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是用來規範人民國籍相關權益的法令,直接影響尚未取得台灣國籍的五萬多名外籍配偶。外籍配偶要取得台灣身分證要經過很漫長的流程,其中一些法條在實務上也讓很多移民姐妹受到阻礙。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與幾名跨黨派的立委,公開民間版國籍法修正案。
這次移盟版的《國籍法》修法草案主要有三大重點,移盟顧問、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說明到:「第一是針對第4條,我們希望廢除對失婚移民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是比較一般外籍配偶的標準,第二希望修改第9條中放棄國籍的規定,避免新移民為了放棄國籍而淪為無國籍人球,第三是廢除第10條,讓已經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移民不需要等十年才得以任公職」
記者會上,越南籍的阿香拿起麥克風就情不自禁的哽咽起來,她說到因為丈夫離婚,而且不願撫養小孩,兩人協議離婚,由於現行法律規定,這外僑居留證就會依照一般外籍人士的規定,必須住滿五年,而且要有較高的財力證明,每個月要有基本工資的兩倍(到達三萬七),依年要有45萬薪資證明,不然就是要有動產存款五百萬,其實失婚後的阿香處境是更加限縮,但要歸化台灣籍卻相對來說反而門檻更高,讓阿香想跟小孩平安生活在台灣的心願好像是遙遙無期。
再來是印尼籍的露露,她已經嫁來台灣15年了,孩子都要升高中了。她面臨的是為了取得歸化國籍證明書前,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讓她非常的掙扎與不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