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當香港從英國殖民統治結束,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時,為了維持其「一國兩制」及不信任中國的司法制度,加上中國仍有死刑,而香港已經廢除死刑,所以,在香港《逃犯條例》第二條有關「移交逃犯安排」的條文中明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也就是不能把人從香港引渡至中國,以避免其受到不公平審判、死刑、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去年,香港女子在台灣慘遭其同樣來自香港的男友殺害,其男友殺人後逃回香港。由於香港和台灣沒有「引渡」條款,因此其男友得以在香港消遙法外,香港保安局因而於今年二月提出修改《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此一修法,卻並未僅針對台灣,而是直接擴大引渡範圍到中國。
香港政府單方面的匆促修法,只跟中國政府討論,卻未曾徵詢台灣政府及民間的意見。香港立法會聽取諮詢民間意見只到三月四日為止,日前已經有香港民間團體聯合發表聲明,表示對此修法的反對。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行監督聯盟、經濟民主連合、華人民主書院、制憲基金會等民間團體今天上午到香港經貿辦事處,表達對於此一修法,過度擴張延伸引渡範圍,導致任何人到香港,都會有被引渡至中國審判的危險,表示抗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周宇修律師表示,台灣的國際地位很特殊,但是不管是從「司法管轄權」、「司法獨立性」及民主人權程度來說,中國與台灣,都差異甚大。台灣政府也從未將香港人民的權利直接等同於中國人民,而是用「港澳條例」來做特殊規範,給予比較優惠的待遇。香港政府也不應該直接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適用相同的規範,這樣不但不合理,也傷害台灣與香港之間的友好關係。我們呼籲香港政府懸崖勒馬,不要草率修法。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嵩立表示,香港政府援引此案為例,要求修法,拓展「引渡」權力至台灣及中國,問題是,香港政府在英國殖民時期早已批准【反酷刑公約】,香港政府根本就不應該把任何人遣送至可能導致他遭致死刑的國家或地方。台灣及中國目前都仍保有死刑,因此,即使此法修過,此個案的嫌犯仍然無法送至台灣受審,除非香港政府要違背【反酷刑公約】的「不遣送原則」。
「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表示,這個問題的解法,香港政府應該是去思考如何處理在海外犯罪的港人,香港法院無管轄權的問題,而非把引渡條例擴及台灣及中國。或是也可以單獨跟台灣政府簽署引渡,而非直接拓展中國的引渡權力。明明有其他更容易地解套方案,香港立法會卻選擇的一個最爭議的修法方式,其實會讓人質疑他的「誠信」,最後只是讓香港政府有權,可以把任何在香港的本國人或外國人,引渡至中國受審。
「經濟民主連合」賴中強律師表示,香港人及港資企業,在台灣都享有跟中資及中國人不同的待遇,但是香港這個修法的動作,其實會讓人質疑,香港政府根本是在作為中國政府的共犯、打手。中國政府到香港抓人,早就已經不是新聞,香港這個修法,是直接讓中國政府來香港抓人的事實合法化。在香港立法會的CB(2)767/18-19(03)號文件中,雖然有訂出排除引渡政治犯的條款,中國政府也經常使用「逃稅」或其他非政治的罪名,來逮捕起訴異議份子。「經民連」呼籲,既然香港政府已經不把台灣做特殊對待,港資企業在台灣,香港人民在台灣,也不需要享有任何優惠待遇,應一律比照中資企業及中國人民,做嚴格審查。
「華人民主書院」曾建元表示,香港過去的自由法治基礎,一直是亞洲各國嚮往的典範,但很遺憾的是,香港這幾年的表現,已經逐漸尚失這個精神。許多台灣人及外國人士都已經無法入境香港,而香港政府這次修法,更赤裸裸向中國政府靠攏。我們今天來不只是為了台灣人的權益,更希望香港政府關注香港的人的權益,不要斷送香港一直以來引以為傲的自由與法治精神。
「台灣教授協會」副會長陳俐甫表示,我們反對香港特區政府即將審議的「送中條例」。基於以下三點:一、喪失香港的尊嚴,二、不利香港的未來,三、傷害台灣人民的感情。香港一百多年來就是是亞洲最多元、繁榮的希望城市,在1997年以前,除了參政權以外,可說是對於人權保障最完善的地方,孫中山當年廣州革命失敗也是逃到香港,如果港府早一百年通過送中條例,就沒有孫中山,也不會有辛亥革命。許多人逃避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日本殖民統治,都會優先選擇香港做為棲身之所,連東南亞的人也是,台灣二二八事件以後,也有許多人選擇香港,香港不只是經濟的東方明珠,也是文化的、人權的!這是香港的光榮。香港回歸中國至今,都還不到「五十年不變」的一半,現在就要屈從於中國的司法與政治控制,棺材不是才躺一半,而是快完全躺平了。這幾年中國不顧香港司法,派人到香港綁架或秘密逮捕港人去中國審訊,還強迫拍認罪影片等,已經使香港人權與法治大受侵害,現在如果還要通過此條款,拿連表面的尊嚴也淪喪。二、很多人不看香港的過去,不看香港的多元文化或人權價值,只看經濟,也不管台灣與香港之間因此事件可能造成的法律影響。但是,香港人要注意:當年為了保護香港的自治自主,不只台灣制訂了港澳人民關係條例,美國也通過了如同台灣關係法的香港專法,給予港人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不同待遇,在旅遊、經濟與移民等各方面。這正是基於香港在回歸中國的最初五十年間仍應可維持別於中國的自主法域、人權條件等。如通過「送中條例」,未來美國是否會因此將香港與中國等同中國大陸,取消香港在美的特殊待遇,這關係著港人的未來。三、台灣與香港關係密切,不只有經濟的連帶性,台灣與香港間飛航的班機比和日本的還要多,台港雙方也互有眾多的居民在對方居住、就學、就業。現在,習近平對台灣文攻武嚇,強推一國兩制並在國際組織打壓台灣,造成台灣人民痛苦之際,香港如配合中共統戰,在此法案中強將台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同港、澳與中國大陸並列,將會嚴重傷害台灣人民的情感。港方應單獨與台灣商談司法互助之安排,而非單方面強將台灣納入中國之司法規劃。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根據【反酷刑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為確保「不遣返原則」,「每一案件都應由締約國通過主管行政和/或司法當局個別公正和獨立地審查,符合基本程序保障,特別是保證迅速和透明的程序,審查驅逐決定和上訴的暫停效力。」然而,香港的司法體系,是否還保有其獨立性?能夠公正獨立審查,不受到中國政府的干涉?從之前幾個「佔中」及「旺角」事件的判決定罪過程中,我們都對於香港司法的獨立性感到擔憂。
我們再次呼籲,一、香港政府應該與台灣政府溝通修法及雙方引渡事宜,而非獨斷行事。二、香港政府應該聽取各方反對意見,重新思考修法方向。三、修法讓任何到香港的人都可能被引渡到中國受審,這將導致香港未來面臨各種違反【反酷刑公約】的規定,大開民主人權倒車,應立刻停止此種修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