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報導】教師工會齊抗議《教師法》修法 處理不適任師卻拿基層開刀?
【公庫報導】藉淘汰不適任教師毀學術自由? 高教工會批《教師法》草案多項爭議
【公庫報導】教師法今逐條審查 教師團體批「踐踏教師」家長團體挺「守護孩子」
【人本聲明】 人本教育基金會回應立法院今日審查教師法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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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回應】楊智強:教師法修法雖有爭議 但別讓倡議成負面教材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淘汰不適任教師的問題討論甚久,行政院終於於今年3月7日通過教師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於今日(4/15)進行詢答程序。
這一個月來,各界對於院版教師法草案提出許多質疑,也進行許多討論,包括今日早上,立法院內委員就院版教師法質詢教育部潘文忠部長的同時,場外聚集許多教師團體、家長團體,更有受害家長到場陳情,要求立法委員要救救孩子。
陳學聖委員及多位國民黨委員均提出教師法版本未經公聽會程序,造成今日的教師與家長的對立。然而,因為教師法攸關教師權益及學生受教權,這一個月來不同團體對於草案之論述已經非常多,包含各個面向的討論,實質上已等同一場公聽會,所以程序上不應該再用公聽會程序拖延審查程序,立法院應該要承擔,委員應該要有所判斷、抉擇,繼續審查議程。請國民黨委員勿再用公聽會拖延審查程序,造成對立的加劇。
本會另就教師團體及審查委員提出之意見,提出以下意見:
一、「擔心校務行政主導教評會」 不應成為阻擋修法之理由
1.教師團體擔心因為教評會未兼行政職的教師比例的降低,會讓校務行政進入教評會,所以反對這次草案教評會比例調整。但現況是,行政與教評會幾乎早就一體,不管有沒有兼任行政職務,校長都有其影響力。如果只是因為這個擔心,就要阻擋修法,除了無法解決問題,也會讓關注教師法修法的人覺得教師團體有其他考量。更何況,教評會連嚴守教育倫理,汰除對學生施暴的同事都做不到,又怎麼會有道德勇氣抗拒行政方的指示?
2.要解決行政權干預教評會之運作,甚至校長用其喜惡去整治個別老師的問題,更應該要修法處理。加入外部專業委員,讓教評會擁有外部監督與專業人員,更加公正公開,才能避免校長或行政方擅權。
3.柯志恩、蘇巧慧、蔡培慧、黃國書委員均提醒教評會外部委員應具獨立性,更建議要設置專業人才資料庫,讓遴選外部委員的機制更公正、公平,及教育部潘部長亦正面回應外部人才資料庫之設置,讓更界更信賴。 如此制度之設置,顯然可回應及解決教師團體擔憂校長行政力量獨斷之問題。
二、教師法應處理學校不啟動教評會之問題
1.如同吳思瑤委員今天質詢提出之個案,許多嚴重對兒童施暴、虐待、霸凌的案件,因為目前法治紊亂,所以讓學校可以不開教評會,直接送教師成績考核會處理。
2.本會贊同吳思瑤委員所提之意見,凡對兒童為身心虐待(體罰、霸凌、言語羞辱、虐待),都應該啟動教評會處理,不應該以「教學不力」進入輔導程序,或直接送教師成績考核會記過處理就結案。
3.教育部應該刪除《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附表二之「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項目,讓體罰與言語羞辱這種不屬於教學不力的不適任,無須經過輔導、觀課就能進入教評會調查處置。
三、教師法草案應立即處理有明確事證 已召開教評會卻仍不解聘之案件
1.立法院草案之審查應降低教評會第14條、第15條「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之決議門檻。讓教評會審議通過不會是「不可能的任務」。
2.應明確規範校長不啟動教評會之懲處機制,倘因其怠慢處理造成再有學生受害,應列為校長解聘事由。
四、教師法應明確訂定 不須經教評會審議的不適任樣態
1.如草案第14條第9款、第15條第6款「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既然已經社政主管機關調查,且依兒少權法兒虐開罰,這些人依兒少權法已不適合接觸兒童,故不應再讓教評會再評議是否適任。
2.教師對兒童故意犯罪(傷害、公然污辱、強制、性侵害等)經判決確定,都是非常嚴重的不適任,不應再擔任教職,故不應再以刑期區分是否解聘,不應再讓教評會審議。
五、專審會的問題
1.今日審查有多位委員提及專審會(教師專業審查會),並希望專審會能處理教學不力以外的不適任狀況。
2.除了委員質疑目前專審會的運作是否真正發揮功能,目前版本並未明訂專審會代表組成比例、啟動機制與程序,均未明訂在教師法草案中。蔡培慧委員更提出專審會應該設置專業人才資料庫,更應該針對「不同案別」要重新評估組成員。
3.本會十分贊同委員對於專審會之謹慎評估,更要求這次修法應該要明確訂定組成員及後續機制,不可模糊通過。否則,就是浪費錢的擴大教評會。
維護專業尊嚴是身為專業人員的當然任務,所以教師應出面爭取的,不該只是寒暑假,還應該要站出來反對校內同僚傷害學生,不默許校內同僚違法欺壓學生,不要讓這些孩子在學校被性侵、被關起來打、被打到走廊,卻沒有人出面阻止惡行,沒有人出面舉發。就算教師擔心出面舉發腹背受敵,但,至少,當有受害者現身申訴、訴說傷痛、爭取正義,教師應該要能支持,不該成為打壓的一份子。否則難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
這次修法明定處理不適任教師程序項目,是提升教師專業尊嚴的機會與空間。徒法不足以自行,還需要校園裡的人,願意提升專業尊嚴、及擔負起保護學生的責任。更需要教師站出來一起呼籲讓程序更完備,讓傷害學生身心的教師能真正離開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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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