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律師公會
關於香港政府擬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就引渡之適用範圍,將原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之例外予以刪除,使香港政府日後得將嫌犯引渡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受審,引起諸多爭議及疑慮,經本公會理監事決議聲明如下:
一、香港政府本次修法之近因,既係為解決2018年發生於台灣之香港男子涉嫌殺人,卻因台港間無引渡條約導致該男子逃回香港後無從受審之問題,但本次修法竟將台灣逕認為中國之一部分,試圖以刪除對中國之引渡例外來將台灣納入引渡範圍,完全無視於國際現實,已令人無法苟同。
二、原規定將中國排除於引渡範圍之外,既來自於中國與香港間法治環境之重大差距,惟中國近年來之法治環境每況愈下,無論是李明哲案或維權律師王全璋案,都在在顯示中國司法欠缺獨立性且無法保障人權等重重問題,香港政府現卻計畫開放對中國引渡嫌犯,未來如何能確保嫌犯引渡中國後能受公平審判,亦令外界尤其是與香港往來密切之台灣民眾憂心。
三、申言之,雖然中國有和部分國家簽訂引渡條約,甚至和台灣亦訂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只有香港和中國同屬一國,香港政府身為地方政府,受到中國政府之壓力最為直接且龐大,日後面臨中國提出引渡要求時,是否能如同其他國家一般做出獨立、合法且符合人權之判斷,是否能確實排除政治犯及良心犯遭引渡回中國等,始屬本次修法核心之問題所在。
四、若為解決前述台港間引渡嫌犯問題,無論係香港大律師公會所建議之,修改管轄規定以使香港法院得審理香港人於境外之重大犯罪(類似台灣刑法第7條等規定);或其他民間團體所建議之,將引渡之例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修改為「中國內地」等(以仲裁條例及遺產管理條例之模式為例),皆屬可行且較無侵犯人權疑慮之作法,本會爰嚴正呼籲香港政府,撤回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之修法,勿使台港兩地之自由、民主及人權受到進一步之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