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各大專校院之「限期升等」條款與「教師評鑑」制度早應被全面檢討,而絕非再被修法放寬,淪為大學高層惡意宰制基層教師生機的工具!
日前行政院拍板定案的《教師法》修法版本中,驚傳於草案第27條新增「違反限期升等之聘約條款」與「違反教師評鑑之聘約條款」,作為各大學得將未限期升等與未通過教師評鑑之教師「強制資遣」的依據,推翻過往實施多年、由最高行政法院多個判決所確定:大專校院要依《教師法》第14條佐證教師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始得不續聘教師,不得單以教師「未限期升等」認定達「情節重大」,而應回歸「不適任教師」綜合審查。
除此之外,修法草案更將教師升等標準由現行「教育部授權教師升等『自審學校』得訂定更嚴格之升等條件」,但仍要求應合乎教師本職義務、明確性、合理性,更改為「所有學校一律得自行訂定更嚴格之升等條件」,使各學校得恣意擴張升等標準,包含延伸至非一般教師義務,如設定招生數額、產學績效、行政表現為教師提出升等之門檻。而若教師未於限期升等或通過評鑑,更從過往不續聘審議要求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重大議案審議標準,改為資遣案教評會只需「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一般議案標準。所謂改稱教師「資遣」其實與「不續聘」無異,都是遭剝奪工作權,並無任何由學校給付的資遣費,形同「障眼法」(如附表一)。
如此的修法草案形同是「打最高行政法院一巴掌」,將所有各大專的限年升等條款與教師評鑑懲罰條款「就地合法」。在最高行政法院多次判決教育部和學校敗訴後(包括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0號、105年度判字第210號、105年度判字第280號、105年度判字第384號、105年度判字第550號、106年度判字第246號),過去三年教育部已被迫僅核准個位數違反限年升等條款的不續聘案例;許多學校亦已紛紛修改限年升等條款與教師評鑑懲罰條款,將升等與否與剝奪教師工作權脫勾處理,回歸「不適任教師」的綜合審查。如今行政院卻倒行逆施主動提案修法為各校護航相關條款,甚至試圖放寬其審查標準與通過門檻,可預期遭剝奪工作權之教師恐將大幅增加,青年學者教學研究生機將更遭扼殺。
政府與校方總是宣稱,「限年升等」條款與「教師評鑑」懲處機制,才有助於教師的教學研究表現。但在當今大專校院第一線從事教學研究的基層大專教師們,看到的景象卻絕非如此。現實上,學校是透過「限年升等」條款與「教師評鑑」懲處機制,使基層大專教師淪為被學校高度支配的勞動力,例如將招生成果、行政表現、配合程度、產學績效、I級期刊論文數等等都納入升等與評鑑的「指標」,而藉懲處機制排除不配合或試圖反抗的教師。在這樣的環境下大專教師的學術自由與工作尊嚴蕩然無存,對於深刻長遠的研究與教學發展也無助益。多少優秀有創意的新一代台灣學術從業人員,其才能就在這樣的惡質環境下被犧牲!?
相對地,佔據學校行政高層位置的校長或主管們,卻往往藉由掌握行政會議、校務會議與校教評會,試圖訂定有利自身的規則,例如使自身居於「免受評鑑」的地位,對立於廣大從事第一線教學研究服務付出的教師。大學自此不再是尊崇平等與自由的「學術人」的聯合體,而是赤裸裸的勞資關係與階層對立。而這樣的發展,肯定無助於學生受教權的實現,也傷害了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生機。
截至目前為止,我們並未看到教育部真誠地反思相關條款過往對高教環境造成的傷害,甚至當社會輿論質疑反彈此次修法草案時,只放出風聲回應表示「未來將會用更嚴格的標準審查」。然而,實際上只要修法通過,剝奪教師工作權的構成要件與審查門檻放寬,「依法」教育部本來就只能做寬鬆審查,所謂「用更嚴格的標準審查」完全只是官員口頭說詞,也違背法治精神。除此之外,教育部過去多年來核准各校以「限年升等條款」對教師的不續聘案,既已屢遭申評會與行政法院認定違法(附表二),其草率濫權卻未有官員曾為此負責,豈不應先予以檢討?怎麼是自己被認定違法了還不深刻反省,還試圖提案修法來讓問題更加複雜惡化?
