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今天是李明哲被中國強迫失蹤的第586天,他被非法逮捕任意拘禁已經超過一年半。李明哲的妻子,李凈瑜在今年3月、5月、6月、7月與9月,5度赴中探視李明哲,發現明哲體型消瘦許多,且至今明哲仍無法用電話或是書信,與家人或朋友通訊。關於明哲高血壓的健康情況,至今我們也無法有任何來自醫學專業人員的判斷。
李明哲救援大隊所有聲援團體再次呼籲,中國官方應立刻釋放李明哲,也不應該限制他對外通訊的權利,更不應限制家屬的探視權。同時,也呼籲中國獄方應清楚說明明哲的健康狀況。
10月19日,當李凈瑜欲再度前往中國探視先生,卻由海基會轉達台商協會告知李明哲已被移監的消息,而導致此次探監無法成行。李明哲無預警被移監,家屬至今「並未」獲得任何由中國政府寄來的書面「通知」,此種不作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條,收監五日內應通知家屬之規定。
更甚者,明哲究竟何時移監,為何從湖南「赤山監獄」移監至河北「燕城監獄」,中國官方必須清楚交代。根據網路資料,燕城監獄是中國監獄改革的試驗基地,中國的司法部部長曾表示,要把此監獄作為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的中心。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7與48條,受刑人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也可以會見親屬與監護人。中國官方將明哲與外界和親屬之間的聯繫隔絕,明顯已經違法。
根據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68條,「所有囚犯均有權將自己被收监、被移送至另一監所以及任何嚴重疾病或受傷之事告知自己的家人或被指定聯絡人。」中國這次的做法也再次違反這個「最低待遇」的標準。
今年11月6日,中國即將在聯合國接受「普遍定期審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接受各會員國對其提出之各項人權改善建議;2009年及2013年二次的UPR審查中,中國一共收到來自其他會員國的422點的改善建議,但實際對照中國的實際人權表現,人權改善幅度極為有限。中國在其2018年UPR國家報告,除用脫貧成就掩蓋對少數民族文化語言身份認同的迫害,還宣稱許多與公民政治權利有關的法律已在過去幾年有大幅修正。但令人憂心的是,這些修正仍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標準;中國宣稱的人權進展只是以法律形式包藏禍心,並非真正的依法而治(rule of law)。
而在這次的審查中,由聯合國官方所彙整的針對中國人權現況的報告,也首次納入來自台灣民間組織的報告,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國際人權聯盟(fidh)合寫的報告,及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報告都被聯合國所引用。台灣民間團體也將於11月6日前往日內瓦,與多國民間團體在聯合國萬國宮場外進行抗議提出共同聲明。
【聲明團體】
李明哲救援大隊
台灣人權促進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陳文成基金會
青平台基金會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華人民主書院
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國會調查兵團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鄭南榕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