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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踐踏人民工作權

文/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

針對立法院原訂於今日(2018/10/24)審查《宗教基本法》草案一事,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今日發表聲明,譴責該法案踐踏非營利事業勞工權益,尤以草案第14條:「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聘僱從事宗教事業之人員,得以具有與該宗教團體相同宗教信仰為聘僱條件,不構成就業服務法之宗教歧視。」侵犯全體國民工作權及宗教自由為鉅,本會樂見部分立委撤回連署,強烈呼籲帶頭提案之立法委員應主動撤案,勿成為大型宗教團體管理階層的打手,茲聲明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指出,《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4條允許宗教團體得以特定宗教信仰為聘僱條件,排擠異教徒或無宗教信仰者的工作權及宗教自由,已明確違反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宗教自由之精神。

並且,條文所稱「其他宗教團體」定義不明,倘若至少1,902個大小不等的「宗教興辦之公益慈善事業」(學校、醫療院所、養老院、教養院、福利基金會等)也包括在內,則連知名的東吳大學、東海大學、馬偕醫院、慈濟醫院、嘉義基督教醫院、私立徐匯中學等教育、醫療、社福機構的求職者都會受到影響。《宗教基本法》草案一旦通過,上述機構將可合法拒絕異教徒或無宗教信仰者求職,嚴重影響人民工作權及宗教自由。

二、本會指出,《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4條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為其背書,係曲解大法官意旨。許秀玉大法官曾於該號釋字之協同意見書中明確表示:「有害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一般國民皆須遵守之規範者,自不得以宗教自由為護身符。……至於何謂宗教自主權所及之本身事務,則應以是否為實現宗教目的所必要為斷。」提案立委諸公一再強調宗教自由不可侵犯,然工作權亦同屬我國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且無論憲法或《就業服務法》皆屬一般國民須遵守之規範,《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4條意圖超越憲法,顯然已違反立法原則中的「法制調和原則」。

三、《宗教基本法》草案其它條文亦頗多爭議,多個教育人權團體聯合提出《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民間團體聯合聲明》,環保團體亦提出《聯合聲明:反魔鬼法案《宗教基本法》》,兩份聲明稿從教育、人權、兒少自主權、環境權、生態保育等多個角度,指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條文諸多疑慮。本會除聲援友會的這兩份聲明稿,也從勞權角度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勞工權利與環境權、人權等社會價值一樣不容惡法侵犯,期盼立委諸公早日回頭是岸,儘速撤案。

非營利事業之勞工,包括宗教法人之受僱者及求職者,均為本會組織範圍。本會嚴正呼籲《宗教基本法》之提案立委應儘速撤回提案,切勿成為宗教法人上層管理者之打手,侵犯基層勞工及求職者之工作權與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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