正視我國高等教育當前的惡化環境,許多制度都有修正改革的必要。例如:屢遭濫用、缺乏保障的專案教師、兼任教師處境;生師比持續惡化;年輕學者缺乏合理的工作機會;基礎學科缺乏均衡的教育資源;教師工作權仍遭學校一再恣意威脅;校園民主有待進一步改革;大專退場過程師生權益缺乏保障,財團試圖介入發財等種種問題。相對於正視解決這些課題,政府主動修法將限年升等條款與教師評鑑懲罰「就地合法」,絕對是最倒行逆施,也無助高教環境正常化的作為!是故,對於這樣的惡質修法內容,我們必須發出強烈反對的呼聲!呼籲行政院立即撤回《教師法》修法草案,邀請教職員生各界妥適討論當前高教問題,並全面檢討各校法規與過往違失人員責任,以還我國高教發展生機。
附表一、現行《教師法》與行政院修法草案有關「限年升等條款」之比較
修法前 | 修法若通過 | |
剝奪教師工作權之名義 | 解聘、不續聘 | 資遣 |
構成要件 | 須有充足證據佐證該教師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事。最高行政法院已認定教師若單單未於限期內升等,此僅屬「違反聘約」但未達「情節重大」,仍未構成不續聘法定要件。 | 只要教師「違反限期升等而應予不續聘或資遣之聘約條款」,即可強制資遣,不受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拘束。 |
升等條件 | 教育部授權教師升等自審學校得訂定更嚴格之升等條件,但若該條件非屬教師本職義務、或缺乏明確性與合理性,因此升等未通過之個案仍可能透過教師申訴機制救濟。 | 修法(第8條)明訂所有學校一律得自行訂定更嚴格之升等條件,使各學校得恣意擴張升等條件,包含延伸至非一般教師義務(如設定招生數額、產學績效為升等門檻)而不受拘束。 |
教評會通過門檻 |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現行實務核准比例 | 在最高行政法院多次判決教育部和學校敗訴後,過去三年教育部已被迫僅核准個位數違反限年升等條款的不續聘案例。 | 教育部依法將僅得為教師有違反聘約的形式審查,可預期遭剝奪工作權之教師將大幅增加。 |
學校是否須支給額外資遣費? | 無 | 無 |
引發效應 | 近來諸多學校已紛紛放棄限年升等條款,剝奪教師工作權回歸「不適任教師」審查。 | 限年升等條款將全面復活,青年學者教學研究生機將更遭扼殺, |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附表二、教育部以「限年升等條款」核准不續聘大學教師,遭相關救濟機關認定教育部或學校核准違法之個案(2009-2018)
教師姓氏 | 教育部核准不續聘時間 | 認定教育部或學校違法,撤銷不續聘機關 | 撤銷不續聘之確定時間 | 撤銷判決、訴願、申訴字號 |
范老師 | 2009年11月 | 學校教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2009年12月 | 成大申評會98年12月15日申訴決定 |
陳老師 | 2011年9月 |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2011年10月 | 100年10月17日再申訴決定 |
2013年7月 | 最高行政法院 | 2017年5月 | 106年度判字第246號 | |
曹老師 | 2011年9月 | 最高行政法院 | 2016年7月 | 105年度判字第384號 |
鄧老師 | 2011年9月 | 最高行政法院 | 2016年6月 | 105年度判字第280號 |
張老師 | 2012年10月 | 最高行政法院 | 2016年5月 | 105年度判字第210號 |
張老師 | 2012年11月 | 最高行政法院 | 2016年4月 | 105年度判字第150號 |
陳老師 | 2012年11月 | 最高行政法院 | 2016年10月 | 105年度判字第550號 |
陳老師 | 2014年5月 | 行政院訴願會 | 2015年1月 | 院臺訴字第1030155584 號 |
蔡老師 | 2014年10月 | 學校教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2015年2月 | 屏科大申評會104年1月6日申訴決定 |
資料來源:教育部訴願會、行政院訴願會、司法院
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