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永社
俗稱鳥籠公投的「公投法」修正過後,在去年11月24日的公投上,出現一堆民主倒退的亂象,導致這個原本是為了實踐「直接民主」的投票,淪為有錢有資源的團體及政黨操弄的工具。同時,公投結果也導致對人權的限制,以及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迫,此種民主操作既無法深化議題討論、促進社會溝通,也違反了法治國原則中「憲法最高」和「基本人權保障」等要素。我們由實踐中得知目前公投法的缺失,也促請立法院修正缺失,以深化台灣的民主運作和人權保障。
2020年1月,又即將有大選,也已經亦有不少新公投提案已經蠢蠢欲動。長期關注台灣民主及人權發展的各個公民團體,在立法院的最後一個會期的開始,共同舉辦記者會,提出修正「公民投票法」的修法意見,並呼籲立法院應儘速處理這些法律缺陷及漏洞,讓「直接民主」得以真正落實。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永社等團體提出六點修法意見,包括:
●審議時間拉長:
○ 提案後到第二階段連署之前,審查期限:四個月(加補正期限二個月)。
○ 通過第二階段連署後,到正式公投前的審議期間:六至十二個月。
●提案後到第二階段連署之前,立法院或行政院及主管機關應表示意見,說明公投案通過之後的可能影響及效力。立法院如有與公投意旨相同內容之法律通過,中選會應駁回公投案。
●中選會的審查事項除了現行公投法第10條第二項各款事項外,尚應納入違憲疑義之審查。中選會如認為提案有違憲之虞,應向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
○ 若中選會認為提案無違憲而予通過,認有違憲之虞之第三人,應保障其提起救濟之權利。
○ 公投法第10條關於聽證程序應明訂提案人、利害關係人、「法庭之友」、其他第三人之參與權,及其他廣納意見之方式。
○ 就公投案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或憲法訴訟,均應限期作成決定。
○ 明顯不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得交付公投事項」:逕為駁回,仍可救濟
● 公民討論及審議過程,應有更多促成公民討論審議的機制及空間。
● 正反方宣傳:投票當天不能宣傳,可以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辦法」,投票當天凌晨起,禁止宣傳,不可有小抄。增加設置公共平台,平衡雙方意見露出。媒體平等近用權。
● 正反方經費:正反雙方募集經費的管制範圍和公開方法,比照「政治獻金法」的規範。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教授表示,民主和人權,是台灣數十年來努力的方向,也是今天出席的各團體所堅守的價值。民主要求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其落實有諸多方式,但是無論是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都要能促進社會對重要問題的討論和溝通,提升人權保障和社會正義的達成。去年11月的公投,並沒有促成上述目標。台灣是一個憲政國家,民主的實踐,必須在法治國原則下進行;換句話說,公投提案不應該違背憲法,也不能造成基本人權的侵害。其次,為了使公民投票能夠趨近上述目標,我們認為公投案從提案到表決的過程,應該更為謹慎;在時程上也應該延長,容許審查和審議。 我們主張,在第一階段連署,完成提案之後,審查期間應該延長為4個月,若需補正,則延長為2個月。(目前為30日內+30日內)在此階段,行政院及立法院應發表意見,必要時進行影響評估。在完成第二階段連署,公投案成立之後,應該有6-12個月的時間,讓社會就公投案內容進行廣泛的審議(目前僅28日,且僅要求五場發表會或辯論會)。倉促舉辦公投,無法促進社會討論與溝通,反而造成誤解與對立,因此在審查和審議的質與量,都應該要加強。
政大法律系林佳和老師表示,目前公投法的審議時間太短,我們提出的修法意見,將審議時間拉長,一個同投案至少要有16-24個月的審議期間,跟瑞士及其他有公投法的國家相較,這個期限也算是短的。在這段期間內,行政立法部分都應該要對於公投提案表示意見,中選會如有遇到違憲爭議的提案,中選會應交給大法官進行是否違憲的裁定,大法官需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裁定,大法官的審議。如果中選會認為無違憲疑義,也保障第三人提起救濟之管道。公投法第10條關於聽證程序應明訂提案人、利害關係人、「法庭之友」、其他第三人之參與權,及其他廣納意見之方式。不得公投之事項,中選會可直接駁回,仍保留救濟管道。
徐偉群老師表示,我們並沒有要恢復過去中選會的審議委員會的機制,而是中選會作為政府機關,也必須遵守憲法,因此遇到違憲的公投提案,應交由大法官裁定。當然憲法訴訟法之前也剛修法,並不會馬上施行,因此必須在公投法中有個大法官審查違憲提案的快速審查機制,如果不是關於違憲的提案,大法官也可以直接駁回,所有的審查也都必須設有期限。關於公投綁大選的議題,我們則認為由於我們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的審議期限已經拉長,現行法也不是都必須要綁大選,而是有遇到大選才綁大選,因此這部分我們主張維持現狀,並沒有修改意見。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杜文苓表示,公投並沒有好的審議機制,一般人並沒有在過程中有好好公開討論思辯的機會,甚至可能也還搞不清楚公投後的效力問題,就不明就裡地靠小抄、看風向投票。如何促使一般公民能在好的知情審議情況下投下神聖的一票,顯然是目前公投修法必須回應的方向。我們可以借用審議民主的程序來思考,增強公投連署、成案到投票過程中的公共審議機制:促進理性、知情討論、拓展對議題的理解認識、減少資訊落差、增加社會對話、修補社會信任。公共審議機制需要包含相關爭點的盤點。政府相關部會需要有積極提供資訊的功能爭點相關資料的提供,資訊必須匯集在同一個平台當中 ,並提供事實查核機制。提案方、政府部門、立院黨團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意見,以及各方提供的補充資訊或反駁資訊,需進行彙整與宣傳。電視辯論場數可針對不同爭點、面向來決定,從梳理問題、促進民眾知情參與的角度,設計一系列的深入討論。審議機制的推動不只是在於讓社會進行公共對話,也能讓行政機關理解問題如何詮釋與建構,並且進一步預備因應公投通過與否的相關政策調整方案(或修法方向)等。公投案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社會爭議的存在,並且嚴重到要浮上台面成為公投案。因此不論通過與否,行政機關都應處理背後的社會問題。
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表示,「直接民主」原本是作為「代議政治」失靈的一個補充制度,但在金錢萬能的資本主義社會中,如果沒有有效的平衡機制,將使得公投一切的果實,讓擁有最多資源,花得起大錢的財團或團體獨享,而非全民共享。因此我們主張在此次公投法修法中,需要針對正反方的宣傳及經費加以明確規範,應該至少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辦法」,投票當天凌晨起,禁止宣傳,不可有小抄。增加設置公共平台,平衡雙方意見露出,讓正反方享有平等的媒體近用權。募款經費方面,也應比照「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包括「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個人對同一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營利事業不得超過三百萬元,人民團體不得超過二百萬元。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讓公投宣傳正反方的財務公開透明,且接受捐款的金額不能無上限,導致雙方資源過於懸殊,而產生媒體近用權上的極大差異及不平等。
公民團體除提出修法意見之外,也會提出具體的修法條文及版本。目前立法院內的版本,也有些版本的修正條文,與今天的修法意見互相呼應。民間團體也會尋求有相同修法意見的政黨及立委,共同推動於本會期內完成修法,避免2020大選的公投再次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