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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長榮航空上演穿越劇?竄改拒絕特休之違法紀錄,涉嫌偽造文書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勞基法第38條已自106年1月1日起改為「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若有經營急迫的需求,雇主才得和勞工協商另行約定日期,不過特休的排定權仍在勞方,雇主不能逕行拒絕或限制勞工申請特休。

但長榮航空公司仍一再未經協商就直接拒絕員工申請特休,因此員工於107年初起在本會與長榮航空企業工會的協助下,陸續申請調解和勞檢,並經桃園市政府裁罰確定,公告在案。

員工皆期許長榮航空公司能知法守法,孰料長榮航空公司仍繼續違反相關法令。除拒絕特休申請、或是公告春節期間申請特休視同缺勤紀錄不予全勤獎勵等情事,更誇張的是,本會11月7日接獲會員申訴,長榮航空公司疑似為了掩違法事實,竟於空服員的網路請假系統中,將107年過去月份拒絕特休之違法紀錄,竄改為「將與您協商其他日期」。

當初毫無協商事實,長榮航空也是經營民航機、不是經營時光機的,根本不可能上演穿越劇回到過去協商,竄改紀錄的作為顯然是造假。

本會顧問律師丁穩勝指出,長榮航空公司不僅違反勞基法第38條,竄改紀錄之舉更涉嫌偽造文書、違反刑法第215條的「業務登載不實罪」。

本會實不欲追究很可能是迫於壓力或無知等,而去竄改紀錄的基層員工,但為了維護本會會員權益,遏阻長榮航空公司繼續違法、繼續侵犯空服員或其他部門員工申請特休的權利,本會委託律師丁穩勝撰寫存證信函與長榮航空公司,並由常務理事李瀅、副秘書長周聖凱於11月15日寄出給長榮航空公司。

和長榮航空公司有過合作的前臺北市勞動局長、律師陳業鑫,曾在網路專欄〈勞工請特休假需要得到雇主許可嗎?〉指出,現行勞基法第38條就是「勞工指定哪一天就是哪一天」,相信長榮航空公司並非不清楚其法律見解,現在應該也已經收到本會存證信函,請盡速將相關紀錄恢復如實,並且停止拒絕、限制、刁難員工申請特別休假的任何方式,繼續知法犯法。否則一間會違法侵害勞工權利、更為了掩飾違法事實涉嫌偽造文書的公司,實難取信於基層、更難取信於大眾,望長榮航空公司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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