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駿彥(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因為2019年2月8日華航機師的罷工,導致媒體輿論提到罷工是否應該有預告期的議題,而且立法院相關人士也認為應該增訂罷工的預告期。我很擔心立法院在不瞭解臺灣勞資關係現狀下,胡亂再加上罷工預告期,導致臺灣勞資關係正常發展的路徑與可能性受到阻礙。
一、為什麼要給勞工罷工權
勞工罷工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行使,也是自由民主世界共同承認的普世權利。個別勞工與雇主因為經濟力的懸殊差異,在勞動契約訂定時無法有對等的立場協商討論,因此需要讓勞工得以團結組織成工會,再由工會代表勞工與雇主進行勞動條件的協商討論訂成團體協約。法律可以要求勞資雙方必須進行誠信協商,卻無法逼使任何一方一定要答應他方的要求訂成團體協約。因此勞資雙方歷經長期協商而無結果時,通常是資方不願接受勞方的條件,此時就必須給予勞方有一定範圍的爭議權利(罷工權),使團體協商能有機會儘早完成、訂成團體協約。
罷工是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之行為,而此罷工權行使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行為。因此罷工如果沒有給雇主帶來事業正常運作的阻礙,那就是失敗的罷工,也不叫做罷工了。不過大家也必須瞭解,勞工進行罷工也必須付出代價,在罷工期間雇主是可以不給薪的。
二、臺灣的法律對於罷工限制重重
罷工雖然說是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我國法律對於工會要實施罷工卻有多重限制。
1.爭議事項的限制
首先是權利事項的爭議,不得罷工;只有調整事項的爭議才可以罷工(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例如此次華航機師罷工,主要是要求對於過勞航班要增加機師的派遣人力。
2.罷工條件的限制
工會要進行罷工,首先要經過與資方進行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後才能罷工。
3.合法罷工的要件限制
工會要進行合法罷工,必須經過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得到會員過半數同意後,才可以進行罷工。
4.特殊行業罷工的限制
針對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證券期貨與銀行、通信業等與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相關之事業,工會要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才能進行罷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出來者,工會無法進行罷工。
基於以上限制條件,可以瞭解臺灣的法律比較傾向限制工會罷工,而這些限制都比世界上多數國家來得嚴格許多。
三、一般事業的罷工不應再設預告期
由以上說明,大家可以瞭解臺灣的工會如果要進行罷工,是必須先過五關斬六將,已經是非常不容易,評價臺灣的法律對於工會罷工不太友善,也不為過。
罷工既然是為了打開團體協商的僵局,罷工的目的是為了讓雇主體會勞工不提供勞務的壓力,在給雇主的正常營運帶來阻礙,那麼在以上多重限制外,如果還要課予預告罷工的義務,不得不說是對工會活動的一種打壓。罷工是勞資雙方實力的競爭,政府應該站在公正的立場,不應輕易介入。如果工會罷工還需要預告的話,那就等同於政府幫助資方解除正常營運的阻礙,對於勞資雙方的自主爭議與和諧關係的達成,都有危害。
其實勞工罷工要不要有預告期,是可以、也是應該由勞資雙方自主協商,訂成團體協約中的和平條款來解決。無需由政府強行在法律中再行限制,應該讓勞資雙方有比較大的空間自行談判協商。
四、與民生及重大公益相關的事業,在台灣現階段也無須預告期
所謂罷工預告,其目的不應該是預告給雇主知悉,而是針對罷工可能給第三人帶來損害時的預防措施。一般只能限制與民生、重大公益相關的事業,工會要罷工時應該要先預告。例如日本則規定運輸業、郵政、電力、通信、自來水、瓦斯、醫療、公共衛生等行業,罷工前10天必須向主管機關預告。其目的只在於讓受服務的人民,可以及早因應,而不是讓雇主可以及早防範。
但臺灣的現狀,法律根本無須再疊床架屋制定罷工預告期。因為類似日本必須預告的這些行業,在臺灣已經受到必要服務條款的限制,而幾乎沒有罷工的可能性了。截至目前為止,臺灣沒有一個企業能與資方達成必要服務條款的約定,原因在於雇主都要求至少有一半的會員勞工繼續提供勞務維持起碼的營運,但工會一定無法接受這個條件。畢竟罷工是為了給雇主帶來營運上的阻礙,如果留一半勞工繼續提供勞務,那罷工肯定失敗。既然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必要服務條款的約定,則這些工會是無法採取罷工戰術,又何必去增訂罷工預告呢?
其實在國外,所謂必要服務條款都是由勞資雙方自主協商,而在團體協約中訂成和平義務條款。絕大多數也只是勞資雙方合意,罷工時必須留下足夠的安全保衛人員,還沒聽過必要服務條款是約定成罷工要留下一半的人力繼續工作。很遺憾,勞動部迄今也沒有針對必要服務條款的限制給予一個明確標準,以致於形同扼殺了這些工會的罷工權行使。
其實,我一直認為必要服務條款的限制應該取消,因為那個規定已經變成死的規定,毫無用處。假如必要服務條款的限制規定取消,我同意與民生、重大公益相關的事業,例外可以有預告期的規定。預告之後,也不一定真的要進行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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