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許詩愷
去年11月24日選舉結束後,取得多數的「反同」三公投引起違憲疑慮,而立法院雖根據「以核養綠」公投結果進行修法,但擁核團體不滿政府未大幅度調整能源政策,也預計展開下一波公投連署。今日(2/19)數個人權、司法團體指出,去年選舉過程並未實踐直接民主精神,讓民眾進行有效且公平的溝通,他們呼籲《公投法》應儘速修正,避免違憲和造成社會分裂的情況再度發生。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說明,公投「直接民主」是為了補充「代議政治」的缺失,但現行公投法缺乏監督、平衡機制,於是部份擁有較多資源的團體掌握了發言權,推動違反人權的公投案,結果反倒傷害了民主機制。邱伊翎表示,公投正反雙方的經費應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辦法》且投票當天禁止宣傳、不得攜帶小抄進入投票所,募款經費則須比照《政治獻金法》,避免特定團體大量金援提案者,導致正反方資源過度懸殊。
而今日各團體的主張,包含上述建議後共有六大項(可參考文末表格)。以「審議時間延長」為例,他們認為公投提案至第二階段連署前,應改為4個月審議期,並加上補正期限2個月,正式成案到投票則需間隔6至12個月,與公投案相關的各機關必須對此表示意見,說明公投通過後的可能影響和效力,若公投內容和立法院即將通過的立修法類似,則應駁回。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佳和也強調,若提案有違憲爭議,中選會應以公益代理人身份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在一定時間內完成進行裁定,且不論通過與否,都要同時保障當事人、第三方的救濟管道。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杜文苓表示,基於前述資源不均、成案到投票時間過短等問題,再加上缺乏公開討論,僅有正反方出面像「政見發表會」一樣闡述各自立場,民眾在去年選舉期間未有機會理性溝通,「最後我們看到的只有口號和帶小抄投票。」杜文苓建議,強化公民對議題的認識,在知情、經過審議的情況下投票,是目前公投修法必須回應的方向,政府應利用公共電視等管道建立資訊平台,彙整公投案的各項爭點,進行事實查核,且電視辯論應設立各場次主題,讓正反方逐步梳理同一題目底下的不同細節,促進民眾了解該議題。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對此強調,公投議題必須提升人權保障並達成社會正義,且不得對少數人造成壓迫;但去年數項公投案卻違反此原則,未來的立案過程應更為謹慎「公投提案不應違背憲法,也不能侵害基本人權。」
至於公投成案前若先釋憲,是否會重演過去中選會審議委員會的黑箱爭議,導致行政權凌駕民主?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執行委員徐偉群回應,上述提案僅是延長公投案審議時間,以補足目前未盡完善的流程,且不論公民或政府機關皆要遵守憲法,爭議案件交由大法官裁定是適當作為。林佳和則補充,民團提出16至24個月審議時間,其實與各國相比依然過短,像瑞士平均一項公投案的審議時程便超過40個月。
徐偉群進一步解釋,過去習慣公投綁大選是為了衝高投票率,避免公投結果缺乏代表性,而民團主張本項目維持現狀,未來當公投案經過妥善、長期的審議後,有遇到大選就綁大選,沒遇到也能另外投票。徐偉群預測,若《公投法》通過延長程序,明年2020總統暨立委選舉應不會有公投投票。
備註:民團《公投法》修改建議全文
項目 | 內容 |
審議時間拉長 | 1.提案後到第二階段連署之前,審查期限:四個月(加補正期限二個月)。
2.通過第二階段連署後,到正式公投前的審議期間:六至十二個月。 |
官方須針對提案回應 | 1.提案後到第二階段連署之前,立法院或行政院及主管機關應表示意見,說明公投案通過之後的可能影響及效力。
2.立法院如有與公投意旨相同內容之法律通過,中選會應駁回公投案。 |
避免違憲 | 中選會的審查事項除了現行公投法第10條第二項各款事項外,尚應納入違憲疑義之審查。中選會如認為提案有違憲之虞,應向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
1.若中選會認為提案無違憲而予通過,認有違憲之虞之第三人,應保障其提起救濟之權利。 2.公投法第10條關於聽證程序應明訂提案人、利害關係人、「法庭之友」、其他第三人之參與權,及其他廣納意見之方式。 3.就公投案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或憲法訴訟,均應限期作成決定。 4.明顯不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得交付公投事項」:逕為駁回,仍可救濟 |
促進直接民主精神 | 公民討論及審議過程,應有更多促成公民討論審議的機制及空間。 |
正反方宣傳 | 投票當天不能宣傳,可以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辦法」,投票當天凌晨起,禁止宣傳,不可有小抄。增加設置公共平台,平衡雙方意見露出、媒體平等近用權。 |
正反方經費 | 正反雙方募集經費的管制範圍和公開方法,比照「政治獻金法」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