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許詩愷
圖/公庫資料照
經40年開採和多年抗議,花蓮縣太魯閣族人對亞洲水泥提告撤銷礦權展限,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7/11)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意即居民勝訴,初步原因則是亞泥違反《原住民基本法》中的諮商同意權;但全案仍可繼續上訴,經濟部回應,將就法制、產業發展、社會環境及原民權益研議,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根據原告方「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委任律師謝孟羽透露,今日審判長決議訴願決定和原處分均撤銷的主要理由是「未實踐《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權」意即亞泥在尚未依法且廣泛取得當地原住民族族人同意之前,便申請礦權展延一事違反了更高位階的相關法規。
而監察院不僅在2017年10月對經濟部、花蓮縣政府等相關單欸提出糾正報告,稱亞泥未切實查詢地質敏感區,經濟部未依《地質法》和《文資法》詳予審查。今年6月12日更公布另一則調查,內容載明過去政府辦理亞泥租用花蓮縣秀林鄉土地的過程疑點重重,有偽造簽名的嫌疑,且未詳實告知當地族人法律權利,已抵觸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辦法。
對此,亞泥僅回應深表遺憾,經濟部則聲明,將就法制、產業發展、社會環境及原民權益研議,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而自救會中午也強調「新城山礦場必須立即停止採礦。」判決結果已有充分理由停工,程序需回到官商民正進行的三方會談中,他們要求地質調查、真相調查、礦場轉型需有具體結果,讓族人有充裕的時間,且在自由、事先、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行使諮商同意權,待以上條件完備後,經濟部和亞泥才能重啟後續作業。
自救會更重申,過去礦權展限從送件到通過,平均約要15個月,經濟部礦業局必須檢視礦場是否涉及其他「不得開發」的法規,但亞泥於2017年提出展限時,立法院正在審議《礦業法》,且在地居民不斷提出抗議,經濟部卻在3.5個月內火速通過,這些情況令人產生質疑。
過去數場抗議中,居民也不斷提及,當亞泥在50年代接受政府勸進,開始前往花蓮縣興建礦場時,取得土地的方式往往是利誘或矇騙部落長者,這便是原住民族需要進行「轉型正義」平反的真相。
自救會希望,三方會談應以「停止採礦」的前提進行討論,亞泥過去挖礦賺錢,現在必須回過頭來保障現有員工權益,以及礦下族人的居住安全,經濟部應要求亞泥提出盡可能降低對生態環境衝擊的做法,逐步準備礦場轉型,最終關閉礦場,政府應處理過去太魯閣族族人土地流失的不正義,落實總統蔡英文曾宣示的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轉型正義精神。
不過自2017年經濟部提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歷經多次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和黨團協商,並送出委員會後,至今仍未完成修法程序,環團也屢次提及,若《礦業法》不刪除被稱為「霸王條款」的31條和47條,亞泥便可在申請礦權展限期間繼續挖礦,不需在礦權到期,或本次訴訟撤銷礦權展限後立即停止挖礦,因此新城山礦場爭議依然有待下個會期的《礦野法》修法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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