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因去年發生在台灣的港人情殺案,香港政府以此為由在今年初修訂的《逃犯條例》草案(又稱《送中條例》),可大幅放寬引渡條件至中國大陸,引發各界及國際反彈。
今(9)天香港社運界下午舉辦「69反『送中』大遊行」,預估30萬人上街,從維多利亞公園遊行至香港立法會,反對港府修訂《逃犯條例》草案。在台香港學生及畢業生逃犯條例關注組也在台北信義區的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舉辦請願活動,欲向辦事處遞交600人連署反對港府修訂《逃犯條例》草案的連署書。由於辦事處沒有回應及派代表接受請願,最後僅由辦事處大樓保全代替轉交。
反送中條例 香港萬人上街、在台港生連署請願
去年2月,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害同行女友一案,陳同佳當時即返港。由於台灣與香港並無司法互助安排或移交逃犯協議,而現行《逃犯條例》表示「移交逃犯安排」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港府解讀為即不適用於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台灣政府則向香港3次申請移交疑犯到台,但均未獲港方允許。此外,該案件是發生在香港以外之地方,港方無法以謀殺罪等罪名控告疑犯,只以盜竊罪及洗黑錢罪檢控。
港府以此為由,修法《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簡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在今年4月3日修訂後提交香港立法會首讀,當局希望7月前通過。
在台港生連署發起人何泳彤表示,修法內容將原本引渡條件「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刪除,擴大到世界上許多較侵害人權的國家,都可向香港提出引渡要求,台灣和中國大陸等地則採個案安排引渡事宜。
何泳彤說,只要有人符合《逃犯條例》中的37項罪名,申請國只要提出證據文件,經香港特首同意,不需經過香港立法會審查,未經香港法院有效的把關措施,即可申請引渡要求。
在台香港學生及畢業生逃犯條例聲明表示,中國與香港特區兩地法制有極大差異,而中國人權保障情況讓人憂慮,犯人一但被移送至大陸後無法得到應有的公平審訊及人權保障。這是香港自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特區政府一直沒有與中國大陸簽定引渡協議的原因之一,並非特首所稱的「法律漏洞」,更是中港兩地法制的「防火牆」,因此在台港生以連署方式向港府表達反對《逃犯條例》修法的訴求。
港人命案要真相 港府修《逃犯條例》侵人權、居心何在?
「我現在也是一個通緝犯。這個條例通過後,不能不跑了。」香港銅鑼灣書店創辦人林榮基遭中國政府控以「非法經營罪」通緝。雖然林榮基的「非法經營罪」並不在修訂條例的37項罪名之列,但他擔心《逃犯條例》若修法成功,中國只要羅織罪名,例如以37項罪名中的「盜竊」罪來起訴,香港將配合中國政府引渡遭通緝罪犯。林榮基擔心遭引渡,因此於今年4月逃來台,他強調「你們台灣人啊,也有可能在香港轉機就被帶走。」
林榮基創辦銅鑼灣書店,因銷售被中國認定為禁書的書籍,在2015年被中國帶走拘禁八個月,後中國以提供訂書客戶資料為條件,讓林暫時回港,林榮基就在回港後不久召開記者會將整件事公開,並未再回去中國,因此遭中國以「違法經營書籍銷售」通緝。
台大學生會長吳奕柔出面聲援「今天的香港可能就是明天的台灣」,《逃犯條例》的修訂,正是香港最後的司法防線被中國侵蝕。她提到獨裁威權的中國正透過司法手段、修改地區法律,讓香港人到台灣人,都可能因政治目的被入罪,成為下一個被送往中國的政治犯,影響人身安全。
《逃犯條例》修法侵害國人人權 台灣政府不用《逃犯條例》引渡嫌犯
台灣官方陸委會曾在5/9回應,不會在逃犯條例修法前提下與港府協商;即使修法通過,赴港或在港國人被移送到中國大陸的威脅未排除前,政府也不會同意港女命案凶嫌移交。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表示,政府在港女命案發生後,就3次向港方提出司法請求,但港府均不回應。邱垂正強調,作為一個負責任、重視人權的政府,當然希望相關嫌犯都應該得到法律制裁。但政府也不可能坐視國人因這次修法使得人權受到侵害而不顧。一旦修法未如港方意願,以致個案無法處理時,相關的責任應由港府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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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相關罪行涵蓋以下(於第3A(6)條明訂豁免的9項罪行用黑體標出)。來源:維基百科
香港現時簽訂的長期移交協定中,並非全部涵蓋《逃犯條例》下的46項罪類。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