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律師公會
基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11、12、14、15案針對婚姻平權、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議題進行公民投票,本會基於律師法第1條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謹聲明如下:
1.按律師法第1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是本會基於律師法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應就人權相關議題表達立場,以落實律師法之立法精神。
2.次按「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此已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所闡明在案。
3.是基於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可知無論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均可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應為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所保障,此自為我國憲法所揭櫫之基本人權。本會基於律師法第1條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下,呼籲各界應尊重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之權利。因此,本次公投案第10及12案中,欲以透過修改民法婚姻章以外之形式處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之制度,此難謂合於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意涵。蓋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是不論性別、階級、族群、年齡、宗教、黨派、性傾向、身心障礙與否的差異,都應給予公平的對待,故此種隔離式專法已悖離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本會嚴正呼籲各界應正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以維護基本人權。
4.此外,就本次公投案第11及15案關於性平教育中是否應涵蓋同志教育部分,因同志教育之實施有助於學童認知、尊重並包容不同性傾向之他人,此亦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及維護人格尊嚴立法目的之所在。是基於律師法第1條之使命下,本會亦認推動同志教育之落實有促進基本人權之實益,而應予以肯認之,實難以苟同本次公投案第11案之訴求。
5.綜上所述,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此次所推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11、12、14、15案就婚姻平權、性別平等教育之議題,本會主張各界應以基本人權為出發點,包容及尊重不同性傾向之族群,支持以修正民法婚姻章之方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結婚之制度,並主張於性平教育中涵蓋同志教育、情感教育及性教育等面向,以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