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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勞動事件法今立法院一讀附委 應列優先法案並儘速三讀通過

文/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由司法院研擬提出,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查的「勞動事件法」,將於今天排入立法院會的院會一讀並附委,長期推動勞動司法改革的台灣勞工陣線表示:「勞動事件法是勞陣倡議近二十餘年的重要法案,也是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要決議,希望能夠讓勞工可以透過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和平等的司法程序,快速解決勞資爭議以恢復正常生活」。因此,台灣勞工陣線呼籲立法院朝野應將勞動事件法列為最優先的法案,儘速三讀以保障勞工的司法正義。

回顧這部專法的倡議過程,從1990年台灣勞工陣線提出的「勞動憲章」,主張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以及各團體推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法運動,無非希望能夠強化司法在解決勞資爭議的角色;2009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上路是一項重要突破。但在司法上勞工仍存在許多訴訟障礙,因此參考日本「勞動審判法」的經驗,訂定勞動訴訟法就成為勞工運動的重要訴求之一。

司法和行政兩院的勞動事件法全文共五章53條,內容除了擴大法院處理勞動事件的範圍、勞動法庭設置與專業法官的選任、更有利勞工的法院管轄,以及包括標的價額標準、裁判費與執行費暫免等降低訴訟障礙規定之外。勞陣認為,該法上路後,勞資爭議將可以透過法官和兩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應可大大的減少在行政調解實務上資方惡意缺席的情況。而作為訴訟前置的調解程序,亦規定於三次期日內終結,將可以讓勞資雙方更能快速釐清法律關係和爭點,共同力求達成合意解決方案。

而在勞動事件法的審判程序,強化了雇主文書提出的義務,違反證物提出命令,法官可裁定三萬元的罰鍰,將可以大大的改善勞工舉證不易的弱勢處境。此外,透過中間確認之訴和工會對雇主不作為之訴之提起,都可以讓涉及共通基礎之團體訴訟的案件更加簡化迅速。而在保全程序上,無論是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供擔保金額、薪資事件、確認關係存在及調動等事件的保全,都有相當積極之規定,尤其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可以做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於促進訴訟平等有很大的意義。

勞陣認為司法和行政院的版本仍有幾點稍嫌不足之處,有待立法過程中補強,其中包括勞動法院的設置,引入非職業法官之參審制、勞工保護團體的多元性、酌減勞工敗訴案件之訴訟費、調解程序免徵費用,以及將企併案件納入保全程序等,都應對勞工有更有利的設計。最後,勞陣重申,司法和行政兩院都已有高度共識,而國會又多數的執政黨應將勞動事件法列為本會之最優先法案,並儘速通過,讓勞工在遭遇勞資爭議時能更即時妥適的獲得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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