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柯市長,不可迴避的人權問題! –人權團體給柯市長、台大醫院、衛福部的七大提問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11/10週六下午公視舉辦了台北市長候選人辯論,這次辦論異於往常,不開放任何公民團體提問。但從2014年的選舉所延燒至今的人體器官移植問題,尤其是柯文哲等醫師於2000年之後所發表的以葉克膜進行器官移植的論文,柯市長雖然也做了不少回應,但至今這些回應都沒有從實質層面解答大家提出的質疑。

2018年柯文哲市長針對器捐爭議的回應大多是:「四年前已經打過了」,而不做實質回應,四年前我們看柯文哲針對器捐問題的回應則是:「葉克膜是用來救人,跟器官移植無關」或「選舉失控了」或「絕無此事」「不要斷章取義,請細讀論文」等這類回應,但對於2000年論文及其博士論文中的無心跳器捐者,究竟是屬於什麼樣的生命狀態?家屬的告知同意是到什麼程度?不但論文中沒有說明清楚,柯文哲也一直未針對這些具體內容作出回應。

任何的醫學侵入人體的作為,不論其最終目的是否良善,並不代表其過程跟手段就可以忽略相關的倫理爭議,更何況這是攸關生命權的爭議,更不應該輕率,或因選舉而迴避。柯文哲2000年的論文,以葉克膜進行器官移植的爭議作法,在去年十月才通過的「無心跳者器捐準則」也都禁止使用葉克膜的情況下,當時這樣的人體實驗是否有倫理問題及法律責任?當初的這些案例,究竟處於什麼樣的生命狀態下,為何可以不用經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查,都必須說明清楚。

不論是柯文哲市長、台大醫院,還是衛福部,從2014年至2018年,都沒有就事實層面回應釐清疑問。四年來,如果有進行任何調查,調查結果為何,如果無調查,為何認為不需調查,這些衛福部也都應該交代清楚。台大醫院也應該提供相關資料說明。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團體,針對上述這些爭議,提出七大提問。請柯市長、衛福部、台大醫院,一一說明清楚。我們也會正式發公文給以上三個單位,靜待他們回應。

1. 器官移植的整個流程是否可分成?
a. 供給端/捐贈者(供體):捐贈勸募、供體器官摘取前器官保存(避免器官缺血)、器官摘取手術
b. 需求端/受贈受體(受體)端:受贈需求之提出、器官植入手術
c. 供給與需求的中介媒和配對

2. 柯文哲市長過去在器官移植過程中的角色:
2.1 柯市長擔任台大醫院器官勸募小組召集人期間,除了擬定相關SOP外,主要從事的是a 供給端、b 需求端、還是c 中介媒和端的工作?
2.2 柯市長是否曾說,在台大醫院加護病房任職期間因為並未開設門診,所以並無門診病患,因此並未參與b 需求端「受贈者」的器官移植評估,也未參與將器官植入「受贈者」的器官植入手術?
2.3 柯市長任職台大醫院期間是否曾參與器官移植過程中,a 器官供給端的任何流程?是否曾實際參與供體器官摘取前器官保存(避免器官熱缺血)?

3. 葉克膜ECMO在器官捐贈上的用途:
3.1 柯市長任職台大醫院期間,是否曾將ECMO用於保存器官捐贈者(供體)的器官?
3.2 一共曾用在多少個器官捐贈者身上?(2002年柯文哲博士論文:1998-2000年共有9人無心跳器官捐贈者。2000年柯文哲為第一作者之英文論文:4捐贈者共8顆腎臟。2005年英文論文:。2007年柯文哲主持衛生署委託業務計畫報告:從民國87年2月28日至民國94年4月2日,總共執行26例無心跳器官捐贈。總共摘取52個腎臟和1個肝臟供移植之用,移植結果良好。2008年澄清醫護管理雜誌:1998年2月28日至2005年4月2日間,台大醫院總共執行26例無心跳器官捐贈。台大醫院健康電子報:26例無心跳器官捐贈)
3.3 柯市長是否認為當時的這個作法,算是突破禁忌?突破什麼禁忌?後來何以不再使用?

4. 心跳不可逆的停止是死亡的最傳統認定標準之一:
4.1 自然心跳停止的死亡(例如病死)與人為造成心跳停止的死亡(例如毒死),在柯文哲市長的道德認知中有沒有不同?
4.2 柯市長是否曾為了保存捐贈者器官(避免器官缺血)的目的,在病患心跳自然停止(也還未認定腦死)之前,就注射一些無益於治療也無助於緩解病患痛苦的藥物?
4.3 這些藥物中是否包括抗凝血與血管擴張的藥物?此等藥物的使用有無可能誘發顱內出血或使血壓過度下降,而加速病患的死亡?
4.4 這些藥物中是否包括肌肉鬆弛藥物?此等藥物的使用雖然使病患運動神經喪失作用,但並無法確保尚未腦死病患的感覺神經也喪失作用?因此,病患雖不再有肌肉運動,但感覺神經並不確定已完全喪失?
4.5 為了保存器官目的而裝設的ECMO,是在病患心跳停止前,還是心跳停止後,連接上病患?ECMO開啟前,是否以氣球導管阻塞通往心臟的血管,並關閉心電圖,避免心臟在ECMO開啟後,心電圖上出現心臟再次跳動的現象?

5. 檢察官的角色:
5.1 器官移植前到場相驗的檢察官是否知道病患心跳停止有可能與人為注射藥物有關?
5.2 檢察官是否知道ECMO開啟前,即以氣球導管阻止血液回流心臟?
5.3 柯市長認為檢察官若瞭解心跳停止,並持續停止的真正原因,是否可能改變其所進行的相驗結果?

6. 捐贈者家屬的認知:
6.1 心跳停止後以ECMO保存器官前,雖然都得到捐贈者家屬的器官捐贈同意,但是否曾告知家屬,捐贈者心跳停止前所注射之藥物,有可加速病患的死亡?
6.2 是否曾告知捐贈者家屬,ECMO開啟前將以氣球導管阻止血液回流心臟?
6.3 是否曾告知捐贈者家屬,捐贈者心跳停止後的感覺神經可能並未完全失去作用?
6.4 柯市長是否認為無論是倫理上或法律上,都無須取得捐贈者家屬對於「人為造成心跳停止」的理解與同意?

7. 柯文哲市長是否曾以演講或實際操作的方式,將上述人工造成無心跳死亡後結合ECMO,以避免器官缺血的技術,傳授給中國從事器官移植的醫師?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