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暨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副教授)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6月7日進行罷工投票開票,工會的長榮會員3276人中有2949票同意,順利取得《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的合法罷工權。並且由於勞資協商破局,宣布自6月20日啟動罷工,至今已六天。
六天當中,外界對長榮空服員罷工爭議不斷,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暨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副教授張鑫隆針對幾項與法律見解相關的爭議,提出見解及說明:
1.長榮發罷工津貼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2.長榮提告工會非法罷工求償每天3400萬元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3.團體協商要求設「勞工董事」不被接受然後罷工是違法的嗎?
4.長榮航空可否代理工會會員在罷工中取回工作必須的證件?
工會罷工決定並發動後,工會會員有遵從工會指令參加罷工義務,否則依據工會章程有受工會除名、停權甚至罰錢等處分的可能,這叫作「工會統制權」,是團結權的內容之一。
而工會為了貫徹罷工的效果,要求會員繳交工作必須的證件,以確認會員遵守工會罷工決議的意思,這也是統制權行使的一種方法。如果不繳交,即表示違反罷工決議,不願參與罷工,當然會受到工會的處分。
但是工會會員繳交了證件後,又委託雇主取回工作證件,工會有無義務返還?
如果該委託書為真,表示該會員要徹回參與罷工的意思表示。此時有兩個法律問題必須解決:
一是,雇主可否代會員取回工作證件?在罷工期間雇主有可能不當影響工會罷工等活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例如前篇文章中講的發放破壞罷工津貼的問題,雇主如果是透過脅迫、利誘等手段使已參加罷工的會員退出罷工行動,亦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因此,工會為確保工會統制權效果,拒絕交付雇主該會員的證件,我認為並無不可。
二是,該會員如果退出罷工的意思為真,應如何執行?我認為工會可以依據《民法》「留置權」的規定拒絕返還之,如果要返還,該會員亦應親自向工會取回證件。此時就如同強行通過罷工糾察線一般,依據勞動部的解釋令,工會可以對於想進入職場的會員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使該會員放棄退出罷工的意念。
如果依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的函釋,可以更具體的告知對方有服從「工會統制權」的義務和責任,如果妨害工會的統制權行使,將會受到被除名或其他章程上的懲處,並要求其反省,或動之以情等說服的行為都是被允許的。如果該會員完全聽不進去要突破罷工糾察線的話,也只能用和平說服的手段,不能有脅迫等妨害自由的行為。(昭和29年11月6日労働省発労第41号)
日本學說上和部分下級審法院支持某種程度之實力行使,認為「如果只是單純的勸說、團結的示威幾乎很難達到其期待效果之爭議的狀況時,勸說、示威之行動以及作為輔助手段之必要且最小限度之實力的行使並非絕對不可」,例如人牆阻隔其取回證件的行為,二審也支持一審之最小限度之人牆等實力行使的見解(新聞印刷事件,大阪高決,1958.7.30,勞民,9卷4號,頁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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