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行政院為了吸引台商回流,宣布將在今年一月起執行為期三年的「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只要在中國台商回流新設廠或擴增設備,就可適用「外勞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的優惠措施。台灣勞工陣線指出,「預核外勞配額」已經公然違反就業服務法「本勞優先」原則,勞動部必須立即停止執行「外勞預核制」並廢止相關行政命令,監察院也應調查是否有勞動部官員違法瀆職情事,如有則應對相關官員進行彈劾。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行政院在2012年底到2014年底也曾執行過以「外勞預核制」來吸引台商回流的方案,但其成效不彰,實際創造的本勞就業相當有限,之後在2015年又再度延續提出的「固台投資方案」也草草結束,可以顯見這種國家以特別優惠措施來提供水電、土地、資金、租稅與外勞人力的「向下探底」的低生產成本競爭的落伍思維做法,早已經無法吸引中國的台商回流,而當前台灣根本沒有再與中國競逐血汗經濟生產模式的本錢。
今年2019年行政院又再度提出「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只要是美中貿易戰受衝擊業者、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達2年以上、回台投資/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之企業,而且只要是該企業屬於:5+2產業創新領域、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自有品牌國際行銷、經認定回台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等上述五種產業當中的任何一類就能適用:「外勞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以及Extra制再提高10%,但總比率不得高於40%。」
台灣勞工陣線強調,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第47條也規定,「雇主聘僱外勞,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這也就是外勞僱用乃補充性而非替代性的原則。不過,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8規定,台商回流拿到外勞初次招募許可時,可先引進二分之一以內的外勞,不過當「雇主雇用國內勞工人數,已達其新增投資案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這就是外勞預核制的依據,顯然已經違反就服法第42、47條的母法精神。
舉例而言,某台商回流企業新設廠預計僱用總員工200人,政府核配80名外勞名額再加上120名本勞,企業在新設廠沒有任何一位本國勞工階段,就可以一開始先引進40個外勞,若該企業半年內招聘到60名本勞,就可以再核給40名外勞。此時該企業僅有60名本勞,尚缺60名本勞,不過卻已經雇用80名外勞,形成80(外勞):60(本勞)的荒謬情形,而且一年之後勞動部才會查核企業是否有聘足120名本勞。因此,「預核外勞配額」完全違反母法優先聘雇本勞的精神,更是違法圖利特定廠商。
台灣勞工陣線表示,前述審查準則第15-7條當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方式,應符合附表七規定。」而附表七當中對於查核時間的規定如下:「中央主管機關應自雇主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滿一年起」才進行第一次查核。這種行政機關以非法定的方式,在審查基準當中的附表偷渡自斷手腳、自我限縮查核基準的做法,對特定廠商放水,大開方便之門,顯有違法瀆職之嫌。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立法二十年來的「外勞警戒指標」,勞動部從未制定,已遭監察院糾正,且勞動部至今毫無作為,目前產業外勞達到44.8萬人的歷史新高,政府這次再以低廉生產成本為誘因,想要重新複製原來在第三世界國家享有的低勞動條件、低環保標準的生產模式來吸引台商回流,這根本是鯊魚回流,反噬勞工與環境的向下探底商業競爭模式,而違法的「外勞預核配額」圖利業者,將成為血汗經濟的推手,必須立即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