
2015年RCA員工關懷協會「一軍」一審勝訴後,原本希望加入二審訴訟、卻被法官建議另從一審重新打起的RCA員工「二軍」,也即將在8月24日於台北地方法院展開言詞辯論。員工關懷協會盼社會大眾繼續關注此案,也希望法院可以依照「一軍」判決的進步原則,做出有利二軍的判決。工傷協會和員工關懷協會也誓言,在還沒全員勝訴之前,將繼續抗爭到底。
公庫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